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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解釋令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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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7/10/31 下午 04:38:52

10. 現職教師有構成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 除有第七款情事者外 ) 事由之可能時,應速即依法召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不得藉故拖延,其間該教師如有辦理應即退休或提出申請退休,並應依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結果審慎處理。

教育部 89.5.31. (89) ( ) 字第 89049423

( ) 監察院近來就教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未即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仍准予辦理退休離職,多次提出糾正,為避免類此情事再次發生,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之紀律,各級學校依其所知悉之具體事證,認為教師有構成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 ( 除有第七款情事者外 ) 事由之可能時,應速即依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並應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藉故拖延;其間該教師如有辦理應即退休或提出申請退休尚未核定生效者,應依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結果,審慎處理。

( ) 至國民中、小學校長及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因案被起訴尚未確定判決或正由

法院偵辦中,主管機關並應依本部 85.12.17 (85) ( ) 字第 85097019

函釋規定,先行就該員之涉案情節確實檢討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付

懲戒或查明是否應予停 ( ) 職,再懲酌得否受理其申請退休案,以免產生涉

嫌刑責人員以辦理退休規避責任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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