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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8 下午 01:14:53

http://www.youtube.com/watch?v=3P6PrQSagtI

屏東老師

<DIV class="res sm sm-flash" id=sm-7><DIV class=sm-hd id=sm-hd-7-1>

YouTube - 陳冠州陳述被資遣打壓經過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8 下午 01:18:27

各位老師小心
有了第一位老師
被校長以不正當手法資遣
恐導致骨牌效應
小心你們學校的校長
也有樣學樣
把各位資遣
平常多蒐集校長犯法的證據
保護自己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8 下午 06:04:49

這個例子

隱約在告訴我們

除非你是很認真很用心的老師

 否則 第一要務是先抱好校長的大腿  搞好同儕的關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9 上午 10:06:49

ptt上有實際的情況

該師平日 和同事相處  管教學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9 下午 12:40:39

如果校長敢搞我

我一定給他搞回去

要死大家一起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9 下午 12:49:33

到底發生啥事~~為何有這麼膽大妄為的校長~~~

教育部呀 其實 台灣教育的亂源就是那些盡在做狗屁倒灶事的校長呀

把學校當成全力擴張的中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9 下午 04:26:43

<div style="overflow: auto; width: 864px;">

到底發生啥事~~為何有這麼膽大妄為的老師~~~

教育部呀 其實 台灣教育的亂源就是那些盡在做狗屁倒灶事的老師呀

把學校當成全力擴張的中心~~~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9 下午 05:42:45

建議大家轉寄這項資訊給其他老師或關心教育朋友,一傳十,十傳百,百傳千,千傳.....這樣才有力量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9 下午 05:46:34

http://www.tyt.org.tw/talk/MainShow.asp?Topic=轉轉轉轉&FBTitle=言論廣場&forumid=58&Num=6783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9 下午 05:48:13

屏東縣萬新國中數學教師陳冠州,今天在國教師會的陪同下,到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控因為他與該校校長陳敏哲有訴訟糾紛,因此陳敏哲就利用職權公報私仇,將陳冠州提報不適任教師資遣,教師會擔心,屏東已經有很多校長開始利用這種方式在威脅老師,主管機關如果不介入處理,陳冠州恐怕只是第一張骨牌。

(程平報到)

陳冠州說,他因為被陳敏哲懷疑檢舉學校不當能力分班,因此讓兩人產生積怨,後來又因為學生制服招標的問題,在他寫信向屏東縣府陳情後,就遭到陳敏哲控告妨害名譽,而在他獲得不起訴處分的同時,陳敏哲就單方面以他考卷批閱錯誤為由,透過教評會將他列為不適任教師,在二個月輔導期間,用監視器全程監看他上過程,還強迫他改教「綜合活動」,更讓他面臨被資淺的命運。(t)

屏東縣教師會理事長林益慶也擔心,已經開始有其他學校校長起而效尤。(t)

出面伸援的全國教師會也呼籲,屏東縣政府應該趕緊介入處理,並譴責萬新國中踐踏教師專業、漠視學生權益的行為,更要求教育部要儘速訂定規範,懲處藉行政權力操控的教評會,及惡整教師的校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0 上午 08:11:48

萬新國中資遣案 教師校長交鋒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0/10/05 17:44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許秩維、郭芷瑄台北5日電)屏東縣萬新國中數學老師陳冠州今天指出,因與校長陳敏哲有官司訴訟,涉遭到不合理方式提報不適任教師將遭資遣,呼籲教育部與屏東縣政府正視教師工作權。

對此,教育部人事處處長陳國輝表示,國中教師的人事聘僱資遣等事宜權責在縣市政府,教師如對主管機關處理的程序有疑慮,可在縣府裁定後,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基本上還是交由主管的縣市政府處理。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副處長郭文瑞指出,陳冠州確實有將考卷成績算錯的情形,萬新國中教評會對陳冠州做成不適任決議送到教育處後,教育處就展開調查,縣府審議小組7日將就調查結果做裁定。

陳敏哲說,陳冠州被資遣與倆人之間的官司無關,是因去年學生家長發現學生的考卷分數算錯,不但寫錯答案的題目給分數,甚至繳白卷也能拿到20多分,1個班級的算錯率高達90%。

陳敏哲表示,學校曾輔導陳冠州2個月,但情況仍沒改善,教評會才會做成不適任決議。至於教室裝監視器,是於前年在另1名教師同意下裝的,這與陳冠州無關。

陳冠州上午在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屏東縣教師會理事長林益慶陪同下,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

會中,陳冠州指出,民國97年3月間,因陳敏哲懷疑他檢舉學校不當能力分班而結怨,同年7、8月間,又因學生制服是否應招標問題發生衝突;他寫信向屏東縣政府陳情,遭陳敏哲控告涉嫌妨害名譽。

他表示,官司在98年底獲得不起訴處分後,學校即在98年10月間先將他批閱過的數學考卷,未經同意再交給其他老師批閱,陳敏哲再以考卷批閱錯誤,認定他為不適任教師,並須接受2個月的輔導。

陳冠州指出,陳敏哲隨後以「輔導者進入教室觀看上課」、「架設監視器監看上課」等方式進行輔導,根本是無輔導之實,卻企圖蒐集更多不利他的證據。

學校教評會今年5月間決議將陳冠州資遣,他認為,這不僅是校方涉嫌行政濫權、整肅異己,同時也踐踏教師教學專業與尊嚴,且漠視學生受教權。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0 上午 08:36:40

吃掉導師辛苦加班費的教務主任應該要第一被資遣!(草漯)

當年課輔加班費公文下來,教務主任祕而不宣,導師們全然不知道內情,一個都沒領過;可是整個行政團隊卻領了,可憐導師加班到晚上八九點;直到加入教師會後,才明白自己的權益!會議上爭取卻被暗批"愛錢",好鬥......無怪你失人心!這已經不是行政疏失可以說的,公文有訓導主任印,有校長大印,難道上下一起疏失?

人心不是肉做的嗎,為何教務主任你如此?從頭到尾沒有一句道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0 上午 11:26:02

教師被資遣 批校長公報私仇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0/10/05 15:01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屏東縣萬新國中的老師陳冠州,之前因為校服採購問題槓上校長還打官司,現在指控校長在敗訴後,竟然拿考券分數算錯當藉口將他資遣,痛批校長公報私仇,枉顧老師尊嚴與學生受教權利,5日請教師聯盟出面,希望幫忙討公道。

滿桌子的謝師卡,上百位學生寫著感謝老師的話,因為他們最愛的陳冠州老師即將離職,但原因可能是因為和校長有官司的恩怨,被公報私仇。

陳冠州認為,之前檢舉校長不公開招標採購校服涉嫌貪瀆,後來校長還告他誹謗也敗訴,才被挾怨報復,不能接受自己只因考券分數算錯,就被校方以無預警強行錄,影蒐集不適任的證據,先不論老師究竟適不適任,但是用這種蒐證的方式,已經引起全國教師會同聲譴責。

數學科任教12年陳冠州老師,在自己即將被資遣的前夕奮力一擊,說要為自己身為老師的尊嚴和學生的受教權利討回公道。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0 下午 01:22:08

學校的前校長吳俊x

如果你之前想用一些手段提報不適任

我保證一樣開記者會

順便把你對老師的所作所為說出來...證據全部拿出來

到時候看誰才是不適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0 下午 03:55:10

這件事不知道的不要亂說,這位陳老師在屏東縣的教師圈裡很多人都知道他的為人是如何。

怕有毀謗官司,所以我只摘取某些bbs上與他同校老師的說法

如果校內有個老師跟你說話都用錄音筆錄起來,每一次的成績都算錯

班上上課的秩序亂七八糟,然後在課堂上跟學生說要怎麼告班上的老師

你覺得這樣的老師是不是不適任教師??


媒體真是恐怖,全教會怎麼會去幫這種人??


==========================================================================
 標題  Re: [新聞]和校長打官司 師憂被當不適任資遣
 時間  Wed Oct  6 15:05:01 2010
───────────────────────────────────────

抱歉 全文吃光光
看到這篇新聞 不禁感到傳播媒體的可怕
究竟事實的真相為何呢?
單看這篇報導 或許會覺得老師受委屈了
但有人來問過萬新的學生或老師嗎?

