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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9 上午 09:52:18

請問不適任教師定義為何?如何從每家學校中發現?外務過多的教師算不適任嗎?有沒有制定規範?

老師擔心轉學學生影響班上整體成績,暗示轉學生家長學校不能轉班但可轉學,沒有適當輔導算不算不適任教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9 上午 10:07:58

老師啊

你的良心在哪裡

學生的行為比成績重要多多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9 上午 11:20:11

抗議!

抗議,太無聊了,什麼時候教師會變得如此呀,假設,猜測,聳動,謾罵言論佔滿版面!

在內容中沒看到對於不適任教師的處置方案,建設性議題也沒有看到,只有謾罵及毀謗,

把家長權益放在那裡,把學生受教權放哪裡呀!這是教師會?叫蝨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9 上午 11:46:43

回覆2266家長

你可以在你們家長會長協會版面污染

請不要到這裡污染大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9 下午 08:39:51

我們學校對於班級管理有問題的老師有很好的處遇方式可以提供給大家參考,
其實很簡單,就是請他一直當科任教師,
這樣子就可以避免掉很多糾紛,可以把風險分散給很多班級,
校長和主任可以省掉很多輔導該名教師的麻煩,
家長和學生也不會有意見,
這樣大家不是都很幸福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9 下午 09:01:46

家長會長協會???

學校聚餐時來湊一腳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10 上午 08:59:46

疑似不適任教師,當專任比帶班影響小!這是不錯的做法...可供參考!

至於頂樓的說"外務多的老師",是指在外非法兼課呢?還是?定義不同,目的不同,是有不同的解釋的,教育的目的是什麼?眼界太小,服務的能力就會窄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10 上午 09:05:14

http://tw.wrs.yahoo.com/_ylt=A3eg86kHqu5IOBgA_Zxr1gt.;_ylu=X3oDMTBydTdmYjgyBHNlYwNzcgRwb3MDMQRjb2xvA3R3MQR2dGlkAw--/SIG=11gav1eld/EXP=1223687047/**http%3A//unfitinfo.moe.gov.tw/

教育部不適任教師資訊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10 上午 09:07:44

http://tw.wrs.yahoo.com/_ylt=A3eg86kHqu5IOBgACZ1r1gt.;_ylu=X3oDMTBybmlrYzR1BHNlYwNzcgRwb3MDNgRjb2xvA3R3MQR2dGlkAw--/SIG=123q8nnjl/EXP=1223687047/**http%3A//www.yfms.tyc.edu.tw/person/ngteacher.htm

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10 上午 09:25:48

教師法(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ex.嚴重傷害學生自尊心,排斥學生...;性騷擾,曠職,遲到,早退...,無法以身作則...)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ex.上課中無法掌控班級秩序,影響教學品質,或言不及義,有損學生自尊心...)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14-1條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第十四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前,其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應予暫時繼續聘任。
第14-2條教師停聘期間,服務學校應予保留底缺,俟停聘原因消滅並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回復其聘任關係。
教師依法停聘,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
第14-3條依第十四條規定停聘之教師,停聘期間應發給半數本薪(年功薪);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 應予補發。但教師係因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執行或受罰金之判決而易服勞役者,其停聘期間之薪資,不得依本條規定發給。
第17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學生是學習的主題,教師沒有教育愛,教師就該轉行!)

        第二條應該是最重要的一條,學校的存在乃因學生的存在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0、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第18條教師違反第十七條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29條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31條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
第33條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10 上午 09:31:42

教師應以學生為主體 , 教師應秉持教育愛 , 給予學生有犯錯(學習)的機會 , 適時導正 , 不該有排擠學生的心態 !

教師的存在乃因學生所存得以立 , 教師無教育愛的確該轉行 , 不該繼續留在教育界 ,

倘若有排斥學生或老師的明顯行為 , 乃違反教師法 , 與多數同儕關係出問題 , 實在不適合繼續任教 , 以免誤人子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11 下午 05:14:40

外務太多的教師會幹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13 上午 09:51:20

是ㄚ

他們外務真的太多了

管到慈文那幾班違法特權班

家長當然看不慣ㄚ

真如樓上所說得了便宜還賣乖

享盡特權還要人閉嘴不能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8/10/14 下午 11:05:47

沒有教師會 教師如散沙

教師會一定要存在

教師權益才有保障

教師會針對重點 只管加入會員的權益

請用密密協商的方式爭取

不認同教師會的 請它另請高明

誰管它.....自食惡果........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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