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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ain-B
發表時間︰2016/11/23 下午 11:22:34

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二屆第二十六次定期理事會議議程

   間:中華民國1051124日(星期四,下午14001600

   點:平興國小-朝陽樓3F會議室【桃園市平鎮區廣泰路168號】

   席:彭如玉理事長

   錄:胡秀菊秘書

出席人員:

缺席人員:

列席人員: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主席報告:

四、確認議程

五、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二屆第二十五次定期理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3-4 

六、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10510-11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5-7) 

◆監事會會議決議建請理事會處理報告。請見(附件三,P.8) 

七、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政策研究部主任(代理總幹事)

案 由:推派桃園市產業總工會106.1.19召開4-1代表大會之本會代表3名。

說 明:依據桃產總桃產工行字第105111804號函辦理。

辦 法:請推薦。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總幹事

  由:請審核106年度工作計劃。

  明:如附件四(P.9)。

  法:請審核。

  議:

 

提案三

提案人:總幹事

  由:請審核106年度預算表。

  明:如附件五(P.10-11)。

  法:請審核。

  議:

 

 

 

提案四

提案人:勞資關係部

  由:委任惟理法律事務所丁穩勝律師團隊處理新榮國小會務假爭議裁決乙案,提請討論。

  明:

1.依「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辦理。

2.有關新榮國小會務假爭議案部分,每年協商一次固定會務公假部分,

本會於105712日桃市教工字第1050000174號函及本會理事兼

專業發展部副主任林怡君師於105816日假卡提出「每週六節會

務公假由桃教產工會支應代課費且每週一、三、五下午1255分至

1550分至桃教產辦公室處理會務」一案,但新榮國小僅核予林怡

君師「以每週一、三、五下午13:501525分給予會務公假六節」

外出辦理會務,顯有刻意限縮申請人辦理會務公假時間,限制、妨礙

工會活動,另針對工會所發會務公假函創設特別簽核流程等行徑,顯

有構成違反工會法第三十五條第五款不當勞動行為。

3.為確保工會活動權利,本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業於1051118

提起裁決,此為105年度45號案。同時擬委任專業律師團隊惟理法

律事務所丁穩勝律師團隊協助,並依據「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司法互

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申請司法互助基金補助。

  法:提請理事會討論議決。

  議:

 

 

八、臨時動議

 

 

九、散會 

附件一-2-25定期理事會議紀錄.pdf附件二--行事曆10-11月份.pdf附件三-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第二屆第十二次定期監事會議紀錄.pdf附件四-106年度工作計畫.pdf附件五-106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草案-1051122new(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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