我目前就在這個學校服務 若提起此人
無論老師或學生個個恨得牙癢癢
事情始末之複雜 大概要有懶人包才說得完
引用今天阿猴城新聞網的報導 多少可以得知事實真相
http://akau.net/akau/Article_Show.asp?ArticleID=21126


我們學校的孩子其實算很乖 但他的導師班之混亂 讓每個老師都頭痛
任課班級也是如此(導師會一直接到家長打來抱怨的電話)
考試就算全錯 還會有分數
平時跟你講話 身上絕對是帶錄音筆
看哪個老師主任不順眼 就投教育處黑函
之前還會找一些議員過來 大概連議員也被他捅一刀
所以現在根本沒人要幫他
上課告訴學生 要怎麼投訴老師 要怎麼告老師
如果跟他共事 無論是教學 或是同辦公室 真的是痛苦的事情
如果說懂得操弄媒體的人可以獲得贊同 獲得同情
那麼不適任老師永遠只能在學校作威作福 
苦的則是學生和其他認真且還得幫他分擔課務的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1 上午 09:15:10

給14樓abc

如果你說的是事實

何怕毀謗官司

這樣對陳老師相對來說也是一種不公平阿

你既然是跟他同校

指控他總該負責任的具名吧

要不然是否別人也可以這樣對你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1 上午 10:49:46

校長永遠是箭靶和倒楣鬼,不處理是校長的錯,處理也是校長的錯,能不能站在同一個天枰下,一起相處共事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1 下午 04:04:01

<DIV style="LINE-HEIGHT: 18px;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FLOAT: left; COLOR: rgb(255,128,0); FONT-SIZE: 16px; FONT-WEIGHT: bold" id=story_title class=story_title>體罰學生曝光 校長嫁禍導師</DIV><DIV style="FLOAT: right" id=bq name="bq"><IFRAME height=25 src="http://udn.com/1024/AD/SOCIETY_BQ.html" frameBorder=0 width=150 scrolling=no></IFRAME></DIV>
<DIV style="LINE-HEIGHT: 18pt; FONT-FAMILY: Verdana,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COLOR: rgb(65,65,65); FONT-SIZE: 11pt" id=story class=story>

屏東縣內埔國小前校長黃善慈嫌學生太吵,要求組長處體罰學生,事後竟誣指是班導師所為,導師因此被處分,求償一百萬元。法官批黃身為校長,卻為師生做最壞示範,導師求償百萬不過分,但因時效已過判決免賠。

被冤枉的導師黃碧玲獲悉判決結果表示,「沒關係,如果判賠,本來就打算捐出來做為獎學金」;她表示目前比較在乎的是,被校長嫁禍時,記了一支申誡,她已向教育處申訴,希望能夠「平反」。

黃碧玲四年前任導師,因學生早自習太吵,校長黃善慈叫學生到訓導處前集合,要梁姓生教組長處理,梁以棍子打班長、風紀股長屁股,並要全班散開做拱橋動作。

拱橋處罰學生事件後來鬧得沸沸揚揚,黃善慈擔心教育處知情調查處分,偽造考績委員會開會紀錄,做成「全體委員對於黃老師體罰不當事件,予口頭申誡處分並列入年終考績」,遭教育處退回,改記一次申誡。

黃碧玲因此提出民刑事告訴。法官說,黃善慈決定體罰學生,囑託生教組長「處理」,在場目睹班學生做拱橋動作未加阻止,事後卻偽造開會紀錄,嫁禍黃碧玲,犯後沒有悔意,行為不足取。

但黃碧玲在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知情,最遲在九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前要提出求償告訴,卻在九十八年六月才提出,已逾二年時效,因此判決黃善慈不必賠。

黃善慈事發後請辭,他昨天受訪表示,「我已退休,不想再談這段往事」。黃民事雖獲免賠,但偽造文書的刑事部分,被判一年四月,減刑為七月,緩刑二年。

</DIV>

【2010/10/11 聯合報】@ http://udn.com/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1 下午 06:47:38

好奇怪的14樓abc朋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1 下午 08:59:59

本來不想說的

但是對於你之前對老師们的作為越想越氣

我們老師自始自終不會想要搞你~

但是感覺你無緣無故一直玩弄欺負老師

威脅恐嚇的小手段對付老師

我們有惹到你嗎?

我們不會讓你覺得我們是軟柿子的!

你想玩~~~我們就陪你玩個夠

聽到了沒~~~~無菌x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1 下午 11:09:02

要記得轉寄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2 上午 09:08:23

小心某位校長
曾想提報不適任教師
(有錄音檔為證)
小心被他提報成功
落入和陳冠舟
一樣的下場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2 下午 08:17:04

樓十九的,有魄力,要玩就玩大一點,這才是正港的台灣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2 下午 10:58:29

陳冠州老師加油!請朋友們多多關心,轉寄給其他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3 下午 06:41:22

非常謝謝大家幫忙轉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4 下午 04:40:57

我今天轉寄給五個以前的屏東縣同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4 下午 08:11:22

全體教師要團結跟互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5 上午 08:46:24

別急著下賭注,大家知道事情真相是如何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5 上午 09:57:21

回應11樓的     千真萬確        卻有其事         草漯教務主任   污了3年老師的錢   很不要臉        還很囂張  

不是在乎一點錢      而是心中的怨        老師們辛苦留校輔導學生     結果領加班費的是行政在領  

甚至連從沒留校加班事實的校護也領錢

東窗事發還亂扣老師的帽子     說老師愛錢    到底是誰愛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5 下午 04:36:18

某校校長喜歡打電話
給數教科長蔡聖賢
提報老師
該學校老師
要釘好你們的校長
小心他哪一天大頭症又病發了
又要打給數教科科長
提報老師了

這位校長簡直就是老師公敵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6 下午 11:02:52

ㄏ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8 上午 01:22:41

支持

14樓abc朋友!

非萬丹人不知萬丹事!

想想當時他父親如何央求得到工作之事,不信此事盡可向萬丹的朋友打聽看看!

有時人總應知恩,不要一點衝突,就變臉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9 上午 05:31:21

原來有人在落井下石喔!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9 下午 08:29:16

我今天再轉寄給二個以前的屏東縣同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9 下午 11:07:25

樓上不用再轉寄了...

這老師在屏東縣本來就很有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19 下午 11:59:40

沒錯沒錯!此位先生在屏東非常出名!

不然新鐘香腸之家,怎會有多數人經過不XXX幾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27 下午 04:50:04

有轉圜喔!老師們要團結耶,對抗少數操作人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27 下午 07:49:49

我覺得面對陳老師事件請不要心存僥倖或置身事外

哪天你老了  眼力差了  教學能力弱了  

哪天你與同事相處不好  不再受到眷顧

哪天你犯了錯  

最後被提報不適任的是你

你可能會以更激烈的方式爭取你的工作權

我覺得大家替陳老師抱不平的

就是公報私仇  以及工作權的保障這些問題

應該思考一下   或許哪天自己也是下個陳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31 上午 12:58:14

給樓上

會因為你老了而被提報不適任教師嗎?而學校老師不挺你嗎?

在教學現場我可能沒看過哪個老師因為老了而被提報不適任教師

而是本來就不適任,但因退休年紀未到,睜一隻眼苦熬到他到了退休年齡才逼退他。

你分明是倒果為因嘛!!!!!!!!!!!!!!!!!!!!!!!!!!!!!!!!!!!!!!!!!



屏東縣的教育圈可是民風強悍有名,前幾個月縣內介聘辦法有問題,可是聚集了四百名老師到教育處抗議

如果這老師沒有問題?怎麼會校內沒有老師敢挺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0/31 上午 09:32:47

照樓上所言

不適任的老老師可以幫他撐到退休

那這個不討喜的陳老師就不行

不是更奇怪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1/6 下午 08:28:28

http://www.ptta.org.tw/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1/6 下午 08:40:49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1/6 下午 08:41:30

http://www.ptta.org.tw/uploads/tadnews/file/nsn_52_1.doc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1/21 下午 07:30:22

注意魔鬼藏在細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1/28 下午 07:16:38

各位,有新消息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1/28 下午 11:56:41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
 
全教會之書函,性質屬請求.
為什麼不提,事實認定部分?
而提記者會?
為什麼不提上揭法條部分?
反而先將副本直接送監察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0/11/29 下午 05:49:12

監察院屬事後審性質.

