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6.11.16函有關桃縣政府違反 貴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將經費挪用填補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277 )
作者︰peng 桃園縣教師會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 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61號 附件:一、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二、桃園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 三、桃園縣合格教師(96)介聘學校一覽表 四、桃園縣政府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違反 貴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將經費挪用填補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敬請 貴部予以糾正,請辦理惠復。 說明: 一、依 貴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本計畫補助經費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附件一) 二、桃園縣政府「桃園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略以:「十、甄選介聘名額:..(一)合格教師:1、甄選名額:(1)普通班教師:…行政教師:擇優錄取 10 名列冊介聘,經介聘學校同意聘任後,應借調至教育局服務且實際借調滿三年,始可申請回學校任教。」。(附件二) 三、「桃園縣九十六學年度( 四、 貴部96.2.8台國(四)字第0960019318號函「有關本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2688專案)經費使用疑義乙案」之說明二「縣市政府商借所屬學校教師至縣市政府服務,不得以2688專案經費支付原縣府應支出之代理代課費,未依上述規定執行之縣市,本部將依該計畫成效考核之規定酌減該縣市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五、綜上,桃園縣政府明顯違反 貴部補助原則,恣意將補助經費挪用於縣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嚴重排擠基層學校所需人力經費,也不符 貴部補助本筆經費照顧基層學校之美意。 六、請 貴部立即制止桃園縣政府之作為,並在未改善前凍結該筆經費(行政教師之代理教師經費),以維護 貴部監督尊嚴。 正本:教育部 副本:桃園縣政府研究發展室、本會理監事、行政組 理事長 彭如玉
附件四桃園縣政府
作者︰peng 附件一 教育部補助各縣市政府增置國小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一、 依據 (一)行政院 (二)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動小組 (三) (四) (五) 二、 目的 (一)落實九年一貫課程之實施,及學校本位管理,有效減輕國小教師之工作負荷。 (二)配合九年一貫課程師資需求,多元聘用師資來源,提升教學專業成效。 (三)解決偏遠小校人力不足現象,改善教師工作負荷過重之現象。 三、補助對象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二)各國立大學附屬實驗國民小學。 四、補助原則 (一)公平性原則:台灣地區二十五個縣市均獲有經費補助。 (二)優先性原則:離島、山地、偏遠地區之縣市優先予以補助。 (三)比例原則:核定分配數係依各縣市所屬公立國民小學校數多寡而計列。 (四)績效原則:經費補助係以推動九年一貫課程之成效為主。 五、實施方式 (一)增置國小教師員額配置方式: 1.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小學,以提高編制至每班一.七人為原則(不含資源班,主任內含)。 2.各直轄市、縣市以每校配置一名(不含私立小學)之原則核配增加員額。 3.依上開二方式分配後所剩餘額,除金門及連江縣固定配置二名外,餘依二十三直轄市、縣市數平均分配,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作彈性統籌分配與運用。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行注意事項: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秉持總量管制之精神,對所配置之員額作彈性之運用。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對教師之授課節數,應以達成本計畫目的之方向,作全面規劃與調整,以力求均衡。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依教學需要規劃數校共聘教師之制度。 4.所增員額應優先考慮九年一貫課程實施所需之師資(如英語、鄉土語言、表演藝術等)。 5.學校可考慮聘用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解決課程實施之師資來源。 6.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補助款依計畫目的定額補助學校;前項定額補助款應優先聘任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人員,以減輕級任教師及未兼行政科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三)進用人員類別有:兼任教師、代課教師、代理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進用人員之方式: 1.公立各國民小學平均每校一名為原則。 2.補充小校人力。如國小六班以下學校或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額編制準則所規定,應優先進用教師人力者,宜優先予以補助。 3.採共聘、巡迴原則處理,補充各領域特殊師資(如英語、鄉土語言、表演藝術等)缺乏者。 4.考量偏遠學校進用教師困難,以補助鐘點費方式,得由原班教師協同專長外聘人員(教學支援人員)上課,支付外聘人員實際上課鐘點費節數。 5.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開審查會議核定各校分配經費數,惟申請經費數少於分配經費數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需要分配至各校。 