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解釋令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6 )
--- 9. 教師停聘前應否發給聘書。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216 )


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7/10/31 下午 04:38:09

9. 教師停聘前應否發給聘書。

教育部 89.3.1 (89) ( ) 字第 89012881

  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其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準此,教師如在聘期中,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停聘,當無發給聘書之疑義;惟如係於聘期屆滿,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先檢討是否繼續聘任,如決議續聘時,復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停聘,以停聘係於聘約存續期間暫時停止聘約關係,服務學校仍應發給聘書,再依相關規定辦理停聘事宜。復查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教師因依本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故如於停聘期間教師聘約屆滿,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先檢討是否繼續聘任,如決議續聘時,服務學校仍應發給聘書。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Powered By BBSxp

Copyright 1998-2005 Yuzi.Net
Powered by BBSxp 5.16/Licence © 1998-2005
Script Execution Time:15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