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教師會會務系統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Default.asp ) -- 本會重要發文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ShowForum.asp?forumid=155 ) --- 99.2.22-有關本會支付 貴校彭如玉老師、余章維老師續請處理會務之公假代課鐘點費乙案,詳如說明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5991 )
作者︰dugin-b 桃園縣教師會 函 機關地址:平鎮市中豐路236號 傳 真:03-4283397 電 話:03-4280368 聯 絡 人:陳惠心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九十九縣教師字第013號 附件: 主旨:有關本會支付 貴校 代課鐘點費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 二、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二 代課老師︰係 指以部份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及 第9條︰「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待遇如下︰一、兼任及代課教師待遇以鐘 點費支給。…」。 三、擔任【彭、余二師所請以「部份時間」處理會務之公假】所遺課務之教師, 係屬前項辦法之「代課教師」,而非「代理教師」,故應以「鐘點費」覈實 支給。 貴校 應撥付之專任代課鐘點費用共計49,398元,明顯對事實認定有違誤且與法 令規定不符合。 四、重申彭、余二師其「每週減、授課方式」及「本會支付代課費方式」:(1) 費由本會覈實支應。(2) 至六節(以連續節數為宜),確實節數依學校排課狀況決定,其減授課之代 課費用由本會覈實支付。 五、本會支付 貴校彭、余二師處理會務之公假代課費方式,亦業已於98年8月 27日於桃園縣政府15樓督學室會議室召開之協調會議紀錄中記載,並由桃 園縣政府 尚請 貴校依據相關規定辦理。 正本:桃園縣山豐國小 副本:副理事長 (處長)、郭工賓(副處長)、本會理監事(以e-mail寄送)、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羅焜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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