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3.9.16-有關 貴府辦理巿民卡乙案,本會接獲家長及教師陳情,詳如說明,請 查照見復。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2841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電 話:03-2811588 傳 真:03-2811996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01號 附件: 主旨:有關 貴府辦理巿民卡乙案,本會接獲家長及教師陳情,詳如說明, 請 查照見復。 說明: 一、本會接獲學校教師及家長陳情, 貴府教育局所製發「桃園縣學生卡 個人資料利用同意書」,僅有「同意」或「不同意」【開啟】本人學 生卡電子票證功能選項,而没有「同意」或「不同意」【辦理】學生 卡選項,形同變相強迫學生申辦學生卡,恐有違反個人資料蒐集、處 理、利用之正當程序。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五條「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 事人之權益」,第十五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三)對當事人 權益無侵害。」 貴府巿民卡政策非法定義務,實屬個人申辦與否自 願性質,若當事人無辦理巿民卡意願,則無填寫當事人書面同意書之 必要,貴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尊重當事人權益,以符合行政程序 法「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之目的。 三、本會呼籲 貴府及所屬學校不應強迫教師去搜集學生的個資,教師們 也不應該盲從成為強迫家長同意學生辦卡的工具。另未有意願辦卡之 教師或學生,貴府及所屬學校應予以尊重亦不得給予不利的待遇。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桃園縣產業總工會、邱清銜律師、林垕君律師、本縣議員、本縣公私立 各高國中小、本會所屬高國中小支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