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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9/1/10 下午 04:09:22

桃園縣教師會法律種子教師研習問題與回答

上下學、午休、灰色時段的界定?

學生打架受傷,老師有什麼法律責任?

老師體罰學生、損壞學生的物品,有什麼法律責任?

老師在教學現場,會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何其多?又該如何面對?

本會為提昇教師專業,於四月91630日辦理法律種子研習,邀請到邱清銜律師、蔡惠子律師、君豪律師擔任講師,講授「校園常會碰到的法律問題與因應之道」,並回答老師們在教學現場會涉及到的法律問題,為服務廣大會員,本會將整理相關具參考價值的問題,分次分期於本會訊公告,供會員們參考。

 

/服務活動組

問題1.        兩個學生在「校內健身操」比賽時間開溜,並向員生社主管借摩托車,藉口處理要務,結果於校外發生車禍受傷,請問校方及員生社主管都有涉及法律責任嗎?(提問來源:中壢高商教師)

【解析】:學生的個人行為應當自己負責,不論是正常上下課或是蹺課到外頭去,其所發生的任何事端都必須由個人或(未成年學生)家長自己負責,校方並不當然要對學生發生的所有事件負責,而家長或車禍當事人也不能要求校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即使校方疏於管理導致學生有機會蹺課離校,但車禍發生和校方疏於管理也無必然之因果關係。但校方內部仍須自行檢討疏於管理之行政責任。
有關校方的主要責任是對於學生違規離校這個事件必須做最明快的處置,簡而言之,當老師發現學生無故不上課時應立即向校方行政單位(通常是訓導處或學務處)通報,如老師未通報則可能須負行政上之責任。校方行政單位接獲老師通報應即刻展開尋找學生的作為,若仍無法發現學生則必須通報學生家長,必要時應通知學校附近的警察機關協尋,以保障學生權益。
至於員生社主管車子借給學生,如果發生車禍,車主需不需要負責任?應該分成兩種情況來討論:
1
、刑事責任:車主原則上沒有刑事責任,因借車與車禍與否並無因果之社會相當性。
2
、民事責任:

         a、如果車主於借車之當時,知道對方沒有駕駛執照,仍然把車子借給對方,這時因為車主違反民法上保護他人之法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23條有處罰)而構成侵權行為,所以車主必須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b、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但書第5款規定保險人對外理賠後,可向被保險人(即車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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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

1.老師因導護或巡視掃地工作學生因意外〈如:打架、玩耍〉受傷,老師的法律責任為何?

2.     下課時間,學生意外受傷,老師的責任為何?如何處理比較好?

3.     老師處罰〈必要時〉的原則,哪裡看得到?(提問來源:中埔國小教師

【解析】

1.方或老師有無民、刑事之法律責任?法官判決的依據通常都是視學校及相關人員(老師)有沒有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來認定。所以老師及校方行政單位平時應做好相關的安全教育並做成紀錄備查,以確保善盡告知之義務。

針對老師因導護或執行其他公務而必須暫時離開教室或教學場域時,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無虞始得進行導護或其他公務。以964月台北縣永和國小學童在校,因為被老師要求協助掛運動會的大型布幔被刺傷,導致重度弱視的眼睛以國賠306萬收場。同樣事隔半年花蓮縣佳民國小學童,因為同學拿起垃圾籃朝其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該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目前法院裁定以國賠 193萬為基礎,但是雙方仍要上訴。

  以上兩則判例顯示出法官判決上依據的考量,就永和國小事件而言,判決書上記載,教師怠於向學生說明注意之安全事項,也未在現場督導。而花蓮佳民國小事件,判決書上也說導師因導護之職必須離開,也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就此離開現場,均屬於怠守職務。

2.同上例,平時應做好安全教育宣導並紀錄,同時校方也要時常檢視校園設施安全,若不幸發生意外安全事件時,應建立迅速處理的機制,如此可避免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之不利處置。

3.依據教育部頒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96622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的原則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原則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

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 

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

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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