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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教育局愛說笑〔談笑話公文問題: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桃園縣政府 於 95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097454 號函修正發布所謂「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甚中前三條條文如下: 一、桃園縣政府為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設校務會議,特訂本要點。 公函中既已指明法源: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就讓我們來看看條文是怎麼說的: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http://law.moj.gov.tw/〕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 或 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看清楚了嗎?國民教育法 第 10 條 條文於第一款中明定:校務會議採全體教師或代表制兩者擇一。(意即學校擁有絕對自主的自由選擇權),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權限僅止於「訂定代表制之成員比例」而已! 所以桃園縣所訂定的實施要點已經明顯違反其法律授權來源中的規定:校務會議採全體教師或代表制兩者擇一。既已明確抵觸母法規定,則整個實施要點應屬無效!! 而且桃園縣所訂定的實施要點中也未明白指出學校擁有「採行全體教師參與或代表制」之「絕對自主的自由選擇權」,顯屬不當!! 這是桃園縣教育局犯下的第一個大錯。 會議採代表制的方式,在「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 4 條 條文中就有過類似規定,條文如下: 第 4 條 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得依章程規定,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社員代表,出席社員代表大會。但章程未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分組辦理。 看清楚了嗎?重點在「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得依章程規定....」,一般會採用代表制都是在人數眾多的情形下才會採行,而且條文中的「得」字明明白白表示了「自主決定」的精神所在。 而桃園縣所訂定的實施要點中又未能參照上述條文精神,頗有強迫所有學校無論規模大小一律採行的意味!! 這是桃園縣犯下的第二個大錯。 即使學校規模太大,有必要採行代表制時,前述實施要點第三條條文中保障家長代表的名額卻使得未兼行政之教師代表必然少於二分之一,也不符合教師法 第 11 條關於教評會設置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的精神。很明顯不符合比例原則!!〔第 29 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標準更高!〕 這是桃園縣犯下的第三個大錯。 當然上述實施要點也不是一無是處,其中第十條條文中:「議案經充分討論後....」,就算是比較可取的概念(如果做得到的話!)。但無論制定任何辦法,教師法 第 37 條的核心精神:〔本法授權教育部訂定之各項辦法,教育部應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應獲得各級教育主管機關重視與尊重,教師會的意見切勿等閒視之。這次「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雖源於國民教育法,但執行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議決學校重要事項時〔1、校務發展計畫 2、學校各種重要章則....〕,仍然涉及教師權利義務,豈可不尊重基層教師與教師會的意見,只以行政機關的主觀意識就片面定案〔詳隨附之新聞稿〕!! 綜合上述,所謂「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可說是笑話一則;在制定該實施要點時,所有參與者的文字解讀能力或專注力真有這麼差嗎?難道桃園縣政府沒有法規會或法制室?也沒有法律顧問可供諮詢嗎?鬧笑話的公文可不止這一件而已!桃園縣政府還是多加加油吧!
---------------------------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同上〕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名 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民國 92 年 10 月 08 日 修正) 〔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同上〕 第 4 條 合作社社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得依章程規定,分組舉行選舉會議選舉社員代表,出席社員代表大會。但章程未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得分組辦理。 --------------------------- 名 稱: 省、縣、市合作社聯合社章程準則 (民國 92 年 01 月 24 日 廢除)〔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同上〕 第 34 條 本聯社社員代表達二百人以上,得另以章程,將本聯社業務範圍,分為若干區,分別舉行代表大會,由各區代表大會複選代表,出席於全體代表大會。 --------------------------- 名 稱: 教師法 (民國 92 年 01 月 15 日 修正) 〔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同上〕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規定分發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別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 名 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民國 90 年 03 月 14 日 修正) 〔詳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同上〕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 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修正遭指控
教育局長張明文表示,要點修正案是參照其他12縣市要點後定出,他不認為桃園縣有多苛刻,而且並不違反國教法的規定。他強調,教育局的行政作為是以學生最大利益為考量,讓學校行政、教師、家長三方平衡,更重視是學生的福祉。 桃園縣家長會長協會表示,學校校務會議中所討論的不只是教師權益,還關係到學生權益,如果教師們的主張是對的,家長一定會力挺老師到底,可惜的是,有部分學校授課只重視教師權益,所以校務會議中竟通過教師上午7時30分到校、下午3時30分即可離校;全學年不辦運動會、不辦親職教育等決定,這才是家長該擔心的。 【2006-04-18/聯合報/C2版/桃園縣新聞】 --------------------------- 中國時報 C2/桃園新聞 2006/04/18 【黃文杰/桃園報導】 ---------------------------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95年4月7日府教學字第0950097454 號函修正發布 一、桃園縣政府為本縣各國民中小學,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規定設校務會議,特訂本要點。
作者︰test 教育局愛說笑??其實一點也不好笑 "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為何引起教師強烈反彈 校務會議在國民中小學教師....定位重點為何?? 開會常常演變校內派系批鬥大會 真正 民主在哪裡??!!不知道 過度自由過度民主演變成無政府狀態 教育者短視校務會議上.... 卻不知眼光放遠...教育是百年大計(也許老套但事實如此) 任由最後一道紮根國民教育 跟著當前政治經濟衰退~甚至崩盤 老實說台灣也沒什麼好眷戀...大家還是趁早到對岸看看有沒有"超額教師"缺 看是試教"北京話""上海話""江蘇話"....還是"國台語"也通 是"Linex"還是"Linux" or "serve2003"還是 "Microsoft Windows 2003 server" 有感而發路人甲
作者︰test
看了老半天 就是怕自己權益受影響 沒人想到是為了要煮青蛙...自己卻要當青蛙 請不要誤導社會大眾 教師的言論....老是在幫自己解套 永遠有一套說辭
作者︰test
本文重點在於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法律條文很清楚的寫明「或」字,就表示學校有絕對自主的自由選擇權〔至於選擇全體參與或採代表制?就看各校自由意志來決定〕! 法律條文可以略過前半段只看後段嗎?這樣子解釋法律,不就擺明了:我想怎樣就怎樣,不服氣,哭啊! 依法論法,就事論事,才是理性討論事情的方法!如果政府單位可以不遵守法律條文,想怎樣就怎樣,才真正是台灣可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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