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6.11.12函-敬請貴部依法制止桃園縣政府施行沒有法源依據且逾越上級法令的「縣內國中和國小...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283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羅焜榮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59號 附件:1.網路公告「96學年度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主任介聘」 附件:2.桃園縣96年度國中教師介聘聯合服務小組第二次小組會議開會通知 附件:3.桃園縣96年度國中教師介聘甄選聯合服務小組第三次小組會議資料 主旨:敬請貴部依法制止桃園縣政府施行沒有法源依據且逾越上級 法令的「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作業。 說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4項之規定「縣 (市) 政府辦理自治事 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各該主管 機關報行政院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二、依 貴部 縣政府函中說明:「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 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主任介聘已違 反法令應予停止作業。 三、本會已於 政府(以下稱縣府)施行「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作業, 然 貴部僅以「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規定查處逕復」函復 處理。 四、96年度桃園縣政府仍執意繼續辦理主任介聘作業(附件一、 二、三)。 五、綜上,再次請 貴部制止桃園縣政府施行沒有法源依據且逾越 上級法令的「縣內國中和國小主任介聘」作業,以維護法令尊 嚴。 正本:教育部國教司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法律顧問邱清銜律師、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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