6.必要時,得將部分增置之員額用於協助各校教材研發、課程輔助及推展資訊教學等任務工作。 7.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經費分配及執行之相關原則,加強與學校代表、縣市教師會溝通協調取得共識。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計畫擬訂與審查:配合各縣市政府第二期經費請撥,併同提送教師運用人力情形報表,彙整各地方政府執行報告後,據以擬訂次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需求,簽呈審查,經審查通過後,據以辦理。 七、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依法各年度補助款應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方得執行,且本案係屬特定教育補助,依法須經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方得撥款。 (二)縣市政府之執行支用,依行政院預算執行規定,本案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納入地方預算,並依「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規定先行辦理墊付。 (三)經核定後之補助經費,由地方政府製據暨納入預算證明送教育部辦理撥款。 (四)補助款採分期撥付,每年一月(經費撥補60%,含該年一、二、三、四、五及六月及年終獎金等共7.5個月)、六月(經費撥補40%,含該年七、八、九、十、十一及十二等共6個月)分二期撥付;若有結餘,應如數繳回教育部。 (五)經費之核銷,地方政府得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採就地審計方式辦理。 (六)餘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預期成效如下: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發布後,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應立即積極辦理。 (二)本計畫補助經費不得挪用填補縣市政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上述規定執行之縣市者,本部得酌減該縣市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三)每年第二期撥款後,本部發函調查瞭解各縣市所屬各公立國小增置教師員額經費補助及使用情形一覽表。 (四)本部應積極督導各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補助款之執行,必要時得依實際需要召開檢討會或進行實地訪視督導、瞭解各縣市執行情形。 (五)未依本計畫規定進用人員及運用經費者,本部得視情節輕重程度,酌減該縣市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六)補助縣市其執行成效較差者,於次年度分配作業前應提送相關執行檢討說明(含具體改進措施),由本部審議後核定其補助款。 九、其他 本計畫陳 部長核可、經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作者︰peng 附件二 桃園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介聘簡章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五)「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2.中華民國國民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有關法令規定資格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情事者。 4.公(私)立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應取得原服務學校同意書始得報考(留職停薪與本縣現職國小教師不得報考)。 (二)報考人員資格: 1.普通班教師:持有國民小學教師證書或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資格者。 2.身心障礙班教師:持有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證書或具有國民小學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三、簡章下載: 甄選簡章請自 四、報名程序: (一)網路報名:於 (二)繳報名費:於 (三)網路報名流程:上網填寫報名資料 → 至全省各地自動提款機(ATM,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轉帳繳交筆試報名費 → 上網下載准考證(下載日期為 五、資格審查: (一)資格審查方式:通過筆試列冊人員(含參加試教教師及代理教師)於 (二)資格審查地點:桃園縣(市)青溪國民小學。 地址:桃園市自強路80號。 電話:(03)3347883#59 (三)資格審查手續: 親自攜帶下列證件接受審查,正本驗訖當場發還,僅持影印本證明概不受理。 1. 參加試教列冊人員:成績單、報名表、准考證及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脫帽證件照片一式二張;代理教師列冊人員:成績單、報名表。報名表請於資格審查當日至現場核對身分後領取。 2.國民身分證。 3.畢業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4.合格教師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 5.曾任教師或公職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6.正在辦理教師複檢,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繳交複檢機構核發之證明書。 7.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經我國駐外管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經公證之中譯本。 (2)經我國駐外管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經公證之中譯本。 (3)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境日期、紀錄暨護照影印本。 (5)持國外學歷,應取得實習教師證書或各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名。