-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工會論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299 ) --- 學區超收問題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2733 )
作者︰test 【2014/06/0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他山之石】看看別人想想自己--三峽不超收,教育品質顧好好 文/馮貴芬(光明國小教師)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看看別人想想自己之
基於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法中的規定,原本規劃可容納的班級為48班,近年已經膨脹的75班,犧牲了在校全體學生的安全及活動空間,實在不應該用增建校舍如此短視的方法,來紓解就學人數過多的壓力。而增建學校,在層層的關卡下,似乎也不是一件說說就能辦到的事。實際上網搜尋一下,蘆竹市內共有15所國小,103學年度總量管制的學校只有三所,空間充裕學校有五所,所以如果能就現有的學校中,爭取家長的認同,然後放心讓孩子到空間充裕學校就讀,我想應該是解決長期超收學生的校園壓力最直接也最簡便的方法了,但是我們卻遲遲等不到教育局明確的措施。
請問即將升格的桃園縣政府看到了嗎? ※歡迎推廣訂閱:
作者︰test 【2014/06/0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育交流道】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怠惰處理的學校超收問題 文/劉慧玲(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副理事長)
桃園縣的超收問題真的好嚴重,當初光明國小去監察院陳情後,學校行政也因為縣府一直來文而感到困擾,我無法理解的是,學校明明每年都按照縣府規定,填報班級數及人數,超收不是一兩年,而是十來年了,這十來年縣府到底都在做些什麼? ※歡迎推廣訂閱:
作者︰test 學校教職員工子女非設籍於學區內 隨父母就讀 有誰申請? 光明國小教職員工占用學校空間停車 那不是剝奪學生活動空間?
作者︰test 【2014/07/21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育監督】桃園縣政府終於修正學校總量管制辦法 PS因為桃園縣教育局的長期怠惰與默許,造成桃園縣少數學校年年學生爆量超收,校長們也藉此滿足其明星學校的錯覺的虛榮心,卻造成學生受教品質及教師教學品質的低落,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秉持教育專業的堅持,鍥而不捨的追蹤,前有光明國小超收案,後又有內壢國中超收事實,歷時超過兩年,終於讓桃園縣教育局願意修改毫無法律授權可以自行核定的超收10%學生的規定,改由教育部,我們認為教育部應該會考量全國一致的班級人數制度來把關! ========================================================================= 文/莊景旭(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總幹事) 本會自102年7月11日向監察院糾舉,內壢國中每班超收人數高達20%,忽視教育品質,損及學生受教權益乙案【註一】,經監察院102年12月16日公布其調查意見後【註二】,桃園縣教育局終於在103年5月21日,發文【註三】給各學校,即日起修正「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公布並實施。要點中第四點略以「…學生人數超過教育部規定編班標準者應提報實施總量管制。因特殊原因申請提高轉介標準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經由本府彙整,報教育部專案備查,…」【註四】,此舉終於把桃園縣總量管制學校,每個班級長期以來多收3∼4人,所造成教室擁擠、學生活動空間不足、教師負擔大、損及學生權益的情況一一改善。現正值新學年度(103學年度)新生編班之際,國小新生每班29人,國中新生每班30人,凡是超過教育部規定編班標準者,都應轉介學生至鄰近學校,要不就應檢附相關資料提報教育部專案備查核准,且學校不再享有之前超收10%不違法的情形。本會對於遲來的修正,給予肯定,同時也歡迎老師持續關心新生編班的種種情況,反應給本會,讓我們一起為學生受教權益、教師工作權益來努力。
【註一】2013/09/25教育桃源電子報 糾舉函全文(http://www.teu.org.tw/Email/showrd.asp?id=2796) 【註二】2014/01/06教育桃源電子報 監察院調查報告全文(http://www.teu.org.tw/Email/showrd.asp?id=2953) PDF檔(http://www.監察院.tw/AP_HOME/Op_Upload/eDoc/調查報告/102/102000563調查報告%20上網公布1127.pdf) DOC檔(http://www.監察院.tw/AP_HOME/Op_Upload/eDoc/調查報告/102/102000563調查報告%20上網公布1127.doc) 【註三】府教中字第1030117354號 ============================================================================================ =======================================================================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 90年3月7日九十府教國字第0四三一四八號函訂定 95年12月21日府教國字第0950374640號函修正 97年4月29日府教設字第0970133384號函修正 100年1月17日府教設字第1000014807號令修正 103年5月21日府教中字第1030117354號函修正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區域均衡發展,教育資源妥善分配,計劃實施國民中小學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以期學校規模適當,訂定本要點。 二、為執行學校規模總量管制,將現有學校區分為總量管制學校、未管制學校及空間 充裕學校三類。 (一) 總量管制學校—學校校舍使用已飽和且入學新生預估每班學生人數超過教育部規定編班標準者,新生分發入學依本要點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 (二) 未管制學校—現有校舍及學生班級數未超過飽和容量,按學區分發入學。 (三) 空間充裕學校—因學生人數遽減,致有空餘教室之學校,由本府審核後公布。 前項總量管制學校申請方式如下: (一) 本府衡酌各校最適切規模及新生預估入學人數,於每年十二月函請提報之學校。 (二) 本府指定為總量管制之學校。 (三) 學校自行採定達總量管制且轉介措施與鄰近學校研商確認後報經本府核定者。 