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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jr051666-b
發表時間︰2007/12/24 下午 04:45:20

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辦法

1.中華民國三十四年十月八日教育部(34)台參字第56959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教育部(58)台參字第23514號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五日教育部(66)台參字第16668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67)台參字第4740號令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七十一年四月十二日教育部(71)台參字第11288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教育部(77)台參字第32601號令修正發布第45條條文

7.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日教育部(84)台參字第037674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75896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教育部(90)台參字第9012335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各級學校學生學年學期假期,特訂定本辦法。

2   各級學校以每年八月一日為學年之始,翌年七月三十一日為學年之終。其情形特殊者,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調整之。

3   一學年分為二學期,分別以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二月一日七月三十一日各為一學期。

4   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一、暑假:以六十日為限(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二、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5   各級學校對於國定紀念日之放假及舉行紀念辦法,依中央之規定辦理。

6   各級學校對於本校紀念日之休假,每年不得超過一日。

7   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

8   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有上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調整,其調整方式如下:

一、大專校院:基於教學需要得酌予調整,並應報本部備查。

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氣候或其他特殊因素,得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政府酌予調整。

三、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所在地之直轄市、縣()政府調整後之日期調整之。

9   幼稚園之學年學期假期得比照國民小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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