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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8/1/6 下午 03:48:56
民主尊重,朱立倫縣長和張明文局長,你懂嗎? 文/行政組 本會收到桃園縣政府的信函,同一個信封袋裡裝了兩份公文,事由都是因兼任行政而辭申訴委員的代表改派;結果本會依據會議決議(見會議紀錄)改派的「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桃園縣政府的答案竟是「本府歉難同意」,真是令人啼笑皆非! 按桃園縣政府96年1月15日修正之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遴聘原則之二、「教師代表由地區教師組織推派、十三鄉鎮市教師遴選、地區教育組織推派,呈請縣長遴聘之。」 廖娟如老師,是桃園縣教師會推派之「地區教師組織」代表,辭職後,改派權也應該是桃園縣教師會。〈PS:洪逸暉老師屬桃園縣教育會推派〉 蘇老師回覆桃園縣政府「歉難同意」的聲明書 桃園縣政府針對本會改派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擔任申評會委員,表達「本府歉難同意」,另遴選蘇俊叡教師,蘇俊叡老師寫聲明書表達「實難接受」。 我們真的要問:民主尊重,朱立倫縣長和張明文局長,你懂嗎?我們也真的想不透,朱立倫縣長和張明文局長兩個大男人,為什麼這麼害怕桃園縣教師會推派「彭如玉」這樣一個女老師進入申評會?哈!哈!哈!..... 桃園縣政府越是這樣,就令人越想進那個組織看一看,是否有些什麼不可告人之處?! ================================================================================= ●會議紀錄 桃園縣教師會第七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二時至四時) 提案六 提案人:行政組 案 由:請推派本縣申訴評議委員會本會推派代表ㄧ名。 說 明:原本會推派桃園縣申訴評議委員會之本會代表之ㄧ廖娟如老師,因擔任該校輔導主任,不符原本會推派「未兼行政」之申評會委員資格而辭職(辭職書如附件七,p.14)。 辦 法:請推派。 決 議:本會推派代表,(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 ================================================================================= 【附件一】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張素娥 電話:03-3322101 傳真:03-3358254 電子信箱:sac008@mail.boe.tyc.edu.tw 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60318340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聘書乙紙 主旨:茲敦聘台端擔任本縣第六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請查照。 說明: 一、聘其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原洪逸暉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辭職照准。 正本:振聲中學、袁海寶教師【本縣振聲中學】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洪逸暉教師【龍山國小】、龍山國小、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本縣龍興國中】、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朱立倫 ================================================================================= 【附件二】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張素娥 電話:03-3322101 傳真:03-3358254 電子信箱:sac008@mail.boe.tyc.edu.tw 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60318341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聘書乙紙 主旨:茲敦聘台端擔任本縣第六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師會96年8月24日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22號辦理。 二、聘其自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原廖娟如教師因兼任行政職務辭職照准,本縣教師會改派山豐國小彭如玉老師本府歉難同意,另遴選蘇俊叡教師遞補本縣第六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正本:蘇俊叡教師【本縣員樹林國小】、本縣員樹林國小。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廖娟如教師【新明國中】、新明國中、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本縣龍興國中】、本府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朱立倫 ================================================================================= 聲明書 文/蘇俊叡 本人蘇俊叡任職於桃園縣大溪鎮員樹林國小,目前亦擔任桃園縣教師會幹部。日前接獲貴府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60318341號函,系聘本人擔任桃園縣第六屆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實感沉重與不解,故在此聲明無法接任此一要職。原因如下: 一、 桃園縣教師會於95年12月15日(發文字號:九十五縣教師字第244號)提出「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名單共七名, 貴府竟於96年3月2日(文號:府教學字第0960064638號)的回覆中,未經協調即減少委員總人數,而桃園縣教師會所推派之七員也變成四員。(當時本人也是被刪除的三名人員之一) 二、 因廖娟如老師兼任行政工作辭去申評委員職務,而桃園縣教師會於96年8月24日(文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22號)去函 貴府告知改派人員為彭如玉老師,得到貴府的復文(文號:府教學字第0960318341號)竟是「歉難同意」,而改成本人,實感不解。 三、 鑑於 貴府如此恣意的、片面的更改桃園縣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的人數及未能尊重桃園縣教師會所推派的人選,本人實難接受此一職務,亦請貴府尊重桃園縣教師會所改派之人選「彭如玉老師」。 正本:桃園縣政府、員樹林國小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廖娟如老師、新明國中、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教育局學管課 聲明人 蘇俊叡 20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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