監察院人才濟濟.

此案可能會有人失望.

別期望太高哦.

宜先看看縣府的回覆文.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4 上午 06:21:42

陳老師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3 下午 07:39:16

什麼時代了,還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19 上午 09:14:02

冠州老師

堅持該堅持的理念

您並沒有錯

錯的是那不對等的關係

一定要撐下去喔

那在加我能力者的裡面什麼都能做

神祝福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 下午 12:07:31

給他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 下午 12:12:23

<DIV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justify;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原來萬新國中校長陳敏哲是這樣在辦教育的

</DIV><DIV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justify;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林益慶99.09.02                                                                                                            </DIV><DIV class=MsoNormal style="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MARGIN: 0cm 0cm 0pt; LINE-HEIGHT: 25pt; TEXT-ALIGN: justify;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屏東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員教師萬新國中陳冠州老師(以下簡稱陳師)是數學老師,所接的聘書(請見附件一)內明明白白寫著,任教科目是數學,但這學期(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陳師的授課科目竟毫無預警的全部被改排教授綜合活動課(請見附件二)!根本嚴重踐踏陳師的教學專業,也完全漠視學生的受教權</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 下午 02:26:50

人肉搜索,桃園有無此類迫害教師行徑之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0 上午 11:53:51

請問有好的結果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0 下午 07:27:15

陳敏哲和桃園縣的某校長是兇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1 下午 08:03:03

是誰ㄚ?  姓陳的女校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1 下午 08:11:01

  姓陳的女校長-----用生命辦教育的那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2 下午 10:10:18

樓上大大 用生命辦教育?太沉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3 下午 06:02:04

樓上朋友為何用兇妹?願聞其詳

因為

即使是兄妹,那也不代表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3 下午 08:08:16

兇乃凶也

逆天而行謂之兇

為人不仁謂之虐

時機一到

情深兇妹

同墮鐵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4 上午 12:02:13

摘錄地藏菩薩本願經:

 

若遇惡口者,說眷屬鬥諍報。若遇毀謗者,說無舌瘡口報。若遇瞋恚者,說醜陋癃殘報。若遇兩舌鬥亂者,說無舌百舌報。

一切眾生未解脫者,性識無定,惡習結業,善習結果。為善為惡,逐境而生。輪轉五道,暫無休息,動經塵劫,迷惑障難。如魚游網。將是長流,脫入暫出,又復遭網。

閻浮提東方有山,號曰鐵圍,其山黑邃,無日月光。

此者皆是南閻浮提行惡眾生,業感如是。業力甚大,能敵須彌,能深巨海,能障聖道。是故眾生莫輕小惡,以為無罪,死後有報,纖毫受之。父子至親,歧路各別,縱然相逢,無肯代受。

譬如有人迷失本家,誤入險道,其險道中,多諸夜叉、及虎狼獅子、蚖蛇蝮蠍。如是迷人,在險道中,須臾之間,即遭諸毒。有一知識,多解大術,善禁是毒,乃及夜叉諸惡毒等。忽逢迷人欲進險道,而語之言:

咄哉男子,為何事故而入此路,有何異術,能制諸毒!?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4 下午 02:50:09

忝稱貴族者

不知實情原委,胡亂用地藏菩薩本願經,罪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4 下午 04:13:17

摘錄地藏菩薩本願經:

 

若遇惡口者,說眷屬鬥諍報。若遇毀謗者,說無舌瘡口報。若遇瞋恚者,說醜陋癃殘報。若遇兩舌鬥亂者,說無舌百舌報。

一切眾生未解脫者,性識無定,惡習結業,善習結果。為善為惡,逐境而生。輪轉五道,暫無休息,動經塵劫,迷惑障難。如魚游網。將是長流,脫入暫出,又復遭網。

閻浮提東方有山,號曰鐵圍,其山黑邃,無日月光。

此者皆是南閻浮提行惡眾生,業感如是。業力甚大,能敵須彌,能深巨海,能障聖道。是故眾生莫輕小惡,以為無罪,死後有報,纖毫受之。父子至親,歧路各別,縱然相逢,無肯代受。

譬如有人迷失本家,誤入險道,其險道中,多諸夜叉、及虎狼獅子、蚖蛇蝮蠍。如是迷人,在險道中,須臾之間,即遭諸毒。有一知識,多解大術,善禁是毒,乃及夜叉諸惡毒等。忽逢迷人欲進險道,而語之言:

咄哉男子,為何事故而入此路,有何異術,能制諸毒!?

 

無校長又在假會了,又在賣弄自己的學問,無校長,你很會是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4 下午 04:16:30

節錄金剛經:

 

是諸眾生若心取相,即為著我、人、眾生、壽者。若取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

何以故?若取非法相,即著我、人、眾生、壽者。是故不應取法,不應取非法。

以是義故,如來常說: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捨,何況非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6 下午 12:09:19

樓上施主,兇妹一詞,語氣很重,感覺您受到極大冤屈與憤怒,能否稍加說明,讓其他人知所預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6 下午 10:35:47

依據;可靠傳聞,疑似有監委調查此教師資遣案.

難道其中另有蹊翹!?

難道監委只憑全教會之陳情函,而調查!?

還是另有隱情!?

監察院受理這麼多陳情案耶!

能力不錯哦!

祝福你們!

監察院;應屬事後審性質.

希不吝將覆文,貼上來哦.很好奇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7 上午 11:41:54

我們想聽冤情實情  順便幫忙

貴族別攪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7 下午 06:42:30

是否有行政疏失及濫權情況.

無從得知.

納悶的是,此案已走完,法定之法律程序嗎!?

監委這麼快就調查,所持之理由是甚麼?有無侵犯行政權之嫌?

那未定讞之司法案件,可以著手調查嗎?

就混沌不明,才好奇咩!

說來亂,太沉重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7 下午 06:45:19

個人揣測,會不會分割案件,進行部分調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7 下午 07:53:37

遊民貴族冷眼橫眉T91

真的很無聊

感覺還真像一位遊民

整天閒閒沒事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7 下午 09:04:52

本人是誰及怎樣與樓上閣下無涉.

你朋友是教師又如何?

一堆年輕人都當教師啦!

談的是是否有人獨厚此案?

這種不循正當管道救濟,運用媒體造勢及有組織扶助之案件.

一般正常教師,看在眼裏,心中該做何感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7 下午 09:59:26

遊民貴族冷眼橫眉T91

不要被這個人騙了,也不要和這個人囉嗦,他就是無校長,從頭到尾都是在挺行政,挺校長的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7 下午 10:19:49

樓上的你的指控有何憑證?

請臚列事實及備理由.

讓本人能跟你討教,子虛烏有,能夠這般篤定及認定.

千萬別就那幾句,如同小學生般說不清楚,事情始末的話.

不然不跟你玩哦!還要報告老師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8 上午 07:37:40

你不必向我討教,你向你龐大的烤肉團律師團討教即可,無校長,你為何欠廠商好幾萬元,到現在還不還,已經欠該廠商快兩年了,你叫廠商如何過年?筆記型電腦和隨碟,為何欠了40多天才還,想裝聾作啞,侵占公物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8 下午 12:30:32

省思~~~

身為校長更應該比老師更有高道德標準來要求自己

畢竟校長是經過主任和校長考試出來的

無校長!加油喔!不要再讓人失望囉^^

我對你的期望是頗高的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2/28 下午 04:16:56

我們要聽陳冠州老師被打壓與類似受害者遭遇經過

貴族別來亂 要亂去別地方亂

樓上莫大冤屈者 請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7 下午 09:46:17

<DIV id=p_story_title>中市大道國中校長傳不倫 請辭校長回任教師</DIV>
 
<DIV id=p_story>

台中市大肚區大道國中已婚校長施玉璽2日被爆與同校未婚女老師有染,遭老師、家長提出檢舉信函,並以兩人親暱照片舉證,教育局要求他請假2周接受調查。施玉璽今日以造成學校困擾為由,請辭校長一職,教育局則決定讓他回任教師。

施玉璽說,媒體報導婚外情之後,在校內造成騷動,也影響學生心情,他除了表達歉意外,也決定主動請辭校長一職。

胡志強市長肯定施玉璽「主動負責」的態度,教育局也決定讓他回任教師。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9 下午 09:13:48

違反正當程序,迫害同事,讓人家沒工作!

