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6.3.26函-建請 貴府發函各校針對本縣「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乙案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558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46號 附件 主旨:建請 貴府發函各校,針對本縣「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貴府96年3月16日府教學字字第0960083752號函規定 略以: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超時工作,同意加班補休改以『時』 為計算單位之規定辦理。 二、近來許多教師反應,學校認定每次須加班滿1小時方可補休, 對於 貴府雖有導護工作補休之美意卻實際無法達成,反而造 成基層學校行政認定之爭議與紛擾。 三、依「桃園縣中小學教師出勤暫行要點(95.1.24)」規定略以: 「學期間教師每週出勤時數四十小時,每日上班時間以八小時 為原則。」,是故學校教師擔任輪值導護工作時,其每日上班 時間之認定,確實已超過八小時,得參照台北縣政府95年5 月1日北府教社字第0950195134號函認定「教師擔任交通導 護補休事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8小時),則加班超過1小 時者(餘數不採計)得依規定以『時』補休。」 四、實際上各校皆以「週」來安排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建請 貴府 參考宜蘭縣、高雄縣、高雄市、花蓮縣..等縣市政府之作法, 對於各校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 補休假0.5日。 五、本會建請 貴府同意「各校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 6個月內,在課務自理原則下,補休假0.5日。」並發函各校 辦理,以敉平紛擾。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分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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