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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9/13 下午 10:10:45
教師法第二十七條
可定更細目的章程
一、維謢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一)鼓勵教師進修,以攻讀高深學位。 (二)學校的課程發展委員會及領域小組會議定期召開。 (三)召開教科書選擇委員會。 (四)開設相關教學專業之研習(有些教授會賺到錢) (五)教學歷程檔案及教學專業自主的規範。 (六)教學觀摩研討會議的實施。 (七)親師溝通正常化的研習。 (八)教學設計及教學正常化的研習。(講師可聘請教師會資深會員演講) (九)教學反省日誌之撰寫。 (十)學校行政人員對教師專業自權及教師專業尊嚴之維護的監督。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一)所有聘書皆有制式的聘約準則(若僅強調聘約準則,太狹窄) (二)派出代表與縣府協商,不適任教師之基準。 (三)與主管教育行政機構討論教師評鑑之規準、人員代表及法源。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一)協助山區弱勢團體,一校兩長之困境。 (二)監督縣府教育經費之使用及流向。 (三)協助全縣學校之任何有關教育的問題。 (四)擴大教師會會員的招收,以免孤軍奮鬥。 (五)公開任何與教育行政主管教育機關協商之內容。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教師有關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 :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引自美國獨立憲章)。 七、不適任教師輔導機制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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