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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mini出會
發表時間︰2015/7/8 上午 08:59:36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二屆第二次定期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

 

一、時間:104611日(四)下午1

二、地點:平鎮區社教文化中心三樓第一會議室【桃園市平鎮區環南路三段88

三、主席:彭理事長如玉     紀錄:莊景旭

四、主席致詞

五、來賓介紹與致詞

六、確認與會人數、大會開始

七、確認會員代表名單:

   1.出席之會員代表:【共70(84)-親自出席58(69);委託人12(15)

     胡美娥(中埔國小;委託許開力)、陳文宮(建國國小)、許開力(龍山國小)、章兆雷(北門國小)

     熊書顯(建德國小)、蘇夢琴(大有國小;委託熊書顯)、蔡兆琛(大業國小)、陳純慧(永順國小)

     、邱心怡(青溪國中)、李莉萍(慈文國中)、吳恬琦(南崁國小)、唐孟協(大竹國小;委託蘇俊

     )、黃豊迅(錦興國小;委託林奕均)、蔡忠勳(新莊國小)、鄭秀卿(光明國小;委託劉慧玲)

     、劉慧玲(光明國小)、梁立鍵(光明國小;委託賴韻如)、陳東霖(龍安國小)、陳俊裕(光明國

     )、林鴻銘(南崁國中)、王元定(南崁高中)、郭國展(大園國中)、彭臻瑤(福源國小)、孫俊

     (大坑國小)、羅居岳(幸福國小)、雷振邦(大成國小)、吳建霖(大勇國小)、黃保龍(瑞豐國

     )、黃世賢(中興國小)、強美蘭(員樹林國小;委託周文壕)、江建新(南興國小)、蘇俊叡(

     和國小)、陳瑞敏(啟文國小)、范姜仲宇(新屋國小)、吳振銘(上大國小)、劉世華(觀音高中)

     覃靖權(石門國小)、陳志峯(龍星國小)、高翊峯(凌雲國中)、羅唐泰(中平國小)、周文壕(

     明國小)、侯振輝(新明國小)、吳上宏(大崙國小)、賴俊華(中正國小)、黃嘉言(興國國小)

     王曉芹(華勛國小)、黃亮鈞(忠福國小)、彭志業(元生國小)、葉馨華(大崙國中;委託余章維)

     、蕭南盛(內壢國中)、崔曉民(龍興國中)、李明勳(內壢高中)、范錫卿(中壢高商;委託羅焜

     )、賴韻如(南勢國小)、彭如玉(山豐國小)、余章維(山豐國小)、方雍仁(忠貞國小)、侯香

     (北勢國小)、林奕均(平興國小)、李自強(義興國小)、溫淑君(新勢國小)、鄭勝文(平南國

     )、高毓鴻(水美國小;委託高敏俊)、胡秀雯(瑞埔國小;委託侯香君)、沈姿慧(瑞塘國小;

     委託方雍仁)、高敏俊(楊心國小)、連信彰(楊梅國中)、羅焜榮(楊明國中)、郭怡君(富岡國

     )、林秋慧(楊光國中小)

   2.列席人員:【31

     鄧禹(會稽國小)、葉美城(北門國小)、謝謙煌(南門國小)、林文隆(大園國小)、李啟明(

     林國小)、王妤溱(沙崙國小)、周家弘(文欣國小)、廖志航(東明國小)、邱儷萍(南興國小)

     林聖恩(員樹林國小)、王冠翔(觀音國小)、劉依芳(三和國小)、莊景旭(龍岡國中)、劉曙霞(

     興國中)、高孟琳(內壢高中)、林怡君(新榮國小)、徐逸婷(義興國小)、吳玉志(瑞塘國小)

     高衡一(普仁國小)、張雅婷(草漯國中)、林穎奇(桃園國中)、蔡南強(南崁國中)、林育伶(

     壽國小)、廖啟和(大成國小)、陳俊志(大園國中)、張湄鈴(大園國小)、葉志偉(瑞塘國小)

     郭淑媛(新興國小)、林瑞龍(茄苳國小)、周婉如(楊梅國小)、吳發明(祥安國小)

   3.缺席人員:【共有40(45權)】

     沈康寧(桃園國小)、黃美雲(中山國小)、夏其玖(西門國小)、劉慧娟(同安國小)、邱子寧(

     德國小)、郭宏源(建國國中)、陳明偉(大有國中)、謝志偉(大華國小)、江崇宏(竹圍國小)

     孫瑞廷(菓林國小)、林士茵(壽山國小)、陳俊賢(大崗國中)、廖孔達(大忠國小)、吳家宏(

     溪國小、蘇人杰(內柵國小)、吳大翔(仁善國小)、楊宗霖(僑愛國小)、魏如鳳(田心國小)

     楊志雄(大坡國小)、黃淑芬(大潭國小)、施佩君(新坡國小)、曹智明(龍潭國小)、林良玉(

     龍國小)、廖慧娟(雙龍國小)、曾斐君(石門國中)、王火村(介壽國小)、謝啟東(三民國小)

