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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uperpower
發表時間︰2005/12/30 下午 03:07:16
桃園縣教師會與 合約書 桃園縣教師會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為推行全國教師會會員優惠福利,甲乙雙方基於互惠原則,同意簽署合約書並遵守下列合作要點: 第一條 甲方參加乙方所提供優惠消費方案資格,僅限甲方所屬會員及其他縣市全國教師會會員。 第二條 第一條所述資格,以持有本會會員卡(如無自己縣市教師會的會員卡,本會會員卡四字可刪除)、全國教師會會員卡或大眾銀行發行之全國教師會認同卡為認證識別之憑證。 認定有疑義時,乙方 □得要求出示身分證以供核對。 □ 不要求出示身分證以供核對。 第三條 乙方所提供之優惠消費: □僅提供給持卡者個人消費使用。 □ 提供給持卡結帳者所有結帳金額,不限親友人數。 □ 除提供給持卡消費之甲方所屬會員外,另可含親友( )人。 第四條 甲方應提供會員卡及認同卡樣張給乙方,以為識別;乙方得張貼樣張於營業場所。 另甲方得適時更換認同卡樣,唯須將新卡樣張提供給乙方。 第五條 乙方所提供之優惠消費內容如下: 第六條 甲方應將乙方所提供之優惠消費內容以張貼於甲方及全國教師會所屬網站 或 以公布於會訊等方式轉知所屬會員,並鼓勵會員前往消費。 第七條 本合約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至民國 __年 月____日止。雙方對合約內容有異議時,得經協議後解約或換約。若期滿前雙方均無異議,依合約原條件每次延展一年。 第八條 雙方同意如有訴訟時,以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本合約其他約定事項如下: 第十條 本合約未盡事宜,經雙方同意後,得隨時以書面補充、修定之。 第十一條 本合約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十二條 本合約適用範圍:□學校教師會會員□桃園縣教師會會員□全國教師會第十三條 此合約成立後,請擬副本乙份寄至縣教師會存查。 契約簽署人: 甲 方:桃園縣教師會 乙 方: 公司 代表人:理事長 彭如玉 代表人: 統一編號:19465957 統一編號: 連絡人: 連絡人: 電 話:03-2804662 電 話: 傳 真:03-2804752 傳 真: 地 址:桃園縣中壢市元化路149之ㄧ號(2F)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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