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8.5.11函-復 貴校98年4月15日豐小教字第0980000014號函,詳如說明,請 查照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4594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桃園縣山豐國民小學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075號 附件:本會支付山豐國小所請領代課費用函,共五份 主旨:復 貴校 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貴校確實於 人、事、物、影音…可資查證),且經山豐國小教師會於98.1.22來函告知本 會: 貴校已於98.1.14校務會議通過於 22節之決議,另本會亦函知 貴校:本會支付彭、余二員之代課費以每週18 節計,以上皆有相關公文可查,合先敘明。 二、事後, 貴校仍陸續以23節計算方式向本會請領二月份及三月份代課費,本 會皆已函復 貴校支付原則仍以22節作計算基準。 三、 貴校未能依校務會議決議調整相關教師之授課節數,歷經山豐國小教師會 多次提醒,及本會數次函知 貴校支付原則, 貴校仍置之不理,顯然屬惡 意違法行政,本會恕難配合。 四、 貴校仍於98.4.15豐小教字第0980000014號函要求本會補足差額,逕行 推翻校務會議決議,並附知教育處及貴校家長會,企圖將 貴校行政違法與 疏失之責任栽贓在本會身上,本會難予苟同。 五、本會依據第七屆第六次臨時理監事會議決議:「1.站在維護本會會員繳費的 權益上,應撙節使用會費,本會支付的費用應符合相關法令程序。 2.本會 支付彭如玉、余章維兩位教師代課費以該校校務會議決議「科任22節」
,扣除每週應上四節後,以支付每週18節計為原則(若另有公假衍生之代課 費另計)。」 六、 貴校自98年二月ㄧ日起,向本會請領之二月份、三月份、四月份代課費 用,已按 貴校校務會議決議之節數作為計算基準,及相關請領費用皆 已匯入 貴校指定帳戶,皆可查核並確認(如附件)。 正本:桃園縣山豐國民小學 副本:桃園縣政府教育處、山豐國小家長會、 理事長彭如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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