現在擔心被對方告,想讓家長會買單賠錢,企圖脫身?是啥道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0 下午 03:37:09

【聯合報記者羅紹平/台東縣報導】

台東縣教育處昨天修改「台東縣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增列校長回任教師條款,但回任教職的校長仍具校長候用資格。

縣教育處昨天召開教育審議委員會會議,23位委員19人出席,會中討論縣屬中小校長遴選要點,教育處副處長黃國銘在會中痛陳過去教育界積弊,並請與會委員支持「鼓勵校長認真治校辦學」的改革方向,隨後獲出席委員一致同意。

縣教育處表示,新修訂的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經縣長批准即可實施,無須送縣議會審議,今年7月新校長遴選就可依新規定辦理。

新修訂要點第9條增列現職校長任滿未填調動意願,或填寫調動意願未獲遴選委員同意,或校長出缺學校無人申請、得由遴選委員會就具有校長任用資格者直接選任,校長經遴選拒不到任,視同未獲遴聘,依要點第13條規定應回任教職,由縣府直接分發學校任教,不受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黃國銘指出,有些人當上校長後平日忙於社交,極力拉關係,攀交情,不專心治校辦學,校長一做就做到退休,每屆校長調動,就見各方有力人士穿梭遊走教育處、縣長辦公室「關心」,新修定的要點,打破「萬年校長」陋規,但校長回任教職後仍具候用校長資格,仍可參加隔年校長遴選。

 

其他縣市是否也要跟進,不適任校長要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2 下午 08:32:31

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DIV><DIV>

【特約記者宋紘廣採訪報導2011-3-21 22:13 】「看長官的時間」、「以後不要再打電話過來問了」。遭爭議性解聘的屏東縣萬新國中老師陳冠州表示,當他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承辦人員索取資料準備答辯內容時,得到的卻是如此令人錯愕的答覆。

藉行政權力踐踏專業

去年10月5日,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召開記者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在解聘數學老師陳冠州的過程中,校方充滿行政濫權,踐踏教師專業。

當時校長陳敏哲解釋,因接獲家長舉報,質疑陳冠州改考卷放水,可能造成免試升學制度的不公平,把陳冠州任教的3個班級數學考卷交給其他老師重新閱卷,在發現種種錯誤後,才經該校教評會決議解聘。 

然而,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嚴詞反批,指出萬新國中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不依法令規定給予改善的機會,違反行政規定。

況且當時校長陳敏哲正控告陳冠州妨害名譽,卻不迴避利害關係,於該校教評會審議該案時全程擔任主席,又不通知陳冠州到場說明。種種不當作為讓教師團體推論校長藉行政權力挾怨報復。

陳冠州已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但自去年7月6日提起申訴後,該會遲遲未召開評議會議。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9條規定:「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事情過半年,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做法,顯然違反規定。

上訴過程中,基於審議公平與答辯需要,陳冠州向評議委員會申請閱卷(含影印、攝影),然而承辦人員只准閱覽、抄寫,有違司法慣例。行政程序法第46條明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事發至今,儘管教師團體一再抨擊,但從學校到縣府教育單位,還是遲遲不肯提供陳冠州詳細證據。 

教師權益屢遭犧牲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由於諸多程序正義問題,陳案與蕭案都引發教師團體不同揣測。解聘前,陳冠州因舉發學校合作社制服未依規定公開招標,遭校長控告妨害名譽,教師團體疑為「挾怨報復」,至於蕭曉玲被學校懷疑舉發積欠測驗卷費用,前北市教師會理事長羅德水曾表示,距離解聘時間太近,學校應將爭議交待清楚。 

先前媒體報導,「教師會擔心,已經有很多校長開始利用這種方式威脅老師,主管機關如果不介入處理,陳冠州恐怕只是第一張骨牌。」如今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遲未動作,教師權益問題令人憂心。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上午 11:37:21

陳情回覆內容 這六型最糟

<DIV style="MARGIN-BOTTOM: 15px"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1/03/23 09:45 記者黃福其/新北市報導</DIV><DIV class=w><DIV style="LINE-HEIGHT: 1.85; FONT-SIZE: 16px" id=ynwsartcontent>

市府研考會從爆增案量中,針對各局處答覆內容挑出「不當案例」,分為六大類。

其一是「敷衍處理」型。教育局接獲民眾多次陳情,某社區有未立案補習班,官員詢問警衛後,即回覆民眾「稽查時該址大門緊閉、按鈴無人應門,經詢問為安親班,故移請社會局主政。本案查處結果該局將公告網站,台端可逕行查詢。」

二是「傳統官僚」型。民眾陳情,板橋區某坍塌建物遭流浪漢占用,工務局回覆「本局『已轉知』警察局及社會局,為維護秩序與安全,請該局協助派員查察。」

三是「答非所問」型。新店區民眾向工務局陳情,某社區機車停放電梯及逃生梯前,非常危險;官員回復「新店○○號外牆設置廣告招牌案無許可證案。」

四是「言語恐嚇」型。民眾向工務局檢舉,違規室內裝修工程影響安寧,官員卻回覆「勘查結果未發現,請台端謹慎查明避免影響他人無謂困擾,否則涉及刑事責任,後果自行負責!」

第五類為「八股賣弄」型,例如民眾陳情某國中師生比例及學區調整案,教育局卻回覆貼上一篇說明教育理念的文章。

第六類是「引經據典」型,民眾陳情違規告發案,警局卻引用行政程序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道路安全處罰條例,最後才說「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3 下午 02:24:49

罰吃廚餘桶的魚!家長PO網 國小惹議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1/03/23 12:07 林志偉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桃園中壢一間國小發生了不當管教事件!但這次老師不是罰同學運動或打人,而是叫學生把廚餘桶裡的魚吃掉,這名班導師認為學生急著下課,沒敬完禮就離開,要她罰站,而被罰的女學生認為,老師沒聽她說明就處罰,覺得很委屈,於是在午餐時賭氣把菜倒掉,沒想到又被老師發現,要她重新裝飯菜,但主菜的魚沒有了,老師就叫她把廚餘桶裡的魚撿回來吃掉,讓學生無奈,卻也只能照辦,也讓家長把事件PO上網,引發爭議。

國小廚房正忙著準備學生的營養午餐,菜色是青菜、豆腐和一條魚,三菜一湯的組合很常見,但桃園一間國小卻因為一條午餐的炸魚,鬧出不當管教事件。

17日上午第4節課下課,林姓女學生還沒跟導師敬完禮,就急著離開教室,老師認為她不守規矩,要她去罰站,後來被罰的女同學覺得很委屈,賭氣把午餐倒進廚餘桶,卻被老師發現,要她重新裝飯菜,但主菜的炸魚沒剩下,老師就叫學生把廚餘裡的魚撿回來吃掉,女同學掙扎過後,只能照辦。

事情被家長PO上網引發討論,校方趕緊出面說明。國小校長:「有兩個小朋友把吃剩下的東西,放在那個小格廚餘桶的旁邊,那同學非常的乖,老師說要吃營養午餐,她就含著淚把魚,她剛剛倒下去的魚拿起來吃,她沒有這樣的經驗,她覺得這樣的事情很不舒服。」

導師後來知道,女學生急著下課,是因為媽媽交代她要去弟弟的教室還玩具,已經在課堂上向學生道歉,承認這樣處罰不妥當。

家長則說,會把事件PO上網,是怕女兒因此自尊心受損,情緒反彈,希望公開討論,避免更多小孩受委屈,事後也已經接受校方的道歉。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04:48:57

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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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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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特約記者宋紘廣採訪報導2011-3-21 22:13

「看長官的時間」、「以後不要再打電話過來問了」。遭爭議性解聘的屏東縣萬新 國中 老師陳冠州表示,當他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承辦人員索取資料準備答辯內容時,得到的卻是如此令人錯愕的答覆。

