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第七屆理監事會議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61 ) --- 960823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會議紀錄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067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二時至四時) 地 點:新屋鄉永安漁港聖多里尼咖啡廳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 、葉國鴻 【監 事】:章兆雷、林奕均 請假人員:【理事】:羅焜榮、張燮平、崔智芬、高孟琳【監事】:李莉萍、王子玉、陳吉彪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七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議記錄(附件一,p.4-5) (通過) 五、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96年7~8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表二(P.6) (通過) ◆辦公室搬遷事宜報告。感謝章兆雷老師、陳淑華老師、李東峰老師、黃彩金老師、李家樺老師、丁雪芳老師、陳承錡老師、邱冠英先生、范姜百川小朋友及會務幹部…等犧牲暑假,協助辦公室搬遷事宜
六、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服務活動組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表三(P.9)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通過。
提案二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第五屆特殊教育委員會委員之本會代表。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全國教師會96年8月13日,九六全教特字第九六四二四號函。(公文如 附件四,p.10)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本會推派代表,(新明國小)
提案三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審核九十六年五、六月份收支決算。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五(p.11-12)。 辦 法:請審核。 決 議:通過。
提案四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食品督導小組委員之本會代表二名。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桃園縣政府96年8月14日,府教體字第0960271763號函。(公文如附件 六,p.13)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本會推派代表,(大溪國小) 提案五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與薛楀瑢會計事務所契約到期後續處理方案 說 明:契約於96年7月1日到期,是否續約?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同意,續約一年。 提案六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本縣申訴評議委員會本會推派代表ㄧ名。 說 明:原本會推派桃園縣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之ㄧ ,不符原本會推派「未兼行政」之申評會委員資格而辭職(辭職書如附件七,p.14)。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本會推派代表,(山豐國小) 提案七 提案人:理事長彭如玉 案 由:請通過「聘請邱清銜律師為本會法律顧問」。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九條之二「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 期同,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理事長聘任之。」 2.邱清銜律師長期協助本會相關法律問題之諮詢並協助權益受損之教師相關法律救濟,對本會會務之強化,確實幫助不少。 辦 法:請通過。 決 議:通過。 提案八 提案人:理事長彭如玉 案 由:為提供本會各項政策研擬及會務推動之諮詢資源,以強化本會功能,請推薦顧問名單。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九條之二「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 期同,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理事長聘任之。」 2.為提供本會各項政策研擬及會務推動之諮詢資源,以強化本會功能,請各界推薦 具有法律、社運、公共行政、財經、教育、醫學….等專長,且認同本會宗旨,對 本會會務推動有所助益之專業人士。 辦 法:經各界推薦「具有法律、社運、公共行政、財經、教育、醫學….等專長,且認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會務推動有所助益之專業人士」之名單,列冊後送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決 議:通過。 