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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教師請假規則,教育部中肯回覆桃園縣政府之釋示 文/政策組 有關教師請假規則中「寒暑假返校」及「調補代課規定」,皆要求一定要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這對於長期習慣專權專斷「我說了算!」的桃園縣政府相關人員來說,可以說極為不習慣! 換句話說,如何學習「尊重」進而協商,對這些官來說是一門才要學習的功課! 去年底11月桃園縣政府向教育部「求援」,看能不能支持:想要於寒暑假中「臨時」要求教師返校?如果教師拒絕,可否懲處?調補代課協商內容是否含病假連續之「日數」?....行文的內容,看來有點「驚悚駭人」,當時我們也很好奇教育部會怎麼回答? 現在,我們拿到教育部的回覆公文,看起來算中規中矩,整理並貼出來給各位參考: ●桃園縣政府問:...另未兼行政教師於寒暑假不必到校期間如學校臨時要求返校處理各項活動及事務,可否拒絕?如法令規定不可拒絕,未兼任行政教師拒絕時,學校可否依據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衡酌懲處? ◎教育部答:案內所詢學校於寒暑假期間(含非例假日)要求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返校處理各項活動及事務一節,請究明前開活動是否屬全體教師共通性應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事項,又是否屬教師法規範之教師義務事項,秉權責依上開規定辦理。 ●桃園縣政府問:教師請假、公假、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本府與桃園縣教師會協商訂定之內涵應為何?是否涵蓋如何支付代課費標準在內(如規定病假連續6天以上始可核之代課費)?同滋疑義。 ◎教育部答:所詢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之內涵,係由 貴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議訂之,請本於權責酌處。 PS:從函文中可知,桃園縣政府可能期待教育部可以支持他們「病假連續6天以上始可核之代課費」的主張而無須與縣教師會協商,結果教育部的答覆大概讓桃園縣政府「自討沒趣」,所以於 ========================================================================= ●●●教育部 函●●● 機關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真:02-23977022 聯絡人:姚佩芬 聯絡電話:02-77366139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台人(二)字第097022533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12、14條條文適用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府 二、 查教師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規定:「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又查本部 三、 另依教師請假規則第14條規定:「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合適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準此,所詢教師請假期間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之內涵,係由 貴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議訂之,請本於權責酌處。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府人事處 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鄭文賢 電話:03-3322101-7309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府教創字第097037266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十四條條文適用乙案,請釋示。 說明: ㄧ、查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規定略以: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於學生寒暑假期間,除例假日、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及配合災害防救所需之日外,餘可不必到校。前項返校服務、研究與進修等活動事項及日數之實施原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全國教師會代表參與訂定,並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請同級教師會協商後訂定執行規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前兩項返校服務、研究及進修等活動之實施,教師無法配合參與時,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復查大部 二、緣本府 三、另未兼行政教師於寒暑假不必到校期間如學校臨時要求返校處理各項活動及事務,可否拒絕?如法令規定不可拒絕,未兼任行政教師拒絕時,學校可否依據教師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衡酌懲處?亦滋疑義。 四、又教師請假規則第十四條規定略以,教師請假、公假或休假,其課務應委託適當人員代理。教師無法覓得適合代理人時,學校應協調派員代理。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休假期間,其行政職務應由學校預為排定現職人員代理順序。前項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同級教師會協商訂定;無地方教師會之直轄市、縣(市),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或授權學校訂定。上開教師請假、公假、休假所遺課務之調課補課代課規定,本府與桃園縣教師會協商訂定之內涵應為何?是否涵蓋如何支付代課費標準在內(如規定病假連續6天以上始可核之代課費)?同滋疑義。 正本:教育部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本府教育處、人事處 縣長朱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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