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8.1.7函-有關桃園縣政府訂定「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違反行政程序法...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3879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羅焜榮、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02號 附件:1.桃園縣政府 2.桃園縣教師會 3.桃園縣政府 主旨:有關桃園縣政府訂定「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違反行政程序法及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 則」,嚴重影響人民權益,請 貴院嚴查並予以糾正。 說明: ㄧ、桃園縣政府於 修正之「桃園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以下簡稱「設 置要點」)(附件一),係依據教育部訂定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 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所訂定,故其內容之相關措施,應屬行政 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行為」,且其相關行為之程序,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應依該法(行政程序法)規定為之,合先敘明。 二、另按教師法第27條略以「派出代表參與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 之法定組織」,係法賦於本會之基本任務,又桃園縣政府未能 於「設置要點」中明訂「委員總額(委員會人數總額)」及「各 類代表」之明確人數,明顯阻礙本會執行派出「地區教師組織 代表」之法定任務;因此,本會於 師字第160號(附件二)函請桃園縣政府應明訂「設置要點」 中「委員總額(委員會人數總額)」及「各類代表」之明確人數, 以符行政程序法之「明確」及「信賴保護」原則並利本會推派 代表。(行政程序法第五條「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第一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 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 信賴,特制定本法。) 三、按教育部訂定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其業務需要訂定申評會編組表,列明職稱、 職等、『員額』。】,桃園縣政府卻以 第0970430837號(附件三),回函中說明「設置要點」第4點 規定,置委員15至21人與教育部訂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 組織及評議準則」規定並無不符,顯然不願對違法事實提出更 正且答非所問,有故意違反法令之作為。 四、素仰 貴院對「維護人民權益,糾正不法行政」不遺餘力!懇 請 貴院針對桃園縣政府明顯違反行政程序法與教育部「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之明確原則,已損及本會權 益並嚴重影響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嚴查並予以糾正,以昭公信。 正本:監察院 副本:教育部、本會法律顧問、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 行政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