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第七屆理監事會議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61 ) --- 961213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三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議程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394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三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議程 時 間: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二時至四時) 地 點:本會辦公室 主 席:彭如玉理事長 出席人員:本會理、監事 列席人員:後補理、監事 一、報告出席人數 二、主席宣布開會 三、確認議程 四、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並報告執行情形 第七屆第二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記錄(附件一,p.4-7) 五、工作報告 ◆重要會務報告:96年11~12月份工作報告,請見附件二(P.8) ◆2008立委選舉因應小組工作報告及拜會報告,請見附件三~六(P.9-12)【2008立委選舉因應小組第一次、第二次會議紀錄、2008立委候選人拜會報告(96.12.11)。】 ◆2688人力增置經費與國小固定授課節數研究報告。【附件七(p.13)、附件八(p.14)】 六、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請審核961206第七屆第三次常務理事會議記錄。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如附件九(p.15-16)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二 提案人:彭如玉 案 由:本會顧問聘任案,請討論。 說 明:2008立委選舉候選人中願意主動回覆本會接受拜會的候選人,是以行動表達對教育與 教師權益關心的具體表現。 辦 法:建議就2008立委選舉因應小組拜會各候選人簽署狀況聘為本會顧問。 決 議: 提案三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確認第七屆第一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議程與選票格式。 說 明:略。 辦 法:議程如附件十(p.17)、選票格式附件如夾頁。 決 議: 提案四 提案人:常務理事會 案 由:針對縣府「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草案)」之因應。 說 明:詳如附件十ㄧ,p.18-22。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五 提案人:政策研究組 案 由:是否議決教師超額介聘(提報)的相關原則,作為本會建議或協商的依據,請討論。 說 明: ㄧ、教師超額介聘辦法,省政府時代有原則性的規定,依年資、年齡、性別等作為決定超 額的依據。 二、精省後教育局自訂「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亦按 性別(女性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先)、出生日期(年長優先)及抽籤方式處理。 三、桃園縣政府先後於 教師作業要點(草案)」」,草案中皆提出:「學校教師兼主任之缺額與教師缺額分開計 算,各校現任之教師兼主任(不含代理主任)除自願者外,不列入超額教師計算,以 利協助學校行政之延續。」。因為很多校長濫用聘任組長的權力留人, 四、草案中還提及:「(二)積分採計應含年資、經歷、考績、獎懲、進修,且每項積分不 得少於總分10%;學校得基於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訂定特殊事項積分,惟不得逾總 分20%。」更讓校長可以隨便「訂定特殊事項積分」以「校務發展及教學需要」的名 義留人。 辦 法:建議相關爭議之問題,提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ㄧ、是否建議予以主任介聘教師免超額保障年限?若給保障要多少年才適當?請議決。 二、各校超額提報條件是否仍以縣府之超額介聘辦法「性別(女性優先)、服務年資(資深優 先)、出生日期(年長優先)及抽籤方式處理」作為參考?請議決。 三、超額教師經非自願請掉後,是否給予保障不再超額?若給保障要多少年才適當?請議 決。 四、超額教師經過自願請調後,是否繼續享有免超額保障年限?請議決。 五、超額教師提報辦法是否要求召開公聽會以匯集基層教師意見?請議決。 決 議:
提案六 提案人:服務活動組 案 由:請審議福利廠商與本會簽署之合作合約內容。 說 明:1.特約廠商合約書、優惠內容及營利事業登記証或相關証明請見原始附件夾 2.簡要整理,如附件十二(P.23) 辦 法:請審議 決 議:
提案七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桃園縣政府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之本會代表5名。 說 明:1.依據本會章程辦理。 2.依據桃園縣政府 十三,p.24)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 提案八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是否連署新竹市教師會發起「譴責教育部〈作教育 反教育〉連署書」 說 明:詳如附件十四,p.25。 辦 法:請討論。 決 議:
提案九 提案人:大有國中教師會理事長鄭福隆 案 由:「空白課程」當成是「自習課」導師無法支領鐘點費,這樣的安排是否合法? 說 明:1.根據現行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規定,七、八年級的學習總節數為32∼34節,故七 、八年級都至少有一節以上的「空白課程」,一般學校都把這些「空白課程」當成 是「自習課」,要求導師到班指導,但是此這些「自習課」並不列入導師授課節數 中,亦即導師等於有授課的時數,但卻無法支領鐘點費。請問這樣的安排是否合法? 2.此外若導師於「自習課」時因故晚進教室,若學生恰好發生意外狀況,而擔任此「自 習課」的導師是否應負責任? 辦 法:請桃園縣教師會要求教育局做成公文解釋,明確說明「空白課程」 的定義。 決 議: 七、臨時動議 八、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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