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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4 上午 10:33:31

國民教育法 第九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

 

國民教育法 第十八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職務」任何職位依規定必須擔任的工作及責任。簡單來說就是「工作內容」

「職稱」職位或職務的名稱。簡單來說就是「在公司的頭銜及地位」

 

所謂「行政裁量權」乃是法律許可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得為自由之判斷,這是必須的,畢竟法律僅是規定大原則,無法就依每件個案分別為細密之規定。當然行政機關依「行政裁量權」在作一個行政決定、處分時,並非完全之放任而無限制,通常行政機關仍然遵循如下之限制:
一、須遵守法律優越原則,簡單來說就是行政機關之決定不能違背法律之規定。
二、不得違背公平原則,亦即行政機關遇到相同事物時,應為相同之決定,不得有差別待遇。
三、不得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即行政裁量權若是基於法律條款之授權時,不得違反授權之目的與授權之範圍,亦即「子法不得超越母法」。
四、除了上述限制外,行政機關尚必須遵守「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

 

學校為雙系統架構,具備科層級專業,為使學校運作校長、主任依法律取得職位而擔任職務,在擔負職務工作時也就必須擁有「權力」以行使其職權。根據French Raven提出的五種權力基礎,法職權、強制權、獎賞權、專家權、參照權,其實已散見於國內教育相關法規。因此校長綜理校務,身為校內最高領導人,每日依法行政及決策怎可說校長無行政裁量權呢?日前本校一場教師會演講直言校長無行政裁量,個人認為實屬不當,演講者應著眼於告知老師以培養具備分析校內行政決策是否秉持專業考量依法行政及兼顧「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而學校單位更必須以維護學生學習權及受教權為優先考量,不應鼓動教師以抗爭手段,製造學校對立紛爭,甚而灌輸學校教師是被校長及主任剝削及奴化的角色。另一方面在教師進修方面,雖無法律規定無參加進修的罰則,但不能應無罰則而忘了教師進修的義務。因此當一所學校教師只著眼於以抗爭已獲取個人利益,而不以學校整體考量作為思考的基礎,這樣的惡質學校文化我想是所有人不樂意見到的,所以個人建議如下:

一、身為公眾人物,請以客觀整體的角度切入議題,避免是是而非的理論。

二、強化教師對法律條文的認知及分析能力,任何案例只是特例,不應以偏概全。

三、落實和平協商機制觀念,避免強調以抗爭做為爭取的手段。

四、組長、主任均為教師兼,任何議題之協商應整體考量而不應在教師群內分化。

五、不應灌輸教師是被學校行政奴化的一群,長久以來忽略教師權益的是國家,教師會應向教育行政單位爭取教師權益。

六、學校行政人員不是原罪,教師兼任主任及組長只是推動學校經營的角色之ㄧ,因此相互體恤、彼此鼓勵以營造合諧的學校氣氛。

七、強化學校教師會在學校經營中的角色及助益形象,服務的對象不應侷限於導師及科任,所有兼任行政職務的教師亦是關心及協助的一群。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4 下午 12:51:04

這些道理難道縣教師會的人不懂

這是視野的問題

你看到的只是你們學校或你知道學校的情況吧

你走過縣內每一所學校嗎

你了解過  解決過  老師提出的不平或問題嗎

據我所知

縣教師會中有很多行政人員

難道他們自打嘴巴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4 下午 03:32:36

我只想知道教育局以ㄧ紙行政命令的"桃園縣學校實施校務會議採代表制的法源依據為何?國民教育法並無如此硬性規定.......如此大事,怎可以所謂行政裁量權來解釋!教育局只設定一個框架,名額幾個由學校討論,我想大家只想知道~為何教育局可以硬性規定將校務會議由全校教職員工參加改為代表制?如果要改變,為何不事先溝通或開座談會,聽聽教師,家長各界的意見?

