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論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58 ) --- 縣內介聘教師審查引用法條釋疑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660 )
作者︰test 某校今日公告訊息: 96學年度縣內介聘至**國小服務之現職教師審查公告 5. 通過標準:
教師法相關條文如下: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請問? 1. 第十四條載明"教師聘任後"之資格限定,是否合於縣內介聘各校審查之資格範圍? 2. 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應經該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係經由在職教師在該校任教表現行為審查決議之,與公文中定義結果「審查不通過」之適用性是否相關? 請提出各位的高見以做參考,謝謝!
作者︰test
作者︰test 通知單位 學管課 通知日期 2007/4/30 主 旨 (最速件) 有關各校網路公告「96學年度縣內介聘至本校之現職教師審查公告」,詳如說明,請查照。 通知內容 一、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係針對教師聘任後有該條所訂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可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又本府96年4月18日府教學字第0960124466號函修正發布施行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略以,「一、現職教師介聘縣內他校作業(二)教師部份1、現職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作業以實缺單調方式進行,並依本府訂定「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辦理,經本縣聯服小組初步作業完成介聘之教師並需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始達成介聘,如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應通知當事人及原服務學校並將人員名單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理由即時回報本縣聯服小組,否則視同介聘通過。」,其中「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與前揭教師法規定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同。 三、故各校網路公告「96學年度縣內介聘至本校之現職教師審查公告」時,切勿引用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直接敘明「審查不通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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