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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jr051666-b
發表時間︰2010/9/30 下午 04:20:40

教育部

中華民國99827
台國(四)字第0990119665C

 

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爰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僅就校務會議之成員比例訂定規範,至該校校務會議之成員中係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則由學校依其校內民主程序討論後決定之。

部  長 吳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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