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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ugin-b
發表時間︰2007/11/21 上午 09:17:57

桃園縣教師會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人:陳惠心、羅焜榮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1112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59

附件:1.網路公告「96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主任介聘」

附件:2.桃園縣96年度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二次小組會議開會通知

附件:3.桃園縣96年度國中教師介聘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第三次小組會議資料

 

主旨:敬請貴部依法制止桃園縣政府施行沒有法源依據且逾越上級

法令的「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作業。

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之規定「縣 () 政府辦理自治事

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

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二、依 貴部95615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復屏東

縣政府函中說明:「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

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主任介聘已違

反法令應予停止作業。

三、本會已於951019九十五縣教師字第208號函及96

39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39號函,請貴部依法制止桃園縣

政府(以下稱縣府)施行「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作業,

然 貴部僅以「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規定查處逕復」函復

處理。

四、96年度桃園縣政府仍執意繼續辦理主任介聘作業(附件一、

二、三)。

五、綜上,再次請 貴部制止桃園縣政府施行沒有法源依據且逾越

上級法令的「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作業,以維護法令尊

嚴。

 

正本:教育部國教司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發函-159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附件1.doc 發函-159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附件2.doc

 發函-159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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