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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22 下午 10:11:03

不好意思,我之前到學校辦理報到,但還未簽聘約(還是報到就算簽約了)。

因為這是我第一次在桃園參加代理介聘,所以不太清楚。
學校說若考上其他縣市正式教師,可以在7月底前放棄。
但我因為臨時個人生涯規劃有變,不是考上正式教師這個原因,
也向該校說明並填放棄書。雖然學校有接受我的請求,
但亦有向我說明,我這樣會造成校方要再招募教師的困擾。
想請問我這樣是否有不妥,若未來有可能在桃園教學,會造成不良的影響嗎?
請解答,謝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7/23 上午 11:05:28

學校都說可以在7月底前放棄,這的確會造成學校困擾,但天有不測風雲,人也有旦夕禍福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4/9/22 下午 04:40:28

【2014/09/02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法規訊息】教育部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整理/王英倩(本會中央政策聯絡部主任)

 

教育部於818日發布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其中主要修正有關聘任方式續聘及解聘條件等,以紅字標示如以下附表。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3818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79698B

 

1

本辦法依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3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4

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第二項後段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5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偏遠、特殊偏遠或離島地區學校,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其依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者,亦同。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6

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中小學代課、代理教師。

7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意見。

二、享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依法令規定之權益。

三、參與教學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四、對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待遇及解聘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教師法之申訴程序,請求救濟。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得拒絕參與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8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參加經指派與教學、行政有關之研習或活動。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八、其他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9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規定如下:

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點費支給。

二、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

前項各款待遇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10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11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二款及第十四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或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三款情形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外,教師評審委員會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其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各級學校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之規定。

12

本辦法未盡事宜,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13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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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5/9 下午 01:37:15

【2015/05/0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gmail.com 


【全教產發聲】若率先停辦國小教師甄選,到時將造成教師職場新陳代謝出問題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黃耀南說,北市是教育資源最豐富的城市,若率先停辦國小教師甄選,其他縣市一定仿效,到時將造成教師職場新陳代謝出問題,會影響青年就業,資深教師也無法傳承教學經驗給新人。
黃耀南說,小校人力不足,靠代理教師非長遠之計,且代理教師月薪2萬多元,也吸引不到優秀人才,最後仍造成學生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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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北市國小教甄停辦 家長:代課師資損害受教權
2015-05-07 08:32:59 聯合報 記者吳思萍╱台北報導
少子化衝擊,北市教育局決定今年停辦國小教師聯合甄選,為6年來首度停辦,若各校有教師需求,可辦代理教師甄選。教師團體昨表示,北市是指標城市,貿然停辦恐引發其他縣市跟進,流浪教師問題將更惡化。
去年北市共開64名國小教師缺,102年徵145名,101年徵251名。北市教育局主秘陳順和說,103學年度北市國小學生總數共有12萬1218人,104學年度預估為11萬8197人,105學年度預估為11萬5081人,至106學年度預估將降至11萬3244人。相較於103學年度,104學年度國小學生總人數減少3021人,約減了100班,預計減少近200名老師。
陳順和說,聘一名正式老師,政府要負擔的退休金約1千萬,長久造成市府財政困難,而流浪教師的問題,究因教育部民國85年修改師資培育法,造成教師過多。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黃耀南說,北市是教育資源最豐富的城市,若率先停辦國小教師甄選,其他縣市一定仿效,到時將造成教師職場新陳代謝出問題,會影響青年就業,資深教師也無法傳承教學經驗給新人。
黃耀南說,小校人力不足,靠代理教師非長遠之計,且代理教師月薪2萬多元,也吸引不到優秀人才,最後仍造成學生權益受損。
國小家長聯合會長宋全娟說,堅決反對教育局為預算考量,以代課師資代替正式師資,損害學生受教權,且教師的員額從未核實編制,只要教育局核實編制,就能確實得知多少老師退休、須補多少教師,現有教師也沒有資遣疑慮。

宋全娟說,請教育局公布104學年度退休教師員額,以及退休教師缺額如何編制,回應家長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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