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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24 下午 09:37:37
<DIV id=zoom1> 【2006/5/24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轉寄有關「校務會議代表制」媒體報導 校務會議代表制教師批黑箱作業
民主政治一向是台灣的驕傲,不過在國中小校園裡,民主卻是大開倒車,有老師就站出來批評,教育局放任校務會議採代表制,讓老師不能全員參加,權益大受影響,根本沒有民主可言。老師在學校作育英才,教導小朋友什麼是民主,但是現在的校園環境,卻被批評,一點都不民主,攸關老師權益的校務會議,老師們不能全員參加,老師站出來說,這是黑箱作業。全教會列出統計,全國各縣市的校園以桃園縣最不民主,校務會議只有三成左右的老師可以參加。不民主第二第三分別是台東縣、高雄市。不過還有更慘的。面對校園不民主,國教司的態度也只能依法辦理。全教會呼籲教育部正視這個問題,不要讓老師們孤立無援不能為自己發聲。 (華視新聞網 2006/05/23 12:41) ---------------------------------------------------------------------------------------------- 教師權利疑遭剝奪 代表制校務會議 地方恐違法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國語日報文教新聞版2 記者陳康宜報導】 立法委員李永萍與縣市教會代表昨天召開記者會表示,根據國民教育法的規定,學校校務會議的教師成員上,不應該排除全體專任教師參與的機會,但卻有部分縣市明文規定教師只能以「代表制」參與校務會議,明顯違法,要求教育部重新解釋法令,發文各縣市教育局改善。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表示,根據國教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國中小學校務會議成員,包括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職工代表。檢視各縣市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卻發現北市、中市、高市、桃縣、東縣、竹縣等縣市教育局,剝奪全體專任教師參與的權利。 永嘉法律事務所律師漢中表示,以北市為例,實施要點剝奪學校專任教師員額三十人以上的教師員額三十人以上的教師出席會議權利,有違反國教法之虞。
------------------------------------------------------------------------------------------------------- 校務會議名額設限 全教會批假民主 臺灣立報 95.5.24【記者曾美惠台北報導】 全國教師會與地方教師會召開記者會,抨擊教育局違反國教法,限制教師參加校務會議的比例與名額,新竹縣甚至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都沒有,全憑校長個人意志,決定誰參與校務會議,教師會抨擊根本是校園假民主。
教育部國民教育司司長潘文忠表示,已於2周前通知教育局應該依法訂定,至於新竹縣部份,將會進行了解。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表示,「國民教育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但同一部法,卻出現行政落差。
台北市教師會表示,基隆市、彰化縣、台北縣、南投縣、宜蘭縣、花蓮縣、台南市等縣市教育局所訂定之校務會議實施辦法,均合乎國民教育法立法意旨,落實校園民主。但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桃園縣、台東縣等縣市教育局所訂定的校務會議實施辦法卻在無法律授權下,增加法律所無之組成限制,剝奪「全體專任教師」參與校務會議之法定權利。
「台北市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在無法律授權下,竟規定學校教師員額在30人以上者,一律採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大開民主倒車。台北市教師會理事長柯文賢表示,教師會並非要求全體教師參加或一定採比例代表制,而是認為不能剝奪教師參與的機會。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指出,縣市政府已由少數家長會挾持,為迎合家長會的需求,限縮全體教師參加的權利,強制以比例稀釋學校主體的教師代表比例,彭如玉擔心,學校涉及很多有關「錢」、「權」的事項,屆時恐怕會被部分人士把持,成為錢與權交易中心。
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陳銘彬表示,校務會議或學審會等單位是決定學校重大政策,卻限制學校教師代表名額,讓學校中長程計畫的學審會或校務會議,由少數人決定,限縮發展學校本位的機會與空間,他認為應該讓學校決定要採全體或比例制,而非教育局決定一切。
新竹縣教師會理事長吳秀蓮則表示新竹縣「比後山還要後山」,因為新竹縣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都沒有,開校務會議時,由校長一人決定怎麼做,她舉例,曾有校長讓家長會參加校務會議,換了校長後,就不讓家長會參加。
永嘉法律事務所律師李漢中表示,法規命令與法律之關係,主要立基於法律優位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行政機關發布命令或做成行政處分,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很多縣市教育局訂定的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在無法律授權下,剝奪學校專任教師員額30人以上之學校教師出席校務會議之權利,國民教育法所稱「成員比例」授權範圍有所逾越,且區分30以上以下之基準缺乏依據,恐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之子法逾越母法範圍的情事,因此這樣的行政規定是無效的。 台北、桃園等縣市教師會二十三日在立法院表示,部份縣市似乎被少數的家長會挾持,將校務會議當成政治席次分配,剝奪全體教師參與決策的權利。//中央社 ------------------------------------------------------------------------------------------------------ 教師抗議參與校務會權利被剝奪
