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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8/1/6 下午 03:39:03

縣府發文要求教師介聘「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與教師法規定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同

/政策研究

國小教師介聘作業,總是有一些學校踩紅線,在網路上的審查公告明列「面試及試教其中一項成績未達70分(或60分)者,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審查不通過」;我們認為學校把面試及試教其中一項成績未達70分者,就當成「不適任老師」處理,這不是跟國防部做智力測驗做是否留任的唯一標準一樣荒謬嗎?--我們認為桃園縣政府應先讓這些校長,做面試和試教,而且面試及試教都要達70分,才能作表率!

桃園縣政府訂定的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一條就說明了:對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縣府規定得清清楚楚,教師若有不適任情況應由原校處理,新校處理也要三個月後,且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教育部也有一定的流程,一場面試與試教,就要定生死?!

本會認為教師介聘面試與試教的「審查不通過」和「不適任教師」是不能劃上等號的,桃園縣政府已正式發文給各校要求「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與教師法規定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同:

註: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是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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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33001
承辦人:麥幼萍
桃園市縣府路115樓 電話:03-3322101-7417
受文者:教育局學管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430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60138747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各校網路公告「96學年度縣內介聘至本校之現職教師審查公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教師法第十四條係針對教師聘任後有該條所訂各款情形之ㄧ者,依法可對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又本府96418日府教學字第0960124466號函修正發布施行之「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略以,「一、現職教師介聘縣內他校作業() 教師部份1、現職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作業以實缺單調方式進行,並依本府訂定「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辦理,經本縣聯服小組初步作業完成介聘之教師並需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始達成介聘,如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應通知當事人及原服務學校並將人員名單於介聘作業完成後二日內(含介聘作業當日)以書面方式載明理由即時回報本縣聯服小組,否則視同介聘通過。」,其中「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與前揭教師法規定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同。
三、故各校網路公告「96學年度縣內介聘至本校之現職教師審查公告」時,切勿引用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直接敘明審查不通過」即可。如已公告之學校請立即更正公告。
四、又依據9552日聯合介聘服務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會議決議:「各校委託聯服會辦理介聘之學校,如有特殊審查條件,須於是前提聯服會審查通過始可公告。」,一併敘明。

正本:本縣各國小
副本:教育局學管課、桃園縣教師會
縣長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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