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具擔任國小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解聘。 (四)繳交試教報名費: 參加試教列冊人員應繳試教報名費新台幣玖佰伍拾元整(於 (五)核發准考證(參加試教列冊人員)。 六、甄選: (一)甄選方式:本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新進合格教師及代理教師聯合甄選介聘服務委員會僅接受各校委託辦理筆試及試教(資格考),通過甄試之列冊人員,仍須至各委託學校參加複試,且經學校教評會同意聘任方為正式錄取。 (二)甄選科目:甄選總分最高100分。 1、筆試:滿分100分(佔甄選總分60%),測驗題型採選擇題,題數為50題。 (1)普通班教師: 國語文:滿分100分(佔筆試成績40%)。 數 學:滿分100分(佔筆試成績10%)。 教育綜合測驗:滿分100分(佔筆試成績40%)。 英 文:滿分100分(佔筆試成績10%)。 (2)身心障礙班教師: 國語文:滿分100分(佔筆試成績40%)。 數 學:滿分100分(佔筆試成績10%)。 教育綜合測驗(含特殊教育):滿分100分(佔筆試成績40%)。 英 文:滿分100分(佔筆試成績10%)。 2、試教:試教原始成績滿分100分,原始成績經轉換為標準化分數(70+5z)後為試教成績(佔甄選總分40%)。 七、甄試日期及地點: (一)筆試: 1.日期: 2.考試地點、試場分配表、姓名、座次對照表於 青溪國民小學公告(或上網查閱)。 網址:http://www.csps.tyc.edu.tw 3.試場開放: 網查閱,但以當日現場公告為準)。 網址:http://www.csps.tyc.edu.tw (二)試教: 1.日期: 2.地點:桃園縣(市)青溪國民小學。 地址:桃園市自強路80號。 電話:(03)3347883#59 3.試教試場、報到時間、序號分配表,於 站公告,當日14時至16時開放試場。 網址: http://www.csps.tyc.edu.tw 八、甄試科目及時間表: 應考人務必攜帶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以備查驗,未攜帶齊全者不准應試。考試時不得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及電子計算機,若經查獲使用者,該科以零分採計。 (一)筆試:
註:1.各科考試結束後,立即在「96學年度北區縣市國小教師甄選試題策略聯盟」網站公佈試題及建議答案。 2.考生對公佈之各科建議答案(不含英文)若有疑義時,可於 3.教育綜合測驗、國語文及數學之正確答案訂於 聯盟網址:http://163.19.188.92/exam/ 或 http://www2.tunglo.mlc.edu.tw/exam/ 青溪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 csps .tyc.edu.tw 桃園縣教育局網址:http://www.tyc.edu.tw/boe/ (二)試教: 1.試教日期: 2.試教範圍:經公開抽籤決定採用下列版本: (1)普通班教師:國民小學五年級國語文南一版教材、五年級數學康軒版教材;均為95學年度用書。 (2)身心障礙班教師:版本為特殊教育學校(班)國民教育階段智能障礙類課程綱要-教學手冊(民88,可自行於教育部網站下載),以生活教育、實用語文、實用數學三領域為範圍。 3.試教單元: 青溪國民小學網址:http://www.csps.tyc.edu.tw 桃園縣教育局網址:http://www.tyc.edu.tw/boe/ (1)普通班教師:國語文、數學各10單元,合計20單元。 (2)身心障礙班教師:生活教育、實用語文、實用數學三領域各抽三單元,合計九單元。 試教單元由應試人員於指定單元中,自行抽籤決定。 4.試教方式:普通班教師應分別參加國語文及數學兩領域之試教,身心障礙班教師應參加特殊教育學校(班)國民教育階段智能障礙類課程之試教。 5.試教時間:試教時間為15分鐘(進入試場即開始計時,含教具準備及佈置時間),每人準備時間30分鐘(含抽籤、教學準備室至試場所需時間)。考生應依規定時間辦理報到並抽試教單元,三次唱名未到者視同棄權,取消應試資格,不得異議。 6.教具準備:教學所需器材除粉筆、白板筆、板擦由試務單位準備外,其餘自備。 九、放榜及複查: (一)筆試: 1.放榜日期: 查榜網址:http://www.csps.tyc.edu.tw 2.放榜地點:桃園縣(市)青溪國民小學。 3.成績複查: 4.擇優錄取普通班教師 90 名、身心障礙班教師 36 名、原住民籍教師 4 名參加試 教。 (二)試教: 1.放榜日期: 查榜網址:http://www. csps .tyc.edu.tw 2.放榜地點:桃園縣(市)青溪國民小學。 3.成績複查: 十、甄選介聘名額: 通過甄試列冊人員,僅具介聘資格,列冊人員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准考證親自或委託他人(需持委託書及委託人國民身份證)到場參加公開介聘。 (一)合格教師: 1、甄選名額: (1)普通班教師:依甄試成績排定介聘順序,成績高者優先介聘。 學校普通班教師:擇優錄取 20 名列冊介聘,優先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且在原介聘學校應實際任教滿三年,始可申請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或轉任國小、幼稚園各類教師。 行政教師:擇優錄取 10 名列冊介聘,經介聘學校同意聘任後,應借調至教育局服務且實際借調滿三年,始可申請回學校任教。 (2)原住民籍教師:擇優錄取 1 名列冊介聘,(不佔普通班教師錄取名額,惟筆試總成績加百分之五後,須達到普通班教師參加試教錄取標準,否則不予錄取參加試教)經錄取者應介聘至復興鄉服務,且在原介聘學校實際任教滿三年,始可申請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 (3)身心障礙班教師:擇優錄取 12 名列冊介聘,依甄試成績排定介聘順序,成績高者優先介聘,且在原介聘學校身心障礙班,應實際任教滿三年,始可申請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或轉任國小、幼稚園各類教師。 2.介聘日期: 網址:http://www.csps.tyc.edu.tw 3、介聘地點:桃園縣(市)青溪國民小學活動中心。 地址:桃園市自強路80號。 電話:(03)3347883#59 (二)代理教師: 1、甄選名額: (1)普通班代理教師: 擇優錄取 1000 名列冊介聘。參加一般教師甄選初試錄取經介聘未獲聘任或參加試教後初試成績未獲錄取者,而自願擔任代理教師者,可優先參加代理教師介聘作業;依甄試成績排定介聘順序,成績高者優先介聘。 (2)身心障礙班代理教師: 參加身心障礙班教師甄選初試錄取經介聘未獲聘任或參加試教後初試成績未獲錄取者,而自願擔任代理教師者,亦可參加代理教師介聘作業;依甄試成績排定介聘順序,成績高者優先介聘。 