藉行政權力踐踏專業
去年105日,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召開記者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在解聘數學老師陳冠州的過程中,校方充滿行政濫權,踐踏教師專業。

當時校長陳敏哲解釋,因接獲家長舉報,質疑陳冠州改考卷放水,可能造成免試升學制度的不公平,把陳冠州任教的3個班級數學考卷交給其他老師重新閱卷,在發現種種錯誤後,才經該校教評會決議解聘。

然而,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嚴詞反批,指出萬新國中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 陳冠州 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不依法令規定給予改善的機會,違反行政規定。


況且當時校長陳敏哲正控告陳冠州妨害名譽,卻不迴避利害關係,於該校教評會審議該案時全程擔任主席,又不通知陳冠州到場說明。種種不當作為讓教師團體推論校長藉行政權力挾怨報復。

陳冠州已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但自去年 76日 提起申訴後,該會遲遲未召開評議會議。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9條規定:「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事情過半年,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做法,顯然違反規定。

上訴過程中,基於審議公平與答辯需要,陳冠州向評議委員會申請閱卷(含影印、攝影),然而承辦人員只准閱覽、抄寫,有違司法慣例。行政程序法第46條明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事發至今,儘管教師團體一再抨擊,但從學校到縣府教育單位,還是遲遲不肯提供陳冠州詳細證據。

教師權益屢遭犧牲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由於諸多程序正義問題,陳案與蕭案都引發教師團體不同揣測。解聘前,陳冠州因舉發學校合作社制服未依規定公開招標,遭校長控告妨害名譽,教師團體疑為「挾怨報復」,至於蕭曉玲被學校懷疑舉發積欠測驗卷費用,前北市教師會理事長羅德水曾表示,距離解聘時間太近,學校應將爭議交待清楚。


先前媒體報導,「教師會擔心,已經有很多校長開始利用這種方式威脅老師,主管機關如果不介入處理,陳冠州恐怕只是第一張骨牌。」如今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遲未動作,教師權益問題令人憂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09:43:21

萬新國中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的考卷、校教評會審議不通知陳冠州老師到場說明,係學校陳冠州「老師」之「行政處分」行為,與【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毫無相關,適用行政程序法,萬新國中或陳敏哲校長涉嫌侵權 

 

陳冠州批改學生考卷,係【教師專業自主權之權限範圍】萬新國中或陳敏哲校長無權干涉,其他老師重新閱卷更是嚴重侵權。

 

遊民貴族在20101128日下午1156辯稱: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自認:萬新國中之行政作為在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完全不符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立法意旨,請國教夥伴明察。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立法意旨: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內部程序,必須與【教育目的---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有關,諸如:安排課程、編選教材、指定作業、補救教學、生活指導、舉行測驗、成績評量、健康檢查、行為獎懲、辦理運動會、編班轉學等事項。係【教師專業自主權之權限範圍,為增進教學效能及維持班級紀律之合理措施】,其目的在教育目的之達成,因此,除涉及學生基本權利之行政處分外,其他學校業務活動、行政措施、執行公務之內部程序,均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簡而言之,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係針對【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萬新國中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的考卷、校教評會審議不通知陳冠州老師到場說明,係學校或校長對老師之「行政處分」行為,與【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毫無相關。

 

萬新國中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不依法令規定給予改善的機會,係學校對陳冠州老師之「行政處分」行為,與【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毫無相關,適用行政程序法,萬新國中代表人或陳敏哲校長涉嫌侵權。

萬新國中校教評會審議該案時校長全程擔任主席,又不通知陳冠州老師到場說明違反行政程序法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39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第102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遊民貴族意圖誤導教育同仁,別被貴族騙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5 下午 11:40:53

樓上的你有勞有心了。

 

萬新國中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的考卷、校教評會審議不通知陳冠州老師到場說明,係學校陳冠州「老師」之「行政處分」行為,與【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毫無相關,適用行政程序法,萬新國中或陳敏哲校長涉嫌侵權 

考卷屬不屬於,學生學科成績之所憑?

至於教評會開會審議部分,是否全然未通知當事人到場說明,應與究明。

教評會審議期間係行政程序,非行政處分.

 

陳冠州批改學生考卷,係【教師專業自主權之權限範圍】,萬新國中或陳敏哲校長無權干涉,其他老師重新閱卷更是嚴重侵權。

 

行政稽核部分呢?

無權?

嚴重侵權?

學校內部經營關係部分呢?

 

個人意見:教師之升遷、獎懲。

當有行政程序法適用之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上午 12:06:08

或許教評會只是在開準備程序之會議期間.

不是實體審議會議.

無須一定要通知當事人到場.

未通知當事人到場.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上午 11:09:58

公務員要依法行政

萬新國中「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的考卷,係針對「老師」之行政處分,與【學生教育基本權事項】毫無相關,另校教評會之運作,屬萬新國中校務公務行政事項,審議內容涉及當事人老師(陳冠州),無論是程序問題或實質問題,「不通知」陳冠州老師到場說明,萬新國中或其代表人陳敏哲校長違反行政程序法,涉嫌侵權。

 

萬新國中明顯針對「陳冠州老師」行政處分,必須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考卷評量屬陳冠州老師和學生之間【教師專業自主權之權限範圍】。

指考、基測,考卷內容或批閱出現錯誤,時有所聞,或加分,或增加錄取名額,但沒有一位命題老師或閱卷老師會遭受懲處。

 

貴族先生自己亦稱:「教評會審議期間係【行政程序】」,既屬【行政程序】當然要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程序正義是人世間一切人、事、物運作之根本,

每天吃喝拉撒睡都有程序,校長、公務員執行公務當然要遵守程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上午 11:45:33

各位老師小心
有了第一位老師
被校長以不正當手法資遣
恐導致骨牌效應
小心你們學校的校長
也有樣學樣
把各位資遣
平常多蒐集校長犯法的證據
保護自己用

上述為論壇第一篇寫的

本人詳細看整段迫害過程  屏東陳姓校長手段竟與傳說中的本縣某校長手段雷同

太可怖

事事難料

要小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下午 12:02:15

女師嘿咻國中男 二審重判1年8月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1/03/24 06:30 蘋果日報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上床8次 一審後當街激吻 法官:不宜緩刑

【賴心瑩╱台北報導】北市景興國小前英文女老師劉曉旻,去年與小她二十一歲的國中男學生相戀並發生性關係,一審被依與未滿十六歲少年性交罪判刑八月,上訴後劉女又被《壹週刊》直擊當街與這名男學生擁吻,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劉女和男學生共發生八次性關係,改依一罪一罰判她八條罪各六個月徒刑,應合併執行一年八月。

女老師劉曉旻與男學生的父母昨均未到庭聽判,劉女昨不在家,無法得知其回應。法院審理期間,法官曾勸她別再和男學生聯繫,她堅持說:「我可以不主動找他,但如果他來找我,我不會不理他,畢竟他年紀小,我需要安撫其情緒。」

頻繁聯繫陷熱戀

劉曉旻(三十七歲)原是北市景興國小英文老師,男學生曾是其班上學生,後來男學生升國中,兩人仍有聯繫且常相約打羽球,頻繁交往後陷熱戀。去年二月兩人在男學生家首次發生關係,後來又陸續在雙方住處發生七次關係,直到男學生母親發現兒子手機內煽情簡訊,才驚覺此畸戀,劉女隨即被學校不續聘丟教職。

有必要接受教化

開庭時法官曾勸雙方和解,男學生母親要求劉女等兒子成年再聯絡,但劉女卻說:「不願背叛對他承諾!」一審因此依與未滿十六歲少年性交罪判劉女八月徒刑。

雙方均上訴,高院合議庭昨認為,劉女無視師生倫常及國家法紀,與男學生發生性行為多達八次,且審理期間仍持續與男學生見面,不宜從輕量刑或緩刑,且有入監服刑接受國家刑罰教化必要,改採一罪一罰判劉女八條罪各六月徒刑,執行期則為一年八月。全案仍可上訴。

勸男孩「重課業」

合議庭法官昨無奈地說:「雙方的情慾糾葛不是外人能理解,更無法靠法律判刑解決,該法條最重判刑七年,一年八月徒刑已屬輕判,希望男學生能好好珍惜身邊父母、師長的支持與關懷,瞭解自己現階段最重要的應是學業不是愛情。」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下午 12:44:50

當校長要陷害老師時一定要有人事、老師和他(她)一起起鬨,所以當老師的千萬不要為了想當行政或代理主任而殘害同袍,因為有一天校長也會以同樣手法回歸於你(妳)身上。尤其他(她)給你(妳)好處或特權時更要小心,因為那些好處或特權將來是會讓你(妳)致命的,甚至於觸犯刑法。切記!切記!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6 下午 04:15:55

宜先看看,監察院之認定.

