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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7 下午 09:32:45
<DIV align=center> 【2006/5/16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轉寄【2006/5/11牛奶瓶報報】作者:高雄縣教師會劉亞平 國中小教師的授課節數要先「固定」才能「降低」 教育部和全教會「課稅小組」協商「課稅收入運用計畫」,談到「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減少教師授課節數」,好像犯了嚴重的基本錯誤,國中小教師的授課節數沒有「固定」,哪能「降低」?! 教師授課節數的現況是:高中職固定,並有超鐘點;國中不固定,但有超鐘點;國小不固定,也沒超鐘點。 所以,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沒有「固定」,只談「降低」,難保各縣市政府會「抬高價錢再殺價」,實際上並沒有任何助益。 教育部官員沒有發現這個問題,全教會的「課稅小組」不應該「遺落」這個重點,否則真的是「瞌睡小組」,全國國中小教師的權益就給他們犧牲了。 全教會和教育部談好的「課稅收入運用計畫」第四點是有問題的:「四、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減少教師授課節數,國中小均減二節;國小導師再減一節,並以增加教師備課時間為原則,約43億元。」 因此,台中縣教師會發動連署,修正條文如下:「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減少教師授課節數,國中小均減二節(國小教師授課節數不得超過20節);國小導師(比照國高中導師調降)再減一節,並以增加教師備課時間為原則,約43億元。」 台中縣教師會發動連署,指出(國小教師授課節數不得超過20節)、(比照國高中導師調降),這是對的事情,各縣市教師會紛紛連署,台中縣教師會將連署書發文教育部和各立委,這本來是全教會該做的事,想不到還要縣市教師會出面。 台中縣教師會發動連署,有很多縣市連署支持,但有一些縣市教師會沒動作,這些教師會如下:基隆市教師會、台北縣教師會、苗栗縣教師會、南投縣教師會、花蓮縣教師會、澎湖縣教師會、台北市教師會沒有連署,高雄市教師會是連署又撤簽。 我們可以理解台北市教師會為何不連署,因為台北市的編制有其獨特之處,但就想不透其他縣市為何不連署,莫非他們縣市的國中小教師不支持台中縣提出的版本?如果這些縣市的老師要「固定」並「降低」教師授課節數,這些縣市教師會不連署就有點奇怪! 轉貼台中縣教師會電子報: ●●●95年5月3日台中縣教師會電子報●●● --------------------------------------------------------------------------------------- 台中縣教師會電子報 編號:950503-1 【請教育部及各縣市政府支持增修課稅運用計畫公文】 ======================== ※請理事長或會務幹部,務將此文件告知所屬會員。 臺中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 發文字號:中縣教師字第0950050135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一、呈請立法院修改「增修課稅運用計畫」連署書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 三、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主旨:檢送本會與十六縣市教師會聯合簽署之「呈請立法院增修課稅運用計畫連署書」 乙份(如附件一),請 貴部協助此修正案通過。 說明: 一、課稅及配套方案已在立法院一讀通過,感謝 貴部及相關人員之辛勞,為國解決長年問題,並洗刷國中小學教師的汙名,不勝感激。
二、在此配套《課稅運用計畫》第四要點:「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減少教師授課節 數,國中小均減二節;國小導師再減一節」部份,對實際負責第一線教學的國小老師教學環境改善有限,校園議論紛紛,多數國小教師認為在改革退休案中已被歧視一次 了,如今課稅配套中要再被犧牲一次,蓋因國高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是固定制,且國 高中導師授課節數可再調降四節以上(如附件二),而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是沒有固定節數(如附件三),國小導師亦無法如國高中導師般調降,故國小教師方面有被 歧視及受不公平對待之感。
三、若得實施,則符合 貴部93年2月22日「因應人口變遷啟動精緻國教」研討會,黃前部長榮村先生所作成的裁示,「要讓國小改以固定授課數來推動學校編制,以解決國小長期以來大、小校勞役不均,教師義務吸收其他差假教師課務,無上限的不合理現象」。
四、本會與十六縣市教師會聯合簽署「呈請立法院增修課稅運用計畫連署書」之內容,所增加之經費建議由取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免稅案之課稅收入運用計畫第一 點縮減云用。 正本:教育部、各縣市政府 副本: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各縣市教師會、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林樵鋒 ●●●呈請立法院修改「增修課稅運用計畫」連署書●●● -------------------------------------------------------------------------------------------------- 附件一 呈請立法院修改「增修課稅運用計畫」連署書 【前言】 立法院一讀通過取消軍公教免稅案,並增修課程運用計畫,其中對於國小教師改善教學環境有限。故本會擬前往立法院陳情,呈請立法院修改「增修課稅運用計畫」。 ───────────────────────────────── 其增修內容如下: 立法院一讀會通過之原條文 欲修改條文 課稅收入運用計畫: 一、補助國中小約聘僱行政或輔導人力,平均每校補助60萬元,約20億元。 不變
二、調增國中小及幼稚園導師費,國中小幼稚園導師費提高至每月4千元;幼稚園以每班二位導師發給,約29億元。 不變 三、教師專業基金,獎勵優秀教師之專業表現,約5億元。 不變 四、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減少教師授課節數,國中小均減二節;國小導師再減一節,並以增加教師備課時間為原則,約43億元。
四、降低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減少教師授課節數,國中小均減二節(國小教師授課節數不得超過20節);國小導師(比照國高中導師調降)再減一節,並以增加教師備課時間為原則,約43億元。
請支持並連署!!
