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103.10.6-有關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稱 貴府全部負擔本會及教師會固定時數會務..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2893 )
作者︰mini出會 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義民路53號2樓 傳 真:03-2811588 電 話:03-2811996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桃縣教工字第1030000230號 附件:一、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摘錄第6頁 二、教育部103.09.23臺教人(三)字第1030137742號函 主旨:有關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稱 貴府全部負擔本會及教師 會固定時數會務假之代課費用之相關資料乙案,敬請 貴府依法准 予本會申請桃園縣政府103年1月9日桃教秘字第103000067號函 及附件影本乙份,請 查照惠復。 說明: ㄧ、復 貴府103年9月10日府教秘字第1030215269號函。 二、 貴府前開公函主旨所載之「監察院00580調查報告」為誤植,應更 正為「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先予敘明。 三、 貴府前開公函說明二稱:「經查本府並未提供監察院相關資料,請 貴會逕洽監察院」。惟查教育部臺教人(三)字第1030137742號函復 本會說明二稱:「關於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報告引用資料,係本 部依桃園縣政府103年1月9日桃教秘字第103000067號函及附件提供 該院彙辦,爰旨揭相關代課費用事宜,請 貴會逕洽該局查詢」。 四、故依據教育部函,請 貴府依法提供103年1月9日桃教秘字第 103000067號函及附件影本乙份,以釐清「監察院103教調0050調查 報告顯示桃園縣政府全部負擔本會及教師會固定時數會務假之代課 費用,並同時核准教師會和教師工會幹部的會務公假」之疑義,敬 請惠復。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監察院、教育部、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勞資關係部
理事長 彭如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