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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6/2/14 上午 10:50:54

許禎元(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所教授)

本月廿四日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進行審議「教師法」修正案,  由於事關全國廿六萬八千餘位教師能否組織工會,  進而享有依法罷工的權利,  引起教育各界關注,  惜會中在各執己見中草草了結,  未有任何具體結論。
現行教師不得組織工會,  主要係民國八十九年修訂之「工會法」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  不得組織工會」(第四條),  將教師排除於「工會法」適用範圍,  而教師得依「教師法」所組織的「教師會」,  則係屬私情往來聯誼性質,  並不具有政治或法律上的意義。也因此,  攸關勞動條件的各項保障,  諸如:  「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勞動檢查法」及「團體協約法」等,  就全然不適用於教師。再者,  民國八十一年大法官釋憲文指稱,  教師非「公務員服務法」所指稱的公務員(第三O八號文),  在立法制定教師的權利義務之前,  教師的勞動條件止於比照公務員,  卻並不完全適用,  因此,  有關教師各種勞動的權利義務,  常祇能訴諸教育主管機關的行政釋令了。
教師工會在美國等先進國家,  都是理所當然的,  為保障工會的完整性,  政府編列經費補助,  規範教師取得會員資格,  協助工會的組織與運作,  以期教師的主動自發,  並減少政府的不當干預,  創造良善的教學環境。台灣則長久以來排除教師的結社權,  民國七十九年草擬制定的「教師法」,  徒以「教師會」魚目混珠,  且未採強制教師入會制,  致成立以來,  各級教師會仍同虛設,  不僅私校普遍停擺,  教師噤若寒蟬,  地方主管機關且多採敵意,  視教師會為蛇蠍猛獸,  全國教師會即指出,  教師會普遍受到醜化打擊,  諸如;  桃園縣教育局長表示,  只要有一位教師未參加教師會,  即不承認教師會的存在,  彰化縣政府越俎代庖指派教師,  代表縣教師會參加縣申評會,  而教育部竟然表示「沒有違法」,  而大多數的教育主管行政機關,  更拒絕或抵制與教師會協議教師聘約。
事實上,  教師能否組織工會,  並享有罷工的權力,  不僅有法理上的議題,  有政治現實的角力,  也有社會認知的差距,  說明如下:
首先,  純就憲法上的學理而言,  與其說憲法是保障人民權益的法典,  倒不如說憲法是限制惡政府擴權濫權,  存在於人民與政府間的契約書,  此即,  權力是人民所同意給予政府的,  而不是人民向政府乞求施給的,  其權力不需政府給予而存在,  教師作為一個專業階層,  從事專門知識的啟萌,  並不改變其為一般人民的事實,  則憲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  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權利,  自不得因其為教師即予剝奪,  況且,  為了防止政府惡意侵奪其權,  憲法更進一步明文規範,  人民的各項基本權利,  「除了妨礙他人自由、緊急危難、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二十三條),  教師從事與一般勞工無別的受命勞務,  非關國家安全、社會急迫或道德公義,  作為專業次級團體的教師,  亦理所當然有結社的自由。
其次,  教師被剝奪結社及罷工權,  不僅是法律上的視而不見,  亦有其病態政治文化的糾纏,  長久以來,  教育權在政治系統中是弱權,  為配合戒嚴時期的政治生態,  教育內涵重商工而輕蔑人文法治,  壟斷台灣中、小學教育體系的二所師範大學及九所師專,  甚至沒有法律科系的設置,  其社教系亦僅以史地學科為主,  以此為班底的教育行政機關,  當然難望其對法律有多少見解,  亦無怪乎視教師結社為夢魘!  說穿了,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敵視教師會,  固然由於教師工會的成立運作,  會喚醒教師自我的集體意識,  形成政治上組織對抗的能力,  更在教育行政生態普遍違法越權的情況下,  威脅到教育主管機關的方便行事,  以致雖然工會的主管機關(勞委會),  一度主張開放教師的結社自由,  卻履遭教育主管部門的封殺,  剝奪教師不得結社或罷工,  實已凸顯了教育行政部門的焦慮,  在無從置信教師的自律能力,  且更不確信能對抗教師工會的疑慮下,  堅持長久性的教育戒嚴,  就成了教育行政機關自救的唯一途徑。
最後,  以社會認知的角度而言,  現今教學環境的烏煙瘴氣,  學生素質每況愈下,  其始作蛹者,  不就在教育主管機關對非法權力的不捨,  迷戀於權力的「善牧」,  卻又領導無能窘態百出?  之所以導致此種後果,  正又因為有知命被動的教師下屬所致,  教育行政機關長期壓榨教師從事非關教學的勞務,  既託言「神聖清高」,  要求教師高道德的表面形像,  卻同時棄教學自主、教學專業、教學獨立於侈談,  造成教師業者的高度無力感,  對教育環境改善的失望,  嚴重癱瘓了教師的自我意識,  榮譽、責任及自律漸漬於無形,  然則,  教學環境的治絲益棼,  教師固然責無旁貸,  然教師權已被剝奪殆盡,  教師固無從對抗教育行政部門,  無從對抗校長及家長會,  連管教頑劣學生也早屬奢望,  教育改革的最後希望,  不在教育行政機關的自我修得正果,  而是基層第一線教師的甦醒,  教師得組織教師工會,  以團體的制約形成主流力量,  進而對抗不公義的政治宰制,  正是促使教師甦醒不可或缺的一環,  而對教育行政體系而言,  教師工會回饋式的監督機制,  亦可促成教育行政體系的勇於改革,  長遠來看,  教師工會的有效組織與運作,  與教育行政機關實為「合則兩利」。
總之,  現行工會法排除適用教師,  表面理由是為保障學生「受教權」,  且教師係清高的職業,  然這都不能改變其為違憲的事實,  其一,  「受教權」的維護與否,  與教師是否罷工係兩回事,  教師無義務替學生的受教權背書,  何況,  受教權與罷工權並非不能並行不悖,  如若准許教師組織工會,  甚至享有罷工權,  會影響學生受教權,  因而必須禁止的話,  則電信工會不就更將造成通訊癱瘓,  石油工會會造成交通停擺,  餐飲工會造成野有餓殍,  其它鐵路工會、醫師工會、醫檢師公會、郵務工會,  其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力,  更不下於教師的結社或罷工吧!  其二,  教師為清高的職業,  與教師能否結社罷工,  更是風雨牛不相及,  且有岐視一般勞工之嫌,  更何況,  絕大部份的中小學教師,  人人身兼行政職務,  沒有行政加給,  天天疲累超時工作,  沒有加班費或超時津貼,,  經年扮演著教書、職員、褓姆、心理輔導、交通導護、收費員及警衛的勞務角色,  既沒有不同於一般受薪者的道德加給,  何忍動輒以「神聖清高」期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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