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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23函-為本縣教師基於愛心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釋疑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427 )


作者︰dugin-b
發表時間︰2007/1/24 下午 05:30:41

桃園縣教師會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真:03-2804752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17號

附件:一、教育部新聞稿

 

主旨:為本縣教師基於愛心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釋疑,請 查照      見復。

說明:

  一、本縣各學校教師擔任校內、外導護工作,以協助維護學生於上下學及校園內之安全,雖為教師基於愛心之付出,然亦不宜忽略所衍生之超時工作權益問題。

  二、教師基於愛心擔任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在目前尚無法律依據之前(附件一),  貴府得否體恤教師因擔任導護產生之超時工作,秉持勞務與報酬之對價原則,在無加班費編列之學校比照公務人員超時工作予以「補休」之精神,讓教師得於課

      務自理下擇期補休?

  三、經查南投縣、宜蘭縣、台北縣、高雄市、高雄縣、花蓮縣、台中縣等各縣市皆已先後發函所轄學校,同意教師擔任導護工作給予補休之照顧。歷來本縣致力各項施政,對於體恤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亦應不落人後。

  四、各校教師基於愛心付出,參與導護工作,皆採輪流制度;  府是否同意學校教師基於愛心擔任導護工作值週乙週後,在課務自理原則下得以補休0.5日?請  貴府釋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附件一

【教育部新聞稿】

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聯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電話:23976804

E-mailsenny01@mail.moe.gov.tw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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