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火線議題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72 ) --- 有關主任介聘之適法性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501 )
作者︰superpower 有關主任介聘之適法性 文/行政組 有關主任介聘之適法性如何?教育部曾經函文屏東縣政府指出違反相關法令並要求停止適用,桃園縣政府辦理的主任介聘,也應該要重新檢討其適法性。 --------------------------------------------------------------------------------------------------- 教育部函 地址:台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67818 聯絡人:郭玲如 受文者:本部國教司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095008113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貴府訂頒「屏東縣立國民小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屏東縣國民中學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作業要點」違反本部法令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應屬無效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二、依「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已明確規範主任之任用方式,又「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係規範僅現職教師方得適用介聘規定,查辦法第4條係規定將參加主任甄選、儲訓之資格;第6、7條亦規定國中小主任甄選之條件;第10條係規定主任甄選、儲訓及候用作業,以上條文均無主任介聘之相關規範,爰旨皆所稱「主任申請介聘縣內他校服務」,顯已違反前開法令。 三、另案內指稱該辦法第21條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學校教學滿四學期以上為原則,其實施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係指教師介聘服務。 四、準此,貴府訂頒旨揭作業要點,顯已違反本部法令規定,爰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第1項第1款「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之規範意旨,前述作業要點應屬無效,並請限期15日內通函 貴屬國民中小學,前開二作業要點即日起停止適用,並副知本部。 正本:屏東縣政府 副本:本部國教司 部長 杜正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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