     徐瀚發(義盛國小)、李錦璋(霞雲國小)、史曉春(奎輝國小)、劉勝國(羅浮國小)、陳郁琪(

     崚國小)、鍾展生(信義國小)、陳欣怡(內壢國小)、朱榕英(龍岡國小)、蔡光富(內定國小)

     謝宜岑(興仁國小)、黃靖惠(中原國小)、洪欣沛(新明國中)、呂昭城(大同國小)

   4.來賓:

     洪俊揚(市府勞動局科長)、李維福(市府勞動局科員)、吳銘湧(市府勞動局科員)陳學聖(

     立法委員)呂玉玲(立法委員)、楊家俍(市議員)、游吾和(市議員)、陳賴素美(市議員)

     莊福凱(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林育萱(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秘書)陳德亮(全國自主勞

     工聯盟監察長)、梁家瑋(全國自主勞工聯盟執秘書)、籃世華(家樂福工會理事長)、曾子瑄(

     家樂福工會監事會召集人)、廖美倫(廖美倫稅務會計事務所)

八、確認議程(無異議通過)

九、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請參閱手冊附件一,P.6~10(無異議通過)

十、重要會務工作報告(請參閱手冊附件二,P.11~33(無異議通過)


作者︰mini出會
發表時間︰2015/7/8 上午 09:00:39

十一、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103年度決算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三(P.34-39)

  法:請通過

  議:通過(贊成:55票,反對0票)

 

 

提案二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104年度工作計畫(草案)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31120召開之第二屆第六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四(P.40)

  法:請通過。

  議:通過(贊成:63票,反對0票)

 

 

提案三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104年度收支預算表(草案)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319召開之第二屆第九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五(P.41-43)

  法:請通過。

  議:通過(贊成:60票,反對0票)

 

 

提案四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本會103年度「司法互助基金收支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六(P.44)

  法:請通過

  議:通過(贊成:63票,反對0票)

 

 

提案五

提案人:理事會

  由:審議本會103年度「公益救助基金收支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七(P.45-49)

  法:請通過

  議:通過(贊成:64票,反對0票)

 

 

提案六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3年度「會務人員退休資遣準備基金收支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八(P.50-52)

  法:請通過

  議:通過(贊成:65票,反對0票)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會

  由:請審議103年度「會務發展基金收支表」。

  明:1.本案業經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2.請參閱手冊附件九(P.53)

  法:請通過

  議:通過(贊成:65票,反對0票)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會

  案:為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本會更名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明:1.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31229日函辦理。

        2.本案業經本會1031231召開之第二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規

          定提請審查。

  法:請通過。

  議:通過(贊成:65票,反對0票)

 

 

提案九

提案人:理事會

  由:修正本會章程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二條。

  明:1.因應桃園市升格直轄市,本會1031231召開之第二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議決

          議通過修正本會章程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

        2.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相關改制作業所做之文字修正:「幼稚」改為「幼兒」,本會

          10386日召開之第二屆第三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修正本會章程第八條。

        3.特別會員之權利依現況做修正,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

          會議決議通過章程修正第十二條。

        4.上述修正依章程規定提請審查,請參閱下表。

條次

原條文

修正條文

說明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定名為「桃園教育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本會更名。

第五條 

本會以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之行政管轄範圍為組織區域。

本會以桃園(以下簡稱本)之行政管轄範圍為組織區域。

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配合修正。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中壢市義民路532樓。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中壢義民路532樓。

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配合修正。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附設幼稚園)、縣立幼稚園所屬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職員工,均得申請加入。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三種:

一、一般會員:凡本會組織區域內之各級公私立學校(含附設幼園)、立幼園所屬編制內之專任教師及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職員工,均得申請加入。

因應桃園升格直轄市,配合修正。

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相關改制作業所做之文字修正:「幼稚」應改為「幼兒」

第十二條

本會之一般會員,得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本會特別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勞資爭議事件之協助處理。

二、免費勞動法令諮詢服務。

三、享有與一般會員同等之各項

    福利優惠。

四、參加本會辦理進修研習、職

    業訓練及相關活動。

五、依法協助辦理各類社會保險

    暨政府補助事項。

六、各類特別會員達一百人以上

    者,得選派觀察員列席會員

    代表大會,其比例由 大會

    另訂之。

  特別會員及贊助會員無選舉、被選舉權。贊助會員其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定之。

    本會之一般會員,得依規定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但被選舉權不限於會員代表。

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擔任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主管人員之範圍由本會理事會訂定之。

  本會特別不具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監事、理事長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其他權利與一般會員同。

本會贊助會員除無前項之選舉、被選舉權外,其餘權利義務由理事會另定之。

依現況本會特別會員除不具選舉權及被選舉權外,其他權利均與一般會員同,爰刪除特別會員權利部分,餘作文字修正。

  法:請通過

  議:第十二條第二項增修文字「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不得擔任本會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主管人員之範圍由本會理事會訂定後,送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其餘按說明之「修正後條文」通過,(贊成:63票,反對0票)

