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6.5.10函-請 貴府依法為各校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1706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中壢市元化路149之1號2F 傳 真:03-2804752 電 話:03-2804662 聯 絡 人:陳惠心、范姜仲宇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10 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74號 附件:1.中國時報 2.中國時報 主旨:請貴府依法為各校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辦理意外事故保 險,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府96年4月25日府教數字第0960133130號函「有關教師擔 任導護工作補休與交通導護執勤費支領事宜」中,「說明三:另 以往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因超時值勤工作,沒有給予加班補休或 支領加班費,乃由學校編列每日50元之交通導護值勤費,以慰 教師擔任導護值勤超時工作之辛勞;現同意自95學年度第2學 期起實施補休,並考量財政狀況及參酌其他縣市做法,自96年 5月1日起,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一律採補休方式處理,不再 支領每日50元之交通導護值勤費; 96年4月30日前已擔任導 護工作之教師,可依教師意願擇一辦理。」 二、經查 貴府「自八十四學年度起為全縣國中小學七百名左右的交 通導護義工媽媽投保每人六十萬元的意外險;各校的導護老師每 人每天可獲五十元的【誤餐費】」(如附件一);惟 貴府將原本 各校擔任導護之教師,每人每天可獲五十元的【誤餐費】,後又 改為【交通導護執勤費】。 三、綜上,無論是「誤餐費」亦或是「交通導護執勤費」,皆係恩惠 性、獎勵性之給與,是 貴府為體恤教師偶因執行該項交通導護 之職務,而延誤正常用餐時間,另外給與之費用,實非教師擔任 該項工作之勞務對價,合先敘明。 四、又依志願服務法第3條略以:「志願服務係指民眾出於自由意志, 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 、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 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對前述提出服務 者稱為志願服務者 (簡稱志工)。」 五、 表示:「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 於愛心而協助,..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 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因此,教師擔任交通導護係符 合志願服務法。 六、志願服務法第16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 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七、本會為體恤縣府財政狀況,並未主張支領「交通導護執勤費」, 但查本縣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長久以來卻暴露在高危險的環 境中,尚未有意外保險之保障,此對老師之愛心工作無異是一種 威脅。 八、使教師在執行交通導護工作上無後顧之憂, 貴府應依法為擔任 交通導護之相關人員辦理意外事故保險,期使交通導護之執行更 臻完善,且已有相關縣市為導護老師投保意外險(如附件二); 歷來本縣致力各項施政,對於體恤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亦應不落 人後。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本縣國中小教師會(含分會)、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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