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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8/1/6 下午 04:28:19

老師!別踩輔導管教的紅線!

/行政組

1025媒體報導老師在輔導管教方法上出現有爭議的案例,報導內容涉及輔導管教的紅線,在教育部頒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有明白規定,本會在此整理並提醒老師們:

報導中提到:「...只要學生測驗卷沒給家長簽名查看,就得繳納一百元罰款作為班費...

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

 

報導中提到:「....並稱罰款措施由班級會議通過」
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
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報導中提到:「....學生這次段考的英語科沒考好,不敢將考卷帶回家,於是用早、午餐錢繳罰款,」

按「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二十點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本會在此要提醒老師:有些紅線不要亂踩,尤其是輔導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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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防藏考卷 家長批師過當
民視 (2007-10-26 15:16)
  桃園縣有一名國中英老師,要求學生把考卷給家長簽名再帶回學校,很多學生因為考不好,不敢讓家長知道。於是這名老師想出一個辦法,沒簽名要罰一百元,引發家長反彈,質疑老師手段不當,校方趕緊出面澄清,這名老師也將罰款全數退還,暫時化解糾紛.考試考不好,考卷又必須要給爸媽簽名時,很多學生們乾脆偷藏考卷,一了百了;於是桃園縣這名英老師想出這招,沒有簽名繳回的,一張罰一百元。但這樣的方式,卻因此遭到許多家長反彈國中生沒賺錢能力,光是一百塊都沒有,因此就有家長投訴孩子繳不起一百塊罰款,被迫省下餐費,餓肚子上課。不過也有學生很支持老師的做法校方澄清老師教學認真嚴謹,出發點是為了學生好,也坦承方式還有待改進。而累計一千多元的罰款,也都會退還給學生,只希望家長能多加關心孩子的課業,也就不會有這樣的誤會發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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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節錄)

十四、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輔導與管教之方式

十九、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未有第二十點第一項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監護權人或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處(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二十一、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科處罰款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二十二、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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