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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補充規定草案意見調查表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3627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8/10 下午 05:39:34
桃園市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補充規定草案意見調查表 | 法規名稱 | 現行法規名稱 | 說明 | | 桃園市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管理補充規定 | 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 | 本規定全銜 | | 擬訂定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建議修正條文及修正意見 | 一、桃園市公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之教師之出勤除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外,均依本補充規定辦理。 |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因應實施免簽到、簽退制度,並規範本縣所屬學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出勤,特訂定本要點。 | 本補充規定之適用對象。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二、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中午時間亦得採計。 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各校視校務需求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 二、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中午時間亦得採計。 各校每日出勤之起訖時間,由學校視校務需求訂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各級學校教師每日(週)工作時數。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三、因應各校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實施免簽到、簽退制度,教師於規定出勤時間開始後到達者為遲到,下班時間前離開者為早退;遲到、早退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為曠職。 | 無 | 遲到、早退及曠職之定義。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四、學期間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日出勤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得視為加班,以小時計,不滿一小時不予計算。 寒暑假期間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在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之上班日應全日上班,其餘上午在校內辦公場所辦公(差假除外);下午未上班者,應以休假或加班補休假方式處理。但應確實配置適當行政人力於校內辦公。 | 三、學期間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日出勤時間超過八小時部分得視為加班,以小時計,不滿一小時不予計算。 寒暑假間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在學期結束後一週及開學前一週(含例假日)之上班日應全日上班,其餘上午在校內辦公場所辦公(差假除外);下午未上班者,應以休假或加班補休假方式處理,但應確實配置全校行政人力的五分之一於校內辦公。 學校職員之出勤得準用本點規定。 | 一、加班之定義 二、參照教育部函示公立學校行政人員寒暑假上班方式原則訂定。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五、教師應按課程表授課,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授課時由教務(導)處負責安排巡堂人員,各處室配合辦理。教師應準時上、下課,無故遲到、早退且未辦理請假手續者為曠課。 (二)未經學校同意,自行調(代)課者,以缺課論。 (三)無故缺課者,除以曠課處理外,並應由教務(導)處以書面通知缺課教師補授缺課之課程。 (四)國中小排課日數,除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外,每人每週以五日為原則。因其他教學需要減課者,減課後每週授課節數不得少於一節。 (五)課表及調課情形由教務(導)處抄送人事單位,並應將教師遲到、早退、曠課及曠職等情形逐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人事單位。 | 無 | 一、參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及十五條訂定。 二、第四款說明:教育部、本局另有專案核准得減課者(如:輔導教師、圖書閱讀、午餐執秘、輔導團…等),其基本授課節數均得依其規定再予調降,惟減課後每週授課節數不得少於一節。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六、學校對免簽到、簽退之教師應加強督導及查勤,各校人事單位在不影響教學活動前提下,每月二次以上主動查核所屬人員出勤狀況,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理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 | 四、學校對免簽到、簽退之教師應加強督導及查勤,各校人事單位在不影響教學活動前提下,每月至少兩次主動查核所屬人員出勤狀況,如發現教師無故缺勤未辦理差假手續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辦理。 | 學校對免簽到、簽退之教師應加強督導及查勤措施規定。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七、公出登記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並以處理公務為限,未完成登記手續而擅離職守者,均以曠職處理。 | 無 | 公出時間及其申請方式。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八、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依本府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 聘期三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教師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無 | 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依本府各級學校教師請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辦理,並明定三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教師準用第一項規定。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九、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作教學準備,全體教師均應返校;教師寒、暑假期間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本局與本市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其總日數為二日至七日,實際返校日由各校自行訂之,並明訂於行事曆。 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者,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 無 | 本點參酌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第二項及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活動事項及日數實施原則訂定。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十、各校利用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辦理全校性活動,得統一於一週內擇日覈實補假。但因推展校務之需,未能於一週內補假者,應函報本局核備。 | 無 | 各校利用假日或非上班時間辦理各項活動補假事宜規定。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十一、校長差假期間之校務應指定處室主任代理,並利用本局指定之差勤電子表單系統辦理相關差假申請。 校長差假連續超過五日(不含例假日)或出國,應函報本局核備。 | 無 | 各級學校校長差勤管理相關規定。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十二、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 無 | 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給假依據。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十三、學校職員及工友之出勤準用本補充規定第四點。 市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出勤準用本補充規定第二、五、七點及第四點第一項。 | 無 | 學校職員、工友及市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為準用對象。 | 建議修正條文: 修正意見: | 填報機關: 填報人: 電話: 電子郵件: 備註:本調查表之電子檔請先傳送至061077@mail.tycg.gov.tw電子郵件信箱,本調查表不敷使用,請自行延伸。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5/9/15 下午 04:07:03
取消暑假, 不就得了, 然後和所所公職人員一樣, 還給老師特休, 年休, 給不休假獎金, 然後加班也是和勞工一樣, 前兩小時1.33, 後兩小時1.66, 假日兩倍, 也要有尾牙, 中午免費用餐, 這樣公平, 統一不就好了嗎, 這樣啦,叫人事行政局, 統一, 大家都一樣制度, 還是和勞工一樣, 的, 大家統一不要有公職和勞工, 可以的, 好嗎, 不然不要在那亂叫亂叫, 對啦, 教師師沒放假,五一也要補休, 你知道嗎, 老師五一沒休, 教師節也沒休哦, 好好看來, 你還說這樣, 丟這個, 你有沒有全盤了解, 不合理, 去人事行政局叫, 去統一行政程, 序, 不然都不會合法, 不合法, 你在那亂叫, 地方政府, 銀行,是你想叫人家怎樣上班,人家便怎樣上班嗎, 要看人家觀感嗎, 那為何戶政,地政不全天上班總統府也是, 這樣觀感才好, 你要那人家那樣, 自己先做好, 啥叫觀感, 自己都沒搞清楚, 查人家啥勤, 根本來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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