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6.11.7函-有關桃園縣政府未按時召開「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之會議,請貴部依法糾正...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247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蘇俊叡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54號 附件: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未按時召開「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之會 議,請 貴部依法糾正其違法事項,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貴部訂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 學習準則」(以下簡稱該準則)第十一條「編班推動委員 會應規劃評鑑制度,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並 於每學年度結束前提出報告。編班推動委員會得依前項評 鑑報告,針對各校之執行成效,建請直轄市、縣 (市) 政 府辦理獎懲。」桃園縣政府之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未按時 召開並執行、處理規定事項。 二、本會依據該準則第五條派出代表參與桃園縣政府之國中小 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之「地方教師會代表」,經查本會代 表僅參加過 動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後,至今未再召開會議。 三、95學年度已於 動委員會更無處理 貴部所規定之「編班推動委員會應規 劃評鑑制度,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並於每學 年度結束前提出報告」等事項。 四、96學年度開學至今已兩個月餘,各校編班作業都已完成, 桃園縣政府仍未召開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更談不上 貴 部訂定該準則第五條之「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五、基於落實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的精神,請 貴部依法糾正 桃園縣政府之違法事項。 正本:教育部國教司第四科 副本: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室、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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