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火線議題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83 ) --- 縣府發文要求教師介聘「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與教師法規定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同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2549 )
作者︰superpower 縣府發文要求教師介聘「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與教師法規定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同 文/政策研究 國小教師介聘作業,總是有一些學校踩紅線,在網路上的審查公告明列「面試及試教其中一項成績未達70分(或60分)者,依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審查不通過」;我們認為學校把面試及試教其中一項成績未達70分者,就當成「不適任老師」處理,這不是跟國防部做智力測驗做是否留任的唯一標準一樣荒謬嗎?--我們認為桃園縣政府應先讓這些校長,做面試和試教,而且面試及試教都要達70分,才能作表率! 桃園縣政府訂定的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稚園教師介聘縣內他校服務注意事項,第一條就說明了:「對申請參加縣內介聘教師原學校應負審查責任,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提交原校教評會審議;教師介聘後三個月內若經新任學校教評會審查發現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者,由新任學校提請教評會審議,又前項情事係於原任教學校發生,應追究原學校審查疏失責任。」 縣府規定得清清楚楚,教師若有不適任情況應由原校處理,新校處理也要三個月後,且不適任教師的處理,教育部也有一定的流程,一場面試與試教,就要定生死?! 本會認為教師介聘面試與試教的「審查不通過」和「不適任教師」是不能劃上等號的,桃園縣政府已正式發文給各校要求「教評會審查未予通過」與教師法規定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不同: 註:教師法第 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是指「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 ●桃園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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