三、新生總量管制申請流程如下: (一) 由本府函請提報或指定總量管制學校者,應於文到一個月內逕邀鄰校召開協調會議,並檢附協調會議紀錄(含超額學生轉介分發同意書,附件一)、實施辦法(附件二)及流程表(附件三)報府核定。 (二) 由學校自行採定達總量管制學校者,應逕與鄰近學校研商確認轉介措施後函文並檢附協調會議紀錄(含超額學生轉介分發同意書,附件一)、實施辦法(附件二)及流程表(附件三)報府核定。 第二點第二項第一款由本府函請提報總量管制學校者,倘評估無實施需求,應函 覆本府並敘明緣由,經本府核定後得免提報。 四、 為滿足學生就學需求,學生人數超過教育部規定編班標準者應提報實施總量管制。 因特殊原因申請提高轉介標準者,應檢附相關資料經由本府彙整,報教育部專案備查,惟提高轉介標準以百分之十為限。 五、經本府核定為總量管制學校者,應於文到七日內公告周知。 六、總量管制學校新生分發入學前,國小先由學校向鄉鎮市公所,國中向學區內國小取得新生入學名冊,通知家長持全戶設籍資料及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申請登記後,學校再依設籍於學區內並有居住事實者進行資格審查。 前項所稱之全戶,係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 七、第六條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為下列三者之一: (一) 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年房屋稅單。 (二) 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及其它可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 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前項其它可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如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水費、電費收據、三個月內不定期家訪同意書等,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認定。 住家因未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亦無建築物使用執照致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狀及稅單者,如查屬世居或其他特殊情形,請學校主動告知家長替代證明方式,以確保學童就學權益。 八、設籍在同一門牌號碼之新生於分發實施總量管制學校時,以一人為限。但新生之兄弟姊妹或經提供前項之證明文件,由學校「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審查,確有兩戶以上居住之事實者,不在此限。 九、實施總量管制學校申請登記之新生經查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者,得依下列原則優先入學: (一)列冊低收入戶學生。 (二)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持有重大傷病卡者。 (四)父母雙亡者。 (五)兄姐在校就讀者。 經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不受學區限制,優先入學,並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編班。 學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或被監護人得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所任職學校,優先入學。 十、新生入學順序,除依前點優先入學外,餘依設籍時間先後順序分發入學,額滿為止,超額新生改分發至核定之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總量管制學校辦理超額新生轉介鄰校時,為維護學生學習權益,應主動輔導聯繫,並依家長之意願改分發至鄰近受轉介學校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 十一、僑生、港澳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依法定程序申請入學者,得以外加名額方式入學。 十二、學生戶籍在總量管制學校學區內有變動,以最先入籍之日期資料為準;若曾遷出學區外,則以最近入籍之日期資料為準。 國中新生未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總量管制學校學區內,優先轉介至鄰校。 十三、總量管制學校經報准之額滿年級,學生人數達轉介標準時,除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外,不得受理學生轉入。 總量管制學校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致未達轉介標準而有缺額時,依實際缺額辦理轉入申請,寒暑假期間得由各校自行統一受理轉入時間。 十四、超額學生經總量管制學校協商轉介至鄰近受轉介學校就讀,得不受學區限制,受轉介學校不得拒收,惟已額滿無法再接受轉介新生並經報准者,不在此限。 總量管制學校或受轉介學校不得有轉介流程處理不當致影響學生入學權益情 事。 十五、總量管制學校於學區調整時,不得增列學區,如有自由學區得優先檢討,另鄰 近如有新校設立,應視實際通學動線研議調整學區至新設學校就讀。 十六、總量管制學校應成立「學生入學審查委員會」專責處理特殊個案學生之入學事宜。 前項審查委員會由學校校長、教務主任、註冊組長、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等六人以上組成。 十七、空間充裕學校,每年三月底前由各校函文檢附「桃園縣國民中小學空間充裕學校申請書」提出申請(附件四),本府每年四月底前公布。 十八、考量少子化係全面效應,為期教育資源合理分配,空間充裕學校核定原則如下: (一) 鄰近有新設校致學區調整減縮致有減班情形者。 (二) 校舍長期有閒置情形且校地面積足敷使用者。 (三) 學區學生人數減少且積極發展學校特色有成效者者。 (四) 因少子化現象自然減班係普遍現象,為維持鄰近學校學區穩定性,不予核列。 十九、空間充裕學校新生招收班級數除特殊原因外以畢業班為參考依據,以穩定師資,降低鄰校衝擊。 每年級各班招收學生數以不超過教育部普通班編班人數標準為限。 二十、空間充裕學校各年級招收班級數由本府核列後,除學區內學生外,得招收設籍在本縣之學童,逾核定招收班級數時則不再招收學區外之學生,學區內學生仍需依相關規定受理轉入。 二十一、空間充裕學校倘於核定招收班級數內有拒收及超收學生之情事,經本府查證屬實者,則予撤銷原申請,校長及相關人員將研議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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