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教育解釋令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6 ) --- 教育部函-有關教師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等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作為成績考核等次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4537 )
作者︰peng 檔 號: 保存年限: 教育部 函 地 址:100台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7022 聯絡人:王慧茹 電話:02-77365944 受文者:人事處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台人(二)字第097020432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無附件 主旨:為落實性別平等,有關教師依規定核給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 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等,不得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 因素,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 二、 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略以,受雇者依該法第14條至第20條規定所請求之生理假、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期滿申請復職、哺乳時間、減少工作時間、家庭照顧假等,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 另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教師之請假,依下列規定:…四、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五、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二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三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四、 次查本部 五、 綜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情形,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 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 (二) 依法令規定給予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正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福建省金 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副本:立法委員黃淑英辦公室、本部中部辦公室、申評會、人事處 部長鄭瑞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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