個人淺見:回復教師身分,可能性低.

一介教師,能如此,也算不簡單.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上午 12:11:26

10貴族冷眼橫眉T91

網友合理懷疑是臺中市霸凌老師的聶台璋校長之維護者或代言人?

網路平權時代,貴族可以對我們老師冷眼橫眉?

左看右看,貴族好像站在陳敏哲校長那一邊,別理他!

 

陳敏哲校長一人能隻手遮天嗎?

陳敏哲校長對陳冠州老師之行政處分必須有書面文件,

萬新國中校教評會開會也都要留下會議紀錄。

將來到申評會,陳敏哲校長與校教評會都必須負舉證責任,

必須出示調查處置陳冠州老師之全部具體書面文件。

到時候,攻防重點就是「行政正當程序」,

倘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有萬新國中經行政正當程序調查之文件,

早就開會審查了,

遲遲未召開評議會議,拖越久,對陳冠州老師是好事,

陳冠州老師終將獲得平反。

堅持!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上午 02:20:37

唉唷!

乾脆說所有對教師不利部分!

都是違背公平正義。

還臆測誰需負舉證責任作什麼!?

決定機關為縣政府耶!

看清楚全教會所發之函!

其主張及爭執部分好嗎!?

還在提校長隻手遮天!?

還在提教評會!?

矇著眼怎麼當網路戰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上午 08:59:15

校長任期四年回歸教師
再考校長資格以免患了校長大頭症
對老師也會客氣一點
請全教會研議是否可行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上午 10:28:55

網路申評會

檢察官、法官依法都要讓犯罪嫌疑人、被告陳述意見、對質、辯論。

陳敏哲校長、萬新國中校教評會,

不通知陳冠州老師陳述意見,就是想隻手遮天。

對教師不利、有利部分都要一律注意,才是真正公平正義。

陳敏哲校長與校教評會都必須負調查舉證責任,這也是程序的一部分。

12遊民貴族冷眼橫眉T91

終於露出打壓老師的嘴臉,

證明是沒有程序正義、沒有法治觀念的遊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下午 02:20:09

可憐唷!

真是不把縣府

不適任教師審議委員

放在眼裡

還吠這麼大聲!?

法治!?

程序正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下午 06:12:02

遊民啊:
你和同夥聶台璋
到底「有」「沒有」通知老師到場?
都不敢回答,一個字也不敢吭一聲,
還自稱貴族?當什麼校長?
別丟人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下午 07:24:58

不告訴你咩!

就那幾句話!

一直吠!

打擊校長群哦!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下午 11:19:02

原來遊民只能躲在網路!
原來貴族不敢面對自己!
校長不敢說,沒關係,
我們會原諒你的軟弱!
不說就別說了
乖乖喔!不要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下午 11:27:20

像不像?
遊民像不像校長?
貴族像不像聶台璋校長?
真是越看越像?
遊民=校長?
還是校長裝遊民?
貴族=聶台璋校長?
還是聶台璋校長裝貴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7 下午 11:32:25

大家都知道,
您別再裝了!
遊民就遊民,
幹嘛裝校長?
貴族就貴族,
幹嘛裝校長?
校長就校長,
幹嘛裝遊民?
校長就校長,
幹嘛裝貴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28 上午 08:02:00

樓7的

不是雷同 而是青出於藍 更狠毒 

千萬要注意 要注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30 上午 08:50:13

當校長要陷害老師時一定要有人事、老師和他(她)一起起鬨,所以當老師的千萬不要為了想當行政或代理主任而殘害同袍,因為有一天校長也會以同樣手法回歸於你(妳)身上。尤其他(她)給你(妳)好處或特權時更要小心,因為那些好處或特權將來是會讓你(妳)致命的,甚至於觸犯刑法。切記!切記!

9的兇妹:

你(妳)分析很中肯,你(妳)很了解學校生態。

可笑(憐)!他(她)們現在已經窩裡反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3/31 下午 09:27:46

<DIV style="OVERFLOW: auto; WIDTH: 864px">

屏東陳冠州老師被解聘

校方跟主管機關光用 "該有的行政程序都完備"

很明顯地誰來都使不上力

我只問一句   只要校方有心惡搞讓某個老師被解聘  

請問你教師工會能作什麼

請解答謝謝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 上午 10:54:24

陳冠州老師,我與他有一面之緣,與他相處半日,覺得他是很樸實、純真的人。

如今,因為被惡意資遣申訴,投訴無門,沒工作,家庭經濟陷入絕境!

如果說,

萬新國中陳姓校長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就提報他為不適任,並將他資遣!

那麼全國每位教師都該小心!提防小人!

 

事情已發生那麼久,老師沒收入,還要養家活口,請大家發揮同理心,想想他的處境!

還是大家繼續保持沉默,明哲保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4 下午 04:14:33

【特約記者宋竑廣專題報導】學校教評會如何認定老師「教學不力」「行為不檢」等抽象行為?在台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案,學校可以用一張時鐘的照片指控當事人遲到,在屏東縣萬新國中陳冠州案,則以遲未公開、無法公評的考卷認定當事人造成升學不公,然而部份老師即便性侵、虐童也不會遭到學校解聘,爭議不斷。

為釐清外界相關疑慮,台北市教師會3月21日出具一份公文(發文字號為北市教昌字第100100040號),就教評會決議解聘的關鍵標準之一「行為不檢」,從「由誰認定?」到認定項目之解釋等,做了清楚而完整的說明。

行為需要謹慎判斷

這份由北市教師會理事長具名發出的公文,開宗明義地表示,「行為不檢」規定之適用將造成當事人「永不得」再任教師,剝奪人民工作權與教師資格,與同條其他終止聘任關係之規定不同。

因為懲罰的程度特別嚴重,所以「適用範疇及內涵」,還不可以讓行政機關或一般人來主觀認定。

什麼是行為不檢?是指不可改善的重大違規,或者雖然可以改善,但改善了也不能彌補先前造成的損害,而且,要同時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才成立。如老師「屢次」對學生收錢補習,利用職權與學生發生戀愛或性行為。至於像是隨地吐痰,非惡意批評他人與學校,且不至於違反刑法的狀況,雖然一樣觀感不佳,但「偶一犯行者,尚不適用之。」

明確規範認定權利

這份公文最重要的,在於定義「由誰認定」,或誰具有認定的權力。「依教師法及其他專業人員特別法(如律師法……)等之精神,各類專業從業人員倫理規範(師道),本屬各該專業執業團體所律定。」意思就是,像是「有損師道」的具體行為為何,應該依照教師法第27條第6款,制定教師自律公約之立意,由各級教師會訂定之自律公約來管,而不是讓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這些行政管理單位做決定。

至於學校教評會,因成員含家長、教師、行政人員,屬於學校行政管理單位,是政治決策型團體而非專業團體,應依法行政,「而非集行政、司法兼立法權責於一身」。身為行政機關,應尊重明確性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倫理並非權力關係

此外,對於校園內的權力關係,這份公文也提出相當進步的見解。「教師應遵守專業倫理,並對學生善盡教化之責,而非服從高權為念,而學校行政管理人員,亦應以服務教學而非管理教師自許。」認為校園倫理的基礎,不是「上下服從關係,僅有專業倫理議題。」對於教師自身在校園中的權力位置,有清楚定位。教師工會就要在5月1日成立,未來教師團體如何深化會員權利意識,由此可見一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4 下午 05:22:25

