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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發表時間︰2006/6/27 下午 08:33:19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明小芳
電話:03-3322101#7420
電子信箱:sac019 @mail.boe.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095016312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0071299A00_ATTCH1.doc,共1個電子檔案)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會建議「本縣國民小學教師兼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應比照教師兼家長會秘書得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桃園縣教師會95年6月6日九十五縣教師字第124號函辦理。
二、本府95年5月23日「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修訂會議決議:有關本縣國民小學教師會理事長酌減授課時數一至二節,由縣教師會函請本府轉知各校倘有編餘節數時納入研議參考辦理。
三、另本府95年6月5日府教學字第0950160412號函修訂「桃園縣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七、各校依本要點之規定編排教師授課節數後,應透過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分配得減課之教師,得減授授課節數,必要時不受最低授課節數之限制。
四、本案依說明三所示,倘各校有編餘節數時請依權責自行納入研議參考辦理。
正本:本縣各國民小學
副本:桃園縣教師會、本府教育局局長室、教育局副局長室、教育局學管課

縣長  朱立倫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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