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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ni出會
發表時間︰2015/6/25 上午 11:35:30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二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一、時間:104611日(四)下午1

二、地點:平鎮區社教文化中心三樓第一會議室【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三段88

三、主席:彭理事長如玉

四、主席致詞

五、來賓介紹與致詞

六、確認與會人數、大會開始

七、確認會員代表名單

八、確認議程

九、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請參閱手冊附件一,P.6~10

十、重要會務工作報告(請參閱手冊附件二,P.11~33

十一、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103年度決算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三(P.34-39)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104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31120召開之第二屆第六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四(P.40)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104年度收支預算表(草案)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319召開之第二屆第九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五(P.41-43)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103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六(P.44)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會

 由:審議本會103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七(P.45-49)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3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八(P.50-52)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3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九(P.53)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會

  案:為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本會更名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明:1.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31229日函辦理。

        2.本案業經本會1031231召開之第二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法:請通過。

  議:

 

 

提案九

提案人:理事會

  由:修正本會章程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明:1.因應桃園市升格直轄市,本會1031231召開之第二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決

          議通過修正本會章程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

        2.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相關改制作業所做之文字修正:「幼稚」改為「幼兒」,本會

          10386日召開之第二屆第三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本會章程第八條。

        3.特別會員之權利依現況做修正,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

          會議決議通過章程修正第十二條。

        4.上述修正依章程規定提請審查,請參閱下表。

條次

原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定名為「桃園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本會更名。

第五條 

本會以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之行政管轄範圍為組織區域。

本會以桃園(以下簡稱本)之行政管轄範圍為組織區域。

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配合修正。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2樓。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中壢義民路532樓。

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配合修正。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縣立幼稚園所屬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職員工,均得申請加入。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附設幼園)、立幼園所屬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職員工,均得申請加入。

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配合修正。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相關改制作業所做之文字修正:「幼稚」應改為「幼兒」

第十二條

本會之一般會員,得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本會特別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勞資爭議事件之協助處理。

二、免費勞動法令諮詢服務。

三、享有與一般會員同等之各項

    福利優惠。

四、參加本會辦理進修研習、職

    業訓練及相關活動。

五、依法協助辦理各類社會保險

    暨政府補助事項。

六、各類特別會員達一百人以上

    者,得選派觀察員列席會員

    代表大會,其比例由 大會

    另訂之。

  特別會員及贊助會員無選舉、被選舉權。贊助會員其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之一般會員,得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擔任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主管人員之範圍由本會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特別不具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他權利與一般會員同。

本會贊助會員除無前項之選舉、被選舉權外,其餘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定之。

依現況本會特別會員除不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他權利均與一般會員同,爰刪除特別會員權利部分,餘作文字修正。

  法:請通過

  議:

 

 

提案十

提案人:理事會

  由:本會所屬相關辦法因應桃園市升格為直轄市及更名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修正案。

  明:1.本會依據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31229日函辦理,於1031231日召開第二

          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本會名稱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2.本會所屬相關辦法凡出現「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文字皆修正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

          會」,以及行政區域名 「桃園縣」亦配合修正為「桃園市」。

        3.本會所屬相關辦法有「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選舉辦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非會

          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

          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

          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4.本案業經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法:請通過。

  議:

 

 

 

 

 

 

十二、臨時動議

十三、散會


作者︰mini出會
發表時間︰2015/6/25 上午 11:59:27

目錄.pdf附件1.pdf附件2.pdf附件4.pdf第二屆會員代表名單.pdf推派各項會議代表名單.pdf【附錄1】章程.pdf【附錄2】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pdf【附錄3】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pdf【附錄4】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pdf【附錄5】處理非會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pdf【附錄6】各學校支會辦理必要性會務經費補助要點.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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