另外,行政裁量權的內容項目,為何不訂定條文規範?長久以來,就是模糊帶過........,如果ㄧ切作為都訴諸~學校本位ㄧ詞。我覺得行政與教師的爭執問題,將無法理性解決。

我目前是國小主任,我個人覺得目前最大的問題即是~校長主任甄選的方式,釜底抽薪的方法就是研議一套"選賢與能的主任或校長的甄選辦法"以及"公平有效的校長主任考評制度",尤其是校長四年一任的部份,現在的校務評鑑方式.......唉不知有何意義?大家都在做表面工夫!沒有長進的方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4 下午 06:34:33

主題:別用行政裁量權嚇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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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 : 文/廖芳子 / IP位址:59.121.151.184 /
時間 : 2005/5/28(10:16:15)
別用行政裁量權嚇老師
廖芳子/國小教師(桃園縣)
     校長不要每天只會把「行政裁量權」掛嘴邊,以為擁有「行政裁量權」彷彿得到「尚方寶劍」一樣。所謂的「行政裁量權」是指國家為推行行政業務,對於行政機關就其職權範圍內之事項,賦予在法令限制內藉自身公正合理之判斷來做成必要決定的權力。重點在於須在法令限制內為之,且不得濫用或怠惰,才能讓行政裁量合法、合理並合情,否則即有觸法之可能。     「行政裁量權」必須要依法才能擁有,更必須在法定範圍內行之,而非漫無節制。更何況校長是依法令從事公務的公務員,一切行為都得依法行政。不可以隨意裁量、圖利私人,例如讓少數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減課或不必上課,置自己於觸法犯罪之險境。2005/05/27---------------------------------------------------------------------------------------
回應 : 1 都一樣啦 回應IP : 220.139.115.60 時間 : 2005/5/28 下午 12:28:49
我們以前的校長也是常把行政裁量權掛在嘴邊,目前這個還沒有動靜,不過或許也快要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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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 2 大學校小教師 回應IP : 218.169.241.166 時間 : 2005/5/29 上午 02:26:26   
偏偏很多校長就是拿「行政裁量權」當無限上鋼,在校園裡面說的話,宛如聖旨一樣;校長又擁有對教職員工的「工作聘任權」和「考績核定權」,教職員工敢和校長過意不去,就是拿自己的飯碗和前途做賭注和開玩笑。    再加上一般而言校長的人脈又廣,和縣、市首長、教育局局長、督學等教育局高層主管的關係又好,除非犯下天大的過錯或觸犯到刑法,否則,任誰都對校長無可奈何啊!    在台灣,一旦做了校長,就會一直做到退休或調職、高升其他職務吧!很少有校長因為治校、待人作風太具爭議性,或是治校成績太差而被降調為一般教師的吧!要把他們降調為一般教師,他們也拉不下臉再度的回任教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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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 3 新莊區分會蘇子鈞 回應IP : 163.20.51.25 時間 : 2005/5/30 上午 10:15:11
請經常受到行政裁量權對待的老師仔細研讀行政程序法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030055您會有意外的收穫

行政程序法第十條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4 下午 08:24:46

發表這篇文章的作者12345

一定是因為聽到理事長把平常老師們不知道的權利義務告訴大家

把真相戳破

所以讓這位平常擅於以行政裁量亂裁量的長官惱羞成怒

別氣別氣

我也聽過理事長的演講

我到是覺得理事長說得很正確

一語驚醒夢中人

老師們該要多關心權益的危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4 下午 11:03:33

我是行政人員,我聽過理事長的演講,我覺得她對於『教師權益』講的蠻中肯的。

或許小部分內容某些校長聽起來覺刺耳,但是她的努力我們都看得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4 下午 11:59:36

行政裁量權------依照各種組織運作模式,單位主管、官是應該要有的,但是請不要無限上綱,把所有個人意志力要推行的目的,都冠上它是法定權力,而使他合理化。如果行政裁量權變成是某些人逕行個人私利的話,就是濫權。行政裁量權的目的是讓主官可以順利運作組織,而不是用來遂行個人目的保護傘。

再來就是擬定出ㄧ套遊戲規則,行政裁量權在哪些地方可以裁量,在哪些地方不適用,當它損害到教師權益時,又該如何????難道只要口上掛著這一句口號,就可以暢行無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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