拿著大砲打小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4 下午 05:57:30

兇妹 你(妳)說

校長是凡人不是聖人

加上制度面賦與她們太多的權力

老師要舉發她

小心變成不適任教師

職員要舉發她

小心兩大過免職和考績丙等

沒有天敵加上教育局護航

你說該怎麼辦

這般惡質 難道  沒天理嗎?!沒國法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5 下午 10:51:22

 

上述報導,點出"教學不力""行為不檢"認定上的盲點
     
如果連學校教評會都分不清自己的權責
     
暨要集行政、司法兼立法權責於一身的話
     
那學校教評會就可能成為政治操弄的工具,濫殺無辜,
      身為教師應
對教師法第十四條有關"教學不力","行為不檢"模糊空間好好討論
      
我個人認為
      
輔導管教辦法能具體規定管教的細則,乃是讓教師有管教上的方法依循,避免無謂的爭端
      
但教師法第十四條真的讓有心的掌權者操弄
      
以致於新聞報導內容開頭中所呈現的"然而部份老師即便性侵、虐童也不會遭到學校解聘,爭議不斷"
      
這表示"教學不力","行為不檢"的認定是值得再商確
      
公文的內容也提到「教師應遵守專業倫理,並對學生善盡教化之責,而非服從高權為念,而學校行政管理人員,亦應以服務教學而非管理教師自許。」
      
顯然,老師應覺知的,校園倫理並非上下服從關係,
      
否則現在很多教評會其實是有名無實,被操弄的時候多
      
說穿了      
      
教師專業只是教育主管安撫人心的一個謊言
       
如果老師都能認知
      
所謂教育正義
      
若以數人頭來定是非
      
而毫無遵循的規則可言
      
那其實並非正義的內涵
      
所謂教育正義
      
不過就是教師專業能真自主,學生能適性學習發展
       
這不是空談理想而已
       
也不是有多困難的事
       
只是在教學現場的老師大多選擇沉默
       
最後把教師專業的權杖交出來給壓迫者
       
讓壓迫者更加肆無忌憚的迫害,造業
       
甚至最後受迫害者竟也演變成加害者
       
學校教評會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教師組織應善盡協商的責任
       
對於教師法第十四條最易被操弄的部份"行為不檢"教學不力"的認定上
        
應積極跟教育主關單位協商認定的方式與具體內容
       
如果可以,應號召更多老師加入
       
台灣的教育
       
不能沒有人權
        
更何況教師沒有人權,如何教學生懂人權,去尊重別人
        
霸凌問題其實都是我們教出來的學生所為
        
基本上跟人權立國背道而馳
        
我們身為教育人員都難辭其咎
        
更何況教師組織如果再漠視
        
個別教師其實是更難以推動人權教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6 上午 11:00:57

公文的內容也提到「教師應遵守專業倫理,並對學生善盡教化之責,而非服從高權為念,而學校行政管理人員,亦應以服務教學而非管理教師自許。」顯然,老師應覺知的,校園倫理並非上下服從關係,否則現在很多教評會其實是有名無實,操弄的時候多。

 

校長是凡人不是聖人  加上制度面賦與她們太多的權力

老師要舉發她  小心變成不適任教師

職員要舉發她  小心兩大過免職和考績丙等

 

當校長要陷害老師時一定要有人事、老師和他(她)一起起鬨,所以當老師的千萬不要為了想當行政或代理主任而殘害同袍,因為有一天校長也會以同樣手法回歸於你(妳)身上。尤其他(她)給你(妳)好處或特權時更要小心,因為那些好處或特權將來是會讓你(妳)致命的,甚至於觸犯刑法。切記!切記!

 

教評會(或考績會或其餘形式之委員會)別助紂為虐!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6 上午 11:47:11

校長協會:校長評鑑應入法

<DIV class=offer> 更新日期:2011/04/05 00:17 張舒涵 </DIV><DIV class=w><DIV id=ynwsartcontent>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教育部公布未來10年的《教育報告書》,宣示推動中小學的教師評鑑。全國校長協會進一步提出應同步研議辦理校長評鑑,最好跟教師評鑑一併實施。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澄清校長評鑑權責歸屬地方政府,與教育部無關。

中小學教師評鑑引發議論紛紛,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認為校長也應納入評鑑。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建議,教育部可規畫校長換證制度,校長若達到一定進修時數得換證;計畫管理、領導溝通、危機處理、弱勢關懷等優質核心能力納入評鑑範圍,啟動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提升教育品質。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表示,當前不少學校的校長領導能力有待加強,若能擬定有效的校長評鑑制度,為教育品質把關,他相當贊同。

楊昌鈺解釋,校長須通過徵選、儲訓合格,透過遴選成為候用校長,得「過關斬將」才能任職。

依照《國民教育法》第9-3條,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授權各縣市政府訂定,性質屬《地方制度法》,也就是自治事項,評鑑校長適任與否是屬地方權責。

不過,若校長不適任,依照《國民教育法》,會衡量讓校長退守擔任教師,不得連任。楊昌鈺認為,「校長換證制度」是為了取得認證肯定,現前《國民教育法》中早有同樣屬性的規範,至於是否能落實,還得就地方教育局處的執行效率論定。校長評鑑能否和中小學教師評鑑一併入法,有待商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6 下午 03:24:24

<DIV align=center>

【社論】

</DIV>

 

<DIV align=center>

桃園航站控制中心的「機場變酒家」事件,令社會大眾瞠目結舌,而據說尚只是「弊案滾雪球」的開端。從表象看,這是機場管理的問題;但抽絲剝繭,看事件發展的荒唐地步,立委揭弊過程中的官員回應態度,以及至今的官方處理方向,問題深層就是「官官相護」四個字!

桃園機場受旅客抱怨已不知多少年,直到近來攸關安全和紀律的重大違失連串爆發,才證明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個職掌如此重要的機關,從小處的螺絲鬆動,惡化成今天的千瘡百孔,絕非一二害群之馬的「能耐」就可造成。果然,事發之後,各種不可思議的情節一一揭露:據報導,政風室早就接獲檢舉,卻置若罔聞,顯然是「吃案」;交通部風聞弊端,民航局回報「查無此事」,反而還說要查洩密;至於民航局長李龍文以「健康因素」請辭,如果因此就為這個案子「止血」,則真正必須負責、有待懲處的對象,不是反而成了漏網之魚?

可怕的不是「一粒老鼠屎」,可怕的是上下沆瀣一氣。可怕的不是弊案,可怕的是明知有弊案,卻還是沒決心、沒辦法清除!老百姓熟知「官官相護」這句話,正可見官官相護現象之淵遠流長。從古早開始,民眾在官僚體系受弊案所害,若為爭公道挺身而出,多的是「檢舉人變被害人」的下場,就是官官相護所致,所以聰明人相囑「民不與官鬥」。而民主法治雖然設下種種訴冤訴願、內部檢查的機制,台灣的行政法院還一度被叫做「行政院的法院」;但審視這次機場事件,卻連政風室也陷入暴風中心。可見官僚體制內不公正現象之「頑固」,讓規矩做事的公務員同僚、讓受公權力箝制的平民百姓,是多麼無奈。

官官相護之下,往往是惡人得逞,好人受挫,正常的規則不能運作,久而久之,就是風氣敗壞,難怪整個體系沉淪到被罵成「爛到骨子裡」。尤其公務員手裡握有行政裁量甚至執行司法的公權力,一旦濫權或失職,如果還要官官相護,自是為害更深。例如,最近爆出高檢署主任檢察官的一則違紀案,以查賄為由非法調閱私人嫌隙者的通聯紀錄。這在任何法治社會,都不是輕鬆的情節,令美國總統尼克森下台的水門案也不過就是違法竊聽的事件。但據報導,高檢署最初只打算以「飭令注意」處理,直到引起法務部同仁不滿和檢審委員反對,才改以申誡處分。

這則新聞不算轟動,但網路上網友反應之激烈,潮水一般的數百則留言痛罵「只知嚴辦手無寸鐵的老百姓」、「官官相護的腐敗政府」、「檢察官濫權是人民的災難」、「司法改革還有明天嗎」…… ,群情激憤的程度,法務部如果還是看不見聽不見,那真是坐實了「官官相護」的指責了!

