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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1.15-「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列為職務加給,相關實務作業一案」,貴單位所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3791 )


作者︰mini出會
發表時間︰2016/1/15 上午 09:07:53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 

  

機關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義民路532

    真:03-2811996

    話:03-2811588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115

發文字號:市教工字第1050000015

附件:教育局人事室網路通知(手機版、電腦版)

 

主旨:有關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列為職務加給,相關實務作業一案,貴單位所發之網路通知,造成各校教師與人事人員之困擾甚鉅,請釋疑惠覆。

說明:

一、  據本會各校支會近日頻頻反應如主旨之網路通知(如附件),造成群情譁然,徒使政府將教師待遇法制法之良法美意打折,令人費解。

二、  通知中所述,因導師費性質改為加給,故應比照公務員加給給與辦法第12條,代理十日以上始得支領導師費....云云。此與現行代理導師費按日發放方式迥異,將造成基層教師不願短期代導師之嚴重後果。

三、  依法行政乃現代法治國家基本原則,尤其涉及人民權益事項,在法律保留原則下更應以法律做規範。導師費發放,涉及教師權益,自屬重要事項,然今貴單位僅以「洽詢」上級機關承辦人意見,即率爾發出通知至各校人事單位,實屬輕率,亦難謂適當。

四、  教師待遇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今在主管機關尚未函釋法令之疑義時,下級地方單位即依承辦人個人意見發出實務作業通知,此舉除與正常行政措施及程序違背外,領全國各地之先輕率發出通知,值此選舉前夕敏感時刻,其目的與動機更屬可議。

五、  綜上所述,請 貴單位即刻撤回通知,並請教育部函釋後統一發布。

 

 

 

正本: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人事室、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副本:本市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支會、本會理監事(E-mail寄送)、本會

 

 

            理事長 彭如玉

 

 

015-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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