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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8/1/6 下午 04:27:37
學校教師會應派出代表之會議及法源依據 文/ 政策研究 常常有些學校在一些法定的會議或組織上遺漏了學校教師會代表,不論是故意或是無議,經常都是發生爭議時才發現問題,於是本會理監事會議希望能為基層學校教師會服務,由本會政策研究組整理相關資料並通知各校教師會,好讓各校教師會可以據此檢視。 ======================================================================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F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蘇俊叡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151號 附件:學校教師會應派出代表之會議及法源依據 主旨:檢送「學校教師會應派出代表參加的會議」,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ㄧ、依據第七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辦理。 二、鑒於部分學校教師會未能清楚學校的何類會議,應有教師會代表的參與,故本會整理成表格(如附件),使教師會代表得依法參加各會議,以維教師權益,達興革之目的。 三、民主法治的社會,更應在學校落實,若 貴校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與本會聯繫,電話(03)428-0368 或 428-3122。
正本:桃園縣各級學校教師會(含分會)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 發函-151教師會應派出代表-附件.doc
附 件 <DIV align=center>學 校 教 師 會 需 派 出 代 表 之 會 議 | 會議名稱 | 法律條文依據 | 教師評審委員會 | 「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二、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由校長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或兼董事之人員共同選(推) 舉之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指由家長會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為一人。 前項第一款之教師代表,應包括學校教師會代表至少一人。但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在此限。…教師代表,應包括學校教師會代表至少一人。但未成立學校教師會者,不在此限。 | 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九條: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 常態編班作業委員會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六條:…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和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長代表出席。 | 學校分組學習實施計畫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 第八條: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下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 | 協商聘約準則 |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4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聘約,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聘約準則。各級教師會並得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聘約準則。教師聘約內容,應符合各級學校聘約準則之規定。 | 協助處理學校不適任教師事宜 |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二、輔導期 教師具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情事,如經學校書面通知後仍未有效檢討改進,學校認為有輔導之必要者,依下列原則輔導之: 1.學校應成立處理小組,由校長召集,成員含相關處室主任(組長)、學校教評會、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代表等,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代表。 …… | 課程發展委員會(課務編配小組) | 「教師法」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 </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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