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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桃園縣教師會法律種子教師研習問題與回答 上下學、午休、灰色時段的界定? 學生打架受傷,老師有什麼法律責任? 老師體罰學生、損壞學生的物品,有什麼法律責任? 老師在教學現場,會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何其多?又該如何面對? 本會為提昇教師專業,於四月9、16、30日辦理法律種子研習,邀請到邱清銜律師、蔡惠子律師、 文/服務活動組 問題1.: 兩個學生在「校內健身操」比賽時間開溜,並向員生社主管借摩托車,藉口處理要務,結果於校外發生車禍受傷,請問校方及員生社主管都有涉及法律責任嗎?(提問來源:中壢高商教師) 【解析】:學生的個人行為應當自己負責,不論是正常上下課或是蹺課到外頭去,其所發生的任何事端都必須由個人或(未成年學生)家長自己負責,校方並不當然要對學生發生的所有事件負責,而家長或車禍當事人也不能要求校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因為即使校方疏於管理導致學生有機會蹺課離校,但車禍發生和校方疏於管理也無必然之因果關係。但校方內部仍須自行檢討疏於管理之行政責任。 a、如果車主於借車之當時,知道對方沒有駕駛執照,仍然把車子借給對方,這時因為車主違反民法上保護他人之法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23條有處罰)而構成侵權行為,所以車主必須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 b、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但書第5款規定保險人對外理賠後,可向被保險人(即車主)求償。 =================================================================== 問題2: 1.老師因導護或巡視掃地工作學生因意外〈如:打架、玩耍〉受傷,老師的法律責任為何? 2. 下課時間,學生意外受傷,老師的責任為何?如何處理比較好? 3. 老師處罰〈必要時〉的原則,哪裡看得到?(提問來源:中埔國小教師) 【解析】 1.校 針對老師因導護或執行其他公務而必須暫時離開教室或教學場域時,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無虞始得進行導護或其他公務。以96年4月台北縣永和國小學童在校,因為被老師要求協助掛運動會的大型布幔被刺傷,導致重度弱視的眼睛以國賠306萬收場。同樣事隔半年花蓮縣佳民國小學童,因為同學拿起垃圾籃朝其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該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目前法院裁定以國賠 193萬為基礎,但是雙方仍要上訴。 以上兩則判例顯示出法官判決上依據的考量,就永和國小事件而言,判決書上記載,教師怠於向學生說明注意之安全事項,也未在現場督導。而花蓮佳民國小事件,判決書上也說導師因導護之職必須離開,也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就此離開現場,均屬於怠守職務。 2.同上例,平時應做好安全教育宣導並紀錄,同時校方也要時常檢視校園設施安全,若不幸發生意外安全事件時,應建立迅速處理的機制,如此可避免該注意而未注意或該作為而沒有作為之不利處置。 3.依據教育部頒訂《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 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錯誤而處罰全班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 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 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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