台中縣教師會理事長 林樵鋒95/03/15 連署人: 台中縣教師會 林樵鋒 理事長、新竹市教師會 呂秀菊 理事長、 屏東縣教師會 林益慶 理事長、嘉義縣教師會 蔡文景 理事長、 雲林縣教師會 廖芳娟 理事長、高雄縣教師會 呂勝男 理事長、 台南市教師會 林祐任 理事長、嘉義市教師會 蔡紹文 理事長、 台中市教師會 葉淑芬 理事長、台南縣教師會 郭毓昇 理事長、 台東縣教師會 陳聰德 理事長、新竹縣教師會 吳秀連 理事長、 彰化縣教師會 廖銘潭 理事長、連江縣教師會 王連發 理事長、 桃園縣教師會 彭如玉 理事長、宜蘭縣教師會 李慎文 理事長、 金門縣教師會 李榮團 理事長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 --------------------------------------------------------------------------------------- 附件二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部授教中(二)字第0950500395B號 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表」,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 部 長 杜正勝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任課節數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國立及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教學時數,使各校有所遵循,並依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及兼導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
三、高級中等學校兼行政職務教師每週任課節數如下:
四、各校排課應按教師登記、檢定科目及參酌教師專長排課。但實習科目、稀有科目、選修科目如不易延聘合格師資,得聘請具有專長者兼課,節數以不超過六節為限。
五、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核計方式: (一)擔任一種科目或二種科目而每週授課節數相同之科目者,依表列各科基本授課節數辦理。 (二)擔任二種以上不同基本授課節數科目者,應依二者之比例折算該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例如:某國文專任教師擔任國文九節及社會領域科目六節,應先將社會領域科目折算國文節數五節(六乘以十六分之十四等於五點二五,四捨五入至整數),即授足其國文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十四節;又例如:某職校專業科目專任教師擔任機件原理(專業科目)十節及機械基礎實習(實習科目)七節應先將實習科目折算專業科目六節(七乘以十八分之十六等於六點二二,四捨五入至整數),即授足其專業科目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十六節。 (三)「班會」納入導師基本授課節數計算,「綜合活動」核實計支鐘點費,每一社團以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始得成立。但情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教師兼(代)課鐘點費核發方式: (一)教師授足其每週最高基本授課節數後,其另超出之節數,即屬兼課節數(不須再折算),得報支兼課鐘點費。 (二)教師兼課節數每週不超過六節,兼代課節數合計不得超過九節,均為日、夜及校內外合併計算。但學期中兼代課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經依規定排課核算後,如確有超授節數,得在各校人事費項下核實支給鐘點費。 (四)職校輪調式建教合作班之任課教師不得超授節數,並應授足其每週最高基本授課節數後,始得依其實授節數核支寒暑假期間鐘點費。
七、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依規定不必授課以專任為限。但學校如因課務需要須由主任輔導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兼課,其兼課基本節數分別比照處主任及教學組長每週授課節數辦理;俟其授足兼課基本節數後,始得按超過部分報支兼課鐘點費。
八、軍訓主任教官減免授課基本節數所需超支鐘點費支給規定: (一)七十年度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在二十班以上者,編列軍訓教官預算員額一人之超支鐘點費,以利支應。 (二)生活輔導組長超支鐘點費支出依前款規定辦理,預算不足時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
九、國防通識學科如由教官(國防通識教官)授課,基本授課節數為每週十節。
十、技術教師以擔任實習科目為限,不得兼任行政職務。 十一、實習課程依課程綱要相關規定辦理,如須至工廠(場)實習並有分組必要者,得分組上課,每班最多以二組為限,每組最低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不分組之實習科目以專業科目十六節計之。
十二、選修科目開設原則依課程綱要規定,每班以當年度核班人數為限,人數須不少於十五人為原則始得開班。但情形特殊報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進修學校校務主任及分部主任比照處主任授課節數減少二節,組長比照原屬學校組長授課節數減少二節(其班數計算依進修學校編制班、實用技能班及分部班級數為準)。
十四、各校專任教師每週教學時數應依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除追繳溢領鐘點費外,失職人員並予議處,本注意事項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
附件三 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
◎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台(九二)國字第九二○一二五○一七號令修訂
一、為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之推動,各領域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宜力求一致,並依總量管制之精神妥予安排。國民中學教師每週以十八節至二十二節為原則,且各領域教師之授課節數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國民小學教師每週以二十一節至二十五節為原則,且不得高於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之授課節數。
二、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扣除導師時間後,其授課節數與專任教師之差距,國民中學以四至六節課為原則;國民小學以二至四節課為原則。
三、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標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
四、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五、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檢討不同規模之國民中小學合理之行政組織層級、單位與人員之配置,以發揮總量管制之效益。並就專任、兼任及部分時間支援教學之人力合理調配,以維教學品質。
六、中央政府專案補助增置之員額,應優先運用於小規模及特殊人力缺乏之學校。
七、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本基本原則及人力、經費等實際狀況另定有關規定,以供各校適用。
八、本原則自九十二學年度起全面實施,九十一學年度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參考本原則辦理。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 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18 上午 05:15:54
贊成國小老師要比照國中和高中老師有固定授課節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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