2、介聘日期: 第一次介聘: 第二次介聘: 3、介聘地點:桃園縣(市)青溪國民小學活動中心。 地址:桃園市自強路80號。 電話:(03)3347883#59 十一、附則: (一)通過筆試後列冊之應考人(含合格教師及代理教師),在資格審查時,若未具教師資格者,取消參加試教或介聘資格,報考人不得異議。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考資格、積分證明文件等,如於介聘後發現偽造不實或未具國小教師資格無法辦理核薪者,均需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註銷其資格及職務,報考人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償。 (三)合格教師經介聘後獲學校聘任者,均應參加桃園縣政府於8月上旬辦理之計算機綜合能力檢核、幼童軍教育訓練,所需經費由教師負擔,不足部分由桃園縣政府支應。 (四)合格教師經介聘後獲學校聘任後,應參加桃園縣政府辦理之各項精進課堂教學及班級經營能力研習,如生命教育研習、健康與體育領域教師研習等等。 (五)合格教師經介聘後獲學校聘任者,在初聘及前二次續聘期間,應參加服務學校辦理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六)教師經介聘後,若有違反教師法第14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撤銷聘任資格。 (七)學校普通班教師優先介聘至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且在原介聘學校應實際任教滿三年,始可申請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或轉任國小、幼稚園各類教師。另身心障礙班教師在原介聘學校身心障礙班,應實際任教滿三年,始可申請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或轉任國小、幼稚園各類教師。 (八)經增額擇優錄取之原住民籍教師,應介聘至復興鄉服務,且在原介聘學校實際任教滿三年,始可申請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 (九)行政教師(係指借調至教育局協助推動全縣教育行政或課程研發等業務)經介聘學校同意聘任後,應借調至教育局服務且實際借調滿三年,始可申請回學校任教。 (十)持有身心障礙手冊因加分而取得介聘資格者,優先介聘至進用身心障礙人士未達法定標準之學校服務;且在原介聘學校應實際任教滿三年,始可申請參加縣內(外)教師介聘。 (十一)應考人員凡有一科零分者,均不予列冊介聘。 (十二)合格教師自 (十三)通過教師甄試之列冊人員,均依甄試成績排定介聘順序(成績高者優先);若成績相同時,則依序以筆試、試教之成績排定介聘順序;若筆試與試教成績相同時,則以國語文、教育綜合測驗、數學之成績排定介聘順序。惟各校教評會審查後,學校有權依複試情形決定是否聘任。 (十四)參加合格教師甄選,取得介聘資格但未獲聘為合格教師,有擔任代理教師意願者,可登記參加代理教師介聘。 (十五)本項甄選為資格考,通過甄試人員僅具介聘資格,仍需至介聘學校參加複試,且經學校同意聘任方為正式錄取。 (十六)參加本縣國小教師甄試之合格教師,取得自辦教師甄試學校之聘書後,不得再參加聯合介聘作業,若經查獲取消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十七)身心障礙人士(體格檢查需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之標準)參加教師甄選,筆試總成績加百分之五,加分後筆試成績不得超過一百分。(檢附身心障礙或殘障手冊及體格檢查表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訖發還,影印本存查)。身心障礙考生若須試務中心提供特殊需求服務時,請於完成報名手續後至96年6月20日止,向桃園縣(市)青溪國民小學提出申請。(申請表如附件一) (十八)經甄選取得介聘資格者,應於介聘作業後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胸部Ⅹ光透視),供學校教評會審核時參考;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予以註銷資格。 (十九)代理教師經甄選介聘後,先予試用一個月,並由服務學校加以考評,其不適任者,得專案報府查明屬實後予以解除職務。 (二十)考場及介聘場地概不提供停車服務,請儘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 (二十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介聘日程及地點需更改,將公告佈於青溪國民小學網站。考生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網址:http://www.csps.tyc.edu.tw 十二、本簡章經本縣96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甄選介聘聯合服務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桃園縣政府核定後實施,若有修正時亦同。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十二條: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卅一條: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卅三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不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附錄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節錄) 依本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應考人體格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二)患有精神疾病,不能處理日常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者。 (三)其他嚴重疾患,無法治癒,致不能勝任工作者。 (四)依據考試類科之性質,得認定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或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以上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作者︰peng 附件三 桃園縣合格教師(96)介聘學校一覽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