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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6/2/14 上午 10:50:54
許禎元(南華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所教授) 本月廿四日立法院「教育與文化委員會」進行審議「教師法」修正案, 由於事關全國廿六萬八千餘位教師能否組織工會, 進而享有依法罷工的權利, 引起教育各界關注, 惜會中在各執己見中草草了結, 未有任何具體結論。 現行教師不得組織工會, 主要係民國八十九年修訂之「工會法」規定:「各級政府行政及教育事業、軍火工業之員工, 不得組織工會」(第四條), 將教師排除於「工會法」適用範圍, 而教師得依「教師法」所組織的「教師會」, 則係屬私情往來聯誼性質, 並不具有政治或法律上的意義。也因此, 攸關勞動條件的各項保障, 諸如: 「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就業服務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工會法」、「勞動檢查法」及「團體協約法」等, 就全然不適用於教師。再者, 民國八十一年大法官釋憲文指稱, 教師非「公務員服務法」所指稱的公務員(第三O八號文), 在立法制定教師的權利義務之前, 教師的勞動條件止於比照公務員, 卻並不完全適用, 因此, 有關教師各種勞動的權利義務, 常祇能訴諸教育主管機關的行政釋令了。 教師工會在美國等先進國家, 都是理所當然的, 為保障工會的完整性, 政府編列經費補助, 規範教師取得會員資格, 協助工會的組織與運作, 以期教師的主動自發, 並減少政府的不當干預, 創造良善的教學環境。台灣則長久以來排除教師的結社權, 民國七十九年草擬制定的「教師法」, 徒以「教師會」魚目混珠, 且未採強制教師入會制, 致成立以來, 各級教師會仍同虛設, 不僅私校普遍停擺, 教師噤若寒蟬, 地方主管機關且多採敵意, 視教師會為蛇蠍猛獸, 全國教師會即指出, 教師會普遍受到醜化打擊, 諸如; 桃園縣教育局長表示, 只要有一位教師未參加教師會, 即不承認教師會的存在, 彰化縣政府越俎代庖指派教師, 代表縣教師會參加縣申評會, 而教育部竟然表示「沒有違法」, 而大多數的教育主管行政機關, 更拒絕或抵制與教師會協議教師聘約。 事實上, 教師能否組織工會, 並享有罷工的權力, 不僅有法理上的議題, 有政治現實的角力, 也有社會認知的差距, 說明如下: 首先, 純就憲法上的學理而言, 與其說憲法是保障人民權益的法典, 倒不如說憲法是限制惡政府擴權濫權, 存在於人民與政府間的契約書, 此即, 權力是人民所同意給予政府的, 而不是人民向政府乞求施給的, 其權力不需政府給予而存在, 教師作為一個專業階層, 從事專門知識的啟萌, 並不改變其為一般人民的事實, 則憲法第十四條明文規定,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的自由」, 憲法所賦予人民的權利, 自不得因其為教師即予剝奪, 況且, 為了防止政府惡意侵奪其權, 憲法更進一步明文規範, 人民的各項基本權利, 「除了妨礙他人自由、緊急危難、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第二十三條), 教師從事與一般勞工無別的受命勞務, 非關國家安全、社會急迫或道德公義, 作為專業次級團體的教師, 亦理所當然有結社的自由。 其次, 教師被剝奪結社及罷工權, 不僅是法律上的視而不見, 亦有其病態政治文化的糾纏, 長久以來, 教育權在政治系統中是弱權, 為配合戒嚴時期的政治生態, 教育內涵重商工而輕蔑人文法治, 壟斷台灣中、小學教育體系的二所師範大學及九所師專, 甚至沒有法律科系的設置, 其社教系亦僅以史地學科為主, 以此為班底的教育行政機關, 當然難望其對法律有多少見解, 亦無怪乎視教師結社為夢魘! 說穿了,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之敵視教師會, 固然由於教師工會的成立運作, 會喚醒教師自我的集體意識, 形成政治上組織對抗的能力, 更在教育行政生態普遍違法越權的情況下, 威脅到教育主管機關的方便行事, 以致雖然工會的主管機關(勞委會), 一度主張開放教師的結社自由, 卻履遭教育主管部門的封殺, 剝奪教師不得結社或罷工, 實已凸顯了教育行政部門的焦慮, 在無從置信教師的自律能力, 且更不確信能對抗教師工會的疑慮下, 堅持長久性的教育戒嚴, 就成了教育行政機關自救的唯一途徑。 最後, 以社會認知的角度而言, 現今教學環境的烏煙瘴氣, 學生素質每況愈下, 其始作蛹者, 不就在教育主管機關對非法權力的不捨, 迷戀於權力的「善牧」, 卻又領導無能窘態百出? 之所以導致此種後果, 正又因為有知命被動的教師下屬所致, 教育行政機關長期壓榨教師從事非關教學的勞務, 既託言「神聖清高」, 要求教師高道德的表面形像, 卻同時棄教學自主、教學專業、教學獨立於侈談, 造成教師業者的高度無力感, 對教育環境改善的失望, 嚴重癱瘓了教師的自我意識, 榮譽、責任及自律漸漬於無形, 然則, 教學環境的治絲益棼, 教師固然責無旁貸, 然教師權已被剝奪殆盡, 教師固無從對抗教育行政部門, 無從對抗校長及家長會, 連管教頑劣學生也早屬奢望, 教育改革的最後希望, 不在教育行政機關的自我修得正果, 而是基層第一線教師的甦醒, 教師得組織教師工會, 以團體的制約形成主流力量, 進而對抗不公義的政治宰制, 正是促使教師甦醒不可或缺的一環, 而對教育行政體系而言, 教師工會回饋式的監督機制, 亦可促成教育行政體系的勇於改革, 長遠來看, 教師工會的有效組織與運作, 與教育行政機關實為「合則兩利」。 總之, 現行工會法排除適用教師, 表面理由是為保障學生「受教權」, 且教師係清高的職業, 然這都不能改變其為違憲的事實, 其一, 「受教權」的維護與否, 與教師是否罷工係兩回事, 教師無義務替學生的受教權背書, 何況, 受教權與罷工權並非不能並行不悖, 如若准許教師組織工會, 甚至享有罷工權, 會影響學生受教權, 因而必須禁止的話, 則電信工會不就更將造成通訊癱瘓, 石油工會會造成交通停擺, 餐飲工會造成野有餓殍, 其它鐵路工會、醫師工會、醫檢師公會、郵務工會, 其對社會造成的影響力, 更不下於教師的結社或罷工吧! 其二, 教師為清高的職業, 與教師能否結社罷工, 更是風雨牛不相及, 且有岐視一般勞工之嫌, 更何況, 絕大部份的中小學教師, 人人身兼行政職務, 沒有行政加給, 天天疲累超時工作, 沒有加班費或超時津貼,, 經年扮演著教書、職員、褓姆、心理輔導、交通導護、收費員及警衛的勞務角色, 既沒有不同於一般受薪者的道德加給, 何忍動輒以「神聖清高」期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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