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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台北市中山國中前教師蕭曉玲解聘案,市府法務局長楊芳玲與教育局長湯志民,與柯市長決策理念不合,均自請辭職;市議員鍾小平認柯撤銷解聘處分,違法亂紀,涉犯瀆職、圖利罪,向台北地檢署告發,真是一波未平又起浪。 蕭被解聘理由,係學生及家長集體陳訴蕭以不雅語言辱罵學生,連續六周以上僅播放影片,自己不在教室,上課遲到早退,經該校查證屬實,報請台北市政府核准解聘。蕭不服提申訴,均為台北市及教育部教評會駁回,蕭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受敗訴判決,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定讞。該解聘案遂生終審判決確定力,兩造當事人均應同受該判決拘束,非有法定原因,不得推翻。 惟行政機關為保護受處分人之權益,發現行政處分若仍有疏失,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七條特設規定,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撤銷之,但同條但書亦有「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不得撤銷」之明文。蕭案既認有上課辱罵學生,及長時不在課堂,僅播放影片代替教學,並有遲到早退之事實,與學生人格培養及受益權益,均有密切關係,應屬重大公益。撤銷解聘處分,等同承認蕭之行為正當,有失社會期待,自足生公益重大危害,柯市長之撤銷行為,濫權獨斷,違反法制,不能認為合法。 監察院對蕭案之糾正函,僅指台北市政府解聘案之程序有瑕疵,並未變更原處分所認定之事實,該糾正函,並非行政程序法得撤銷之條件。 柯市長在媒體表示,蕭案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監察院來函糾正,看了「就呆掉」,撤銷蕭曉玲案是「轉型正義」。 近年流行「轉型正義」說法,此與聯合國「過渡正義」之涵義相通,其適用須經司法及真相調查,旨在糾正司法和非司法措施對人權的侵犯。 惟當前社會常以轉型正義之名,行掩蓋非法之實,轉型正義,變為不正義,蕭案最高行政法院認蕭上課僅播放影片,不親身教學,用不雅語言、辱罵學生等,均經查證屬實,解聘教職,並無不當,上訴理由所指各節,均非違背法令,判決駁回蕭之上訴確定,既為柯文哲所明知,竟不採納部屬專業建言,強行以「轉型正義」一人之見,撤銷解聘處分,准蕭復職並補發九年薪資,逾越行政權,踐踏法律,不僅戕傷師道,違悖公理,無異助長學界邪風,妨礙教育「正向」發展,為社會極壞示範。蕭案之撤銷,帶來法律麻煩,恐無寧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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