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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9/1/10 下午 04:52:21
【法律資訊補給站】法官:懲兒要合理 暴力就犯法 文/政策組 「...桃園地院法官認為,父母善意和適當的行使懲戒權沒有問題,但暴力手段就會觸犯刑法...懲戒權是由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衍生而來。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 有關管教問題,無論是父母或老師,只要是「過當」都是違法的,提供下面這篇案例報導,提供給所有的老師和父母參考! 教師或學校知悉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校園性騷擾事件,應於知悉事件二十四小時內依法進行責任通報(一一三專線),並進行校園安全事件通報,由校長啟動危機處理機制。 ============================================================================ 童遭家暴》法官:懲兒要合理 暴力就犯法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縣報導】 2008.12.16 02:22 am 桃園黃姓男子因管教兒子下重手,被依傷害罪嫌起訴,難道父母不能管教子女嗎?桃園地院法官認為,父母善意和適當的行使懲戒權沒有問題,但暴力手段就會觸犯刑法。 桃園地院指出,懲戒權是由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衍生而來。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必要範圍」實務上無統一規範,通常依子女的年齡、體質、性格、教育程度和社會地位做判斷。 怎樣處罰才不會逾越分寸?桃園地方法院法官鄭新後指出,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原則由父母斟酌實際情形,選擇「最好的方法」,如斥責、訓誡、輕打手心、輕打屁股、罰站、禁足等,只要出於善意,非凌虐性、變態性或經常性的懲罰,體罰也不重,都算是「未過當」。 至於有父母因懲戒子女而觸法,多半是以經常性和凌虐性的暴力處罰為主,如用木棍、鐵棒打、皮鞭抽,打到遍體鱗傷;或以菸頭燙、針刺、用手捏、指甲掐、捶打頭部、重踢腹部等,就逾越懲戒權範圍,並可能因濫用懲戒權丟掉監護權。 在刑事上,懲戒權被嚴格約束,檢察官蔡奇曉認為,只要打成傷就構成傷害罪;惡性和凌虐的手段,更被認定是管教過當。 【2008/12/16 聯合報】 ================================= 鼻裂臉腫一身鞭 「爸爸打的」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楊德宜、吳佩玲/桃園縣報導】 2008.12.16 02:22 am 桃園縣一名中度智障的九歲黃姓男童,因動作較慢、早上常賴床,父親嫌他屢教不聽,至少五度對他揪耳朵、打耳光、用繩子抽打;檢察官認為這父親已逾越管教子女範圍,昨天依傷害罪嫌起訴。 「我為什麼不能打,管教小孩有什麼錯?」縣府社會處指出,黃姓男子(四十五歲)接受調查時,還義正辭嚴地表示這是他的「家務事」,因兒子很難教,為兒子好才體罰,他有權管教兒子,縣府和司法單位都不該介入;社工員聽了直搖頭。 桃園地檢署調查,黃姓男童因中度智能障礙,學習和表達能力較遲緩,老師前一天才講過的話,隔天就忘了。男童父親嫌兒子老教不會,又愛看電視、不寫功課、講不聽、動作慢,放完假的上學日總賴床,上學遲到,因而發怒和毆打。孩子的母親作證說:「丈夫管小孩會用打的。」 社會處要求男童父親上親職教育課四十二小時,因從來不去,開罰六千元;如今男童已被安置在寄養家庭,父親多次想領回,社會處都不准。 男童已轉學,之前教過他的國小老師說:「他長得很可愛,也很貼心,一到學校會向老師說早安。」但一提起男童父親,老師開始皺起眉頭,「他不好溝通,常說小孩賴床,叫不起來,他又趕著上班,或是說兒子不寫功課」。 男童父親兩年前開始,至少五次虐待兒子,包括揪兒子耳朵、甩耳光、捏雙頰,還曾用繩子猛力抽打兒子全身,致男童經常帶著一身傷上學。老師追問,他才說:「都是爸爸打的。」 去年十月,男童父親再度把兒子打得眼部挫傷、臉部浮腫、鼻子裂開。他到學校後一直喊痛,老師把他送醫治療,護理人員認為遭到虐待,通報社會局,才揭發這件父親虐待兒子事件。 【2008/12/1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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