中央日報 - 2006/05/24 02:20【中央日報 闕靜君.臺北訊】
立法委員李永萍與部分縣市教師會理事長們於昨(二十三)日召開記者會,提出全體專任教師出席學校校務會議的訴求,並抗議地方縣市教育局(新聞、網站)強制以比例代表的規範,將全體教師參與教務會議的權利排除。
李永萍指出,根據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校務會議由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與職工代表共同參與。而目前最大的爭議點在於,部分縣市教育局在擬定「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時,直接將全體專任教師參與的假設性排除,在法源上明定教師代表比例。以臺北市為例,教師超過三十人以上的學校,要求採代表制出席校務會議。
此一剝奪教師決策權的法條,在場的多位各地方教師會理事長紛紛表示不滿,並希望教育部(新聞)重視。李永萍說,縣市教育局在校務會議上對教師參加人數的限制,已明顯地違反了母法,有法制上的犯規。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泰安則認為,教師會與校務會議對一個整體教育教學品質的把關有很大的影響,所以教師參與的權利被剝奪的現象不能輕忽。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說,有些重大決議案,校長、教師與家長三方的關係很緊張,若把教師名額限定,等於是剝奪教師本身的權益。她更嚴厲地指出,「縣市政府用稀釋人員比例,讓錢與權扯不清,也讓整個校務會議成為金錢交易中心。」
新竹縣教師會理事長吳秀蓮說,「新竹縣連校務會議實施辦法都沒有,也等於變相地把教師對課程編排的權利都沒收了」。教育部國教司專委鄭來長指出,教師比例定額的決策,都有經過一個公開民主的過程來進行。李永萍則反駁道,「重點不是在限定比例上,而是在國民教育法裡頭明確說明,校務會議由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參加,重點在那個『或』字,但地方教育局把『全體專任教師』參加的可能性排除了,直接叫老師派代表參加,已經違反法規。」
針對此一爭議點,李永萍督促教育部針對地方法衝擊到國教法的部分予以修正。鄭來長則表示,會將意見予以轉達。 -------------------------------------------------------------------------------------
全教會:部份縣市剝奪教師參與校務的權利
【大紀元5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二十三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永萍與教師會代表,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部份縣市教育局規定教師只能以代表制參與校務會議,已經剝奪全體教師參與校務的權利,違反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教育部應重新解釋法令,併發文各縣市教育局改善。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表示,國民教育法從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公佈以來,第十條第一項賦予教師參與校務推動的權利,規定「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他表示,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桃園縣、台東縣等縣市教育局,訂定的校務會議實施辦法,規定學校教師員額在三十人以上,一律採代表製出席校務會議,違反國民教育法立法旨意,更剝奪全體教師參與校務權利,大開民主倒車。
新竹縣教師會理事長吳秀蓮指出,新竹縣甚至連校務實施辦法都尚未訂定,由各校校長自行決定參加校務會議的成員,校園民主才剛起步。
李永萍(台北市)表示,全國教師會將在近期內去函教育部要求重新解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莫讓各縣市政府剝奪第一線教師參與校務會議的權利。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 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320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號之1﹝2樓﹞ 電話:03-2804662、03-2804665 傳真:03-2804752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25 上午 08:53:55
第 10 條 |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 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 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 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 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輔導室得另置 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 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25 上午 10:18:36
請點擊 華視新聞網報導 桃園縣真的是倒數第一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06/5/27 上午 12:25:19
桃園縣教育局真是丟臉丟到家 全國最不民主的縣市 唉.....張局長 你嘛行行好 別用這種方法出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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