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8.6.29函-有關97學年度慈文國中違反常態編班乙案(以下簡稱本案),請 貴府依法令規定..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4850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羅焜榮、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九十八縣教師字第107號 附件:一、98年3月10日教育部台國(四)字第0980034966號函 二、 主旨:有關97學年度慈文國中違反常態編班乙案(以下簡稱本案),請 貴 府依法令規定議處該校校長與學校相關人員,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 稱準則)第12條第1 項規定︰「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 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 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依法令規定議處。」。 二、又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中, 已明訂「校長於考核年度有『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證屬實。』之 情形,其成績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三、本案經教育部對慈文國中進行實地訪視,其調查結果已明確指出︰該 校有違反常態編班規定之相關事項(附件一),同時,亦請 貴府依 據「準則第12條第1 項」及「教育部 第0960174492號函」規定辦理(附件二)。 四、請 貴府於「年度考核」確實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議處該校校長與學 校相關人員,以維護法治。 正本:桃園縣政府人事處 副本:教育部國教司、桃園縣公私立國中小學、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