 

 

提案十

提案人:理事會

  由:本會所屬相關辦法因應桃園市升格為直轄市及更名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修正案。

  明:1.本會依據桃園市政府勞動局1031229日函辦理,於1031231日召開第二

          屆第一次臨時理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本會名稱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2.本會所屬相關辦法凡出現「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文字皆修正為「桃園市教育產業工

          會」,以及行政區域名 「桃園縣」亦配合修正為「桃園市」。

        3.本會所屬相關辦法有「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選舉辦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處理非會

          員及停權會員諮詢服務收費辦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

          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公益救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桃園縣教育產業工會

          會務發展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

        4.本案業經本會104514召開之第二屆第十一次定期理事會議決議通過,依章程

          規定提請審查。

  法:請通過。

  議:通過(贊成:66票,反對0票)

 

 

 

 

十二、臨時動議

提案人:許開力、章兆雷、熊書顯、李莉萍、蔡忠勳、劉慧玲、梁立鑑、陳俊裕、強美蘭、楊宗霖

        、江建新、蘇俊叡、范姜仲宇、羅唐泰、周文壕、侯振輝、賴韻如、彭如玉、余章維、

        方雍仁、侯香君、林奕均、李自強、溫淑君、高敏俊、羅焜榮

  由:有關桃園市議員詹江村「打壓教師工會,踐踏教師尊嚴」之不當行徑,已明顯妨害本會名

        譽暨基層教師勞動尊嚴乙案,本會如何因應提請討論。

  明:1.本會自102年起與桃園在地聯盟聯合展開監督議會工作。然國民黨籍桃園市詹江村議

          員因不滿被監督而多次有汙衊、詆毀本會名譽暨踐踏基層教師勞動尊嚴的言行。甚至濫

          用其議員職權,利用議會質詢市府官員施壓,限縮教師工會會務公假。利用校園安全恐

          慌之際,妄言製造師生家長對立,意圖改惡教師8小時工時權益。

        2.查詹江村多次利用議會質詢,藐視工會法令,濫權汙衊工會濫用會務公假。諸如:「月

          28天,一次請假一整年,請假共200多天還坐領高薪」、「一個只上半天課的,可

          以當班導師嗎?山豐國小老師跟他講,因為這位老師要請代課老師,必須給這位老師當

          班導師是因為若不給他當班導師,那個代課老師會沒有工作!這是什麼邏輯?」、「公

          假超過200多天,怎麼考績甲等?」…等惡意言論顯有違反工會法第35條不當勞動行

          為之情事。如附件簡報

        3.依據《工會法》第 36 條明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

          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所謂會務公假,並非指休假,而是

          因處理工會事務之必要,經勞資協商後由雇主給予之法定假別。本會歷來依法且自制的

          辦理會務公假,竟遭詹江村議員刻意抹黑汙衊,不僅損害工會名譽,更讓歷年來擔任工

          會幹部與會務人員的老師們的心血付諸流水。

        4.本會上級工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全國自主勞工聯盟等工會團體,已於521上午

          至桃園市議會抗議桃園市議員詹江村屢次在議會質詢及個人臉書上散佈本會理事長彭

          如玉的不實言論,要求立即公開道歉,並呼籲桃園市議會發揮自律精神,將詹江村議員

          提送紀律委員會調查處理。工會團體亦認為,詹江村議員刻意扭曲事實,質疑彭理事長

          月休28天,一次請假一整年,請假共200多天還坐領高薪,顯然對勞動法令一無所知,

          才會完全搞不懂工會會務假的定義。如附件新聞簡報或新聞稿

        5.然詹江村議員在經歷本會多次說明事實、各工會團體抗議之後,非但沒有檢討收斂,還

          變本加厲的利用北投文化國小案,刻意製造校園安全與教師權益的對立,危言聳聽的反

          對教師正常工時8小時。此等言論不僅保守反動,踐踏基層教師勞動權益與尊嚴,更是

          在教師和學生家長們的傷口上灑鹽。附件(10462日詹江村議員在議會質詢的影

          )

        6.為了迴避公民團體監督,詹江村議員不惜濫用議員權力、藐視工會法打壓教師工會、踐

          踏基層教師勞動尊嚴,本會建請會員代表討論後續因應之道。

  法:1.本會應對詹江村議員「打壓教師工會,踐踏教師尊嚴」不當行徑表示抗議並授權理事

          會規劃後續抗爭或訴訟行動。

        2.授權理事會適時針對發表傷害教師組織之不實言論者,提起訴訟。

        3.發起會員連署捍衛基層教師權益與尊嚴,要求議會懲戒與所屬政黨約束從政黨員。

  議:通過(贊成:61票,反對0票)

 

 

 

 

十三、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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