提案九 提案人:葉國鴻 案 由:有關本會理、監(暨理監事聯席)會議,是否應公佈開會通知並開放學校教師 會等提案。 說 明: 1.依據會議規範第二十條規定:「出席人有發言、動議、提案、討論、表決及選舉等權利」。明確指出提案權應為會議出席人之權利。 2.經查過往會議紀錄中除理、監事外,會內所設之委員會、小組、部分學校教師會並非出席人但皆有於理事會中提案之紀錄。 3.對於學校教師會或個人會員等之提案權利及流程應否做出適當規範,並向會員公告提案方式及開會通知,基於公平公開原則擴大會員直接參與會務之途徑。 辦 法: 1.請討論上述會議是否開放學校教師會等提案及說明之權利及流程。(請一併討論提案應由該校理事長、理監事會、會員大會或個人會員同意提出) 2.請討論上述會議之開會通知應否於網站公告。 決 議:按照往例辦理,鼓勵各校提案,公佈會議議程。 提案十 提案人:葉國鴻 案 由:有關理、監事(暨聯席)會議召開地點,請以本會會址(辦公室)為宜,避免會員負 面觀感與批評。 說 明:上述會議之召開地點應以本會辦公場所為最佳選擇,選擇會址以外之場所務必考量交 通地點時間、經費支出等,尤應避免引起會員負面之評價及觀感,影響理監事聲譽。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1.每次召開會議的經費支出控制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6000元/次執行,並撙 節使用。 2.將行政組說明列入會議紀錄。
【行政組說明】: �� 有關提案十本會行政組之說明96.8.23 首先說明本次會議地點,因為辦公室搬遷,所以無論新、舊辦公室都無法提供給理監事前來召開會議(舊辦公室堆滿各種打包的裝箱的會務資料,新辦公室尚未遷入就緒),所以只好另改地點召開,造成各位理監事不便,尚祈見諒。 又因葉國鴻理事於提案中質疑「應避免引起會員負面之評價及觀感,影響理監事聲譽」,事關理監事之聲譽,所以本會辦公室有必要說明,以釐清問題: 有關理監事會議,本會向來召開的地點就是以「本會會址」為多,除非該次會議有特別之需求,若不在本會辦公室召開,本會也ㄧ定謹守「免場地費或找贊助」的方式選擇開會場所,就統計上屆(第六屆)召開會議的地點,本會統計共召開理、監事會共40次(理事會13次,臨時理事會5次,常務理事會7次,臨時常務理事會5次,監事會10次),僅4次未在本會辦公室召開(6-5理事會在上瑤靓湯咖啡館召開、6-3臨時理事會在慈文國中召開、6-7理事會在中壢國小視聽教室召開,6-11在中壢漁會召開),而此4次會議之場地皆為免費供本會使用,茶水費用不是本會自備就是地主贊助,相關經費可供查證。 計第七屆至今共召開3次理、監事會議: (一)96.6.21第一次理監事會議【場地:本會辦公室,同時辦理新舊理監事交接,茶水點心約3000元】 (二)96.7.27第一次常務理事會議【場地:原訂本會辦公室,後於會前ㄧ天通知改大溪 (三)96.8.1第一次臨時理監事會議【本次會議為決議本會會址是否續約?為方便理監事審議常務理事物色的會址,所以將開會場地移師B&Q,又為了讓理監事有方便討論相關事項的地點,所以商借拉亞早餐店供理監事可以坐下討論,免場地費,當日茶水點心費用計885元】 第七屆召開理監事會議,亦將遵守上屆原則,並將每次召開會議的經費支出控制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6000元/次執行並撙節使用,歡迎各位理監事隨時監督、指正。 PS:為維護理監事聲譽,懇請理監事同意將本說明應納入會議紀錄。 提案十一 提案人:葉國鴻 案 由:有關「桃園縣增置國小教師人力」之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請立即要求縣政府 依規定與縣教師會溝通協調,並落實符合教育部實施計劃之目的。 說 明: 1.依據95.12.29「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劃」中,實施方式(三 之第7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加強與學校代表、縣 市教師會溝通協調取得共識。』明白規定之。【附件八,p.15】 2.經查本會 3.增置人力攸關偏遠小型學校人力資源(教師授課時數、學生受教品質),倘若教育局或各 校運用方式不當,不僅不合乎補助目的、缺乏效益更變相增加教師負擔,影響甚鉅。【附 件九,p.16】 4.目前教育局已通過33校之人力配置及計畫,為避免各校未經過課發會(或校務會議) 討論決議逕行改變學習領域總節數或教師授課時數影響會員權益,請儘速處理本案。 辦 法:請立即發函縣政府、教育部國教司等,要求桃園縣政府依規定與縣教師會進行溝通協 調,及處理後續補救事宜。 決 議:相關2688的研究及議題繼續進行並朝國小教師固定授課節數努力(級任20節,科任22節)。 七、臨時動議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本會會員楊 說 明: 1.95年5月楊明國中超額教師李東峯老師,遭陽光中小學以「莫須有」的理由退回 2.李東峯老師就上述損及教師權益事項向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已於 96年6月獲得「申訴有理」在案,如附件。然陽光中小學對於縣申評會之評議結 果,至今仍置之不理,不予執行。 3.李師希望本會協助其對於相關權益受損事項,對陽光中小學提出告訴。 4.依本會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動支。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同意,依照司法互助基金設置及管理辦法辦理。 八、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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