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解釋令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6 ) --- 16. 各級學校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前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師是否有教師法第 14 條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223 )
作者︰peng 16. 各級學校教師因涉刑事案件,於未判決前確定前,學校應本於權責就涉案教師是否有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事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提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教育部 94.12.29 台人 ( 二 ) 字第 0940168057 號函 依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 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學校為契約之主體,對於契約一方當 事人之教師,其行為是否違反契約及相關之規定,應進行實地查證,並據以為判 斷。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及教師紀律,教師因涉刑事案件 , 於未判決前確定前, 學校應本於權責依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進行程序及實體查證,並以書面記 載調查事實、證據及程序等事項,再依法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如作成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並應依程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得藉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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