台灣的公務員本來都有學歷和高普考的「身家保證」,初入公門都是白紙一張;日後如果慢慢累積出顢頇、怠惰的整體形象,甚至某些特定單位被認為違法濫權成了「通例」,那絕不會是一二人行為偏差的問題,而是整體風氣所致。官官相護成了惡人的保護傘,也讓多半奉公守法的公務員很洩氣,醬缸文化由此而來。也難怪在台灣,行政效率、司法公正度等等公部門的因素,永遠是拖累國家競爭力的首要原因,且成了製造民怨的溫床。

考試院正積極推動公務人員的考績法修正,卻受到很大的阻力。從機場事件看來,上班時在公務場地摟著女人喝酒作樂的醜行,能不嚴厲懲處、積極淘汰嗎?但反過來看,只要官官相護的情況存在一天,這種行徑惡劣的公務員,就可能是受到上級考績「保護」的對象,也難怪有人對考績制「擇優汰劣」的功能不抱信心。官官相護是侵蝕公務體系靈魂的最大殺手,行政革新務必從這裡開始做起!

 2010-07-11 / 聯合報 /A2  / 焦點】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7 下午 11:10:18

我個人認為教師法第十四條一定要修法
針對裡面較抽象名詞如:"教學不力"或"行為不檢".....等等
應有具體的認定內容與標準可遵循
現在的認定方式是由學校教評會以數人頭過半票即可定罪,
這簡直荒唐透頂
法官要對一個人定罪必須召開好幾次偵查庭,調查,蒐證,比對,......
最後判決都還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但現在學校教評會本身不具法官或檢察官身分
卻可將人以數人頭票數的方式來作判決定罪依據
這不是在踐踏人權嗎
更糟糕的是
這是交由基層教師來當劊子手
那不是更陷基層教師於不義
教師是人權教育的施教者
若本身又當人權的劊子手
卻要教導學生尊重人權
這好比殺豬的人
卻又要教導人家不要殺生
這不是很諷刺嗎
我們教師不能坐以待斃甚至被汙名化

致力於修教師法第十四條
這應是教育者對歷史的負責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8 上午 09:31:58

樓上言之成理,在加上遇到惡質長官的威脅利誘,文攻武嚇--

當校長要陷害老師時一定要有人事、老師和他(她)一起起鬨,所以當老師的千萬不要為了想當行政或代理主任而殘害同袍,因為有一天校長也會以同樣手法回歸於你(妳)身上。尤其他(她)給你(妳)好處或特權時更要小心,因為那些好處或特權將來是會讓你(妳)致命的,甚至於觸犯刑法。

真該修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8 下午 05:35:54

老師不要急著想當校長或主任

就不會被校長利用來回當劊子手

相煎何太急???????????

何況後頭還有隻大刀  因果等著妳

目前雖然不報  只是時候未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9 上午 07:12:55

法官要對一個人定罪必須召開好幾次偵查庭,調查,蒐證,比對,......
最後判決都還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但現在學校教評會本身不具法官或檢察官身分
卻可將人以數人頭票數的方式來作判決定罪依據
這不是在踐踏人權嗎


某所常上報學校  校長(也常上報那隻)為滿足私慾 在校搞鬥爭 搞白色恐怖 學校人人自危

學校教評會 考績會竟然被利用 

爭當馬前卒 打壓同僚不手軟! 自鳴得意 論功行賞... 

但是 報應很快 

那些委員現在也被校長(利用另一批委員)迫害!

踐踏人權?     是 作賤自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上午 09:17:24

樓上別憤慨,他(她)們所有一干人等,現在皮繃得很緊,因為

法院有請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下午 08:37:02

為何會被調到山上

當然在山下是鬥爭的精英

復興鄉的108條好漢

不知道什麼是害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3 上午 08:36:23

學校合作社問題多 老師揭弊下場慘  2011-4-12  作者:宋竑廣

【特約記者宋竑廣採訪報導】「大多數家長根本不懂合作社法,他們的權益都被犧牲了,還感謝學校開合作社服務他們的小孩,實在太好騙!」談到自己被突如其來資遣的往事,前屏東縣萬新國中老師陳冠州仍感到忿忿不平。

去年10月,屏東縣萬新國中教評會決議資遣陳冠州老師,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指控校方行政濫權,因為陳冠州曾舉發學校合作社制服未依規定公開招標,遭到校長控告其妨礙名譽,教師會懷疑資遣案是校長挾怨報復。導火線之一就是學校的合作社。

合作社管理需清楚透明

陳冠州表示,除了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外,採購過程不該圖利特定商人,因為合作社統一採購學生制服或用品,學生和家長無從比價。學生如果隨意穿外面買的制服款式,依規定會被學校以服儀不整為由處分,叫外賣更被學校禁止。他說,合作社的資金來自全體學生,學校可做無本的獨門生意,當然更需清楚透明。

他指控學校非法使用合作社盈餘,排擠學生的分紅。他進一步解釋:「依合作社法,若每個老師每年固定有5百至1千元的合作社盈餘分紅,學生的不會少於老師,因為大部分消費來自學生,學校只是拿學生和家長的錢來花而已。」根據合作法第24條規定:「合作社盈餘分配以社員交易額之多寡為標準。」但通常都是老師分得多,學生分得少。

關注合作社經營問題的不只像陳冠州這樣的老師,也不只中小學層級。去年5月,各大媒體報導,高雄縣教師會指控國立高中職巧立名目收受各種代辦費,部份教職員兼任合作社職務,領的津貼比校長職務加給還多。台灣大學的台大意識報揭露該校合作社各種不合理支出後,認為該校合作社監理制度的存在只是形式上的透明,合作社實際營運鮮為人知。

教師揭發弊端遭解聘

儘管需要更多監督,尤其校內人士的把關。然而,若干幫助學校財務透明的老師卻不約而同地下場淒涼。陳冠州在充滿爭議的過程中被學校資遣。2007年,台北市中山國中爆出積欠大筆測驗卷費用,平均一名學生要交5千元,該校老師蕭曉玲面對記者求證據實以告,事後卻遭學校解聘,說她「未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合作社盈餘少給,各類費用不合理地暴增等問題,關係學生權益與家長荷包,校園中揭露弊端的吹哨人是否遭遇不合理對待,成為輿論注意焦點。在妨礙名譽的官司上,法院已還給陳冠州清白,資遣案還關係著各方清譽,相關單位如能貫徹程序正義,提供完整證據,依法召開審議會議,才是社會所樂見的發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3 上午 08:54:18

不只是揭弊老師連行政人員也難逃魔掌

人權團體在那兒

即知此種狀況卻無人聞問

任憑被迫害者自尋管道自求活路

教育界連霸淩大事都處理得哩哩啦啦

這種你家有死人是你家的事的心態

是該見怪不怪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4 下午 08:49:01

【記者張舒涵台北報導】教育部公布未來10年的《教育報告書》,宣示推動中小學的教師評鑑。全國校長協會進一步提出應同步研議辦理校長評鑑,最好跟教師評鑑一併實施。教育部國教司長楊昌裕澄清校長評鑑權責歸屬地方政府,與教育部無關。

中小學教師評鑑引發議論紛紛,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認為校長也應納入評鑑。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建議,教育部可規畫校長換證制度,校長若達到一定進修時數得換證;計畫管理、領導溝通、危機處理、弱勢關懷等優質核心能力納入評鑑範圍,啟動不適任校長退場機制,提升教育品質。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表示,當前不少學校的校長領導能力有待加強,若能擬定有效的校長評鑑制度,為教育品質把關,他相當贊同。

楊昌鈺解釋,校長須通過徵選、儲訓合格,透過遴選成為候用校長,得「過關斬將」才能任職。

依照《國民教育法》第9-3條,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授權各縣市政府訂定,性質屬《地方制度法》,也就是自治事項,評鑑校長適任與否是屬地方權責。

不過,若校長不適任,依照《國民教育法》,會衡量讓校長退守擔任教師,不得連任。楊昌鈺認為,「校長換證制度」是為了取得認證肯定,現前《國民教育法》中早有同樣屬性的規範,至於是否能落實,還得就地方教育局處的執行效率論定。校長評鑑能否和中小學教師評鑑一併入法,有待商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5 上午 10:46:19

<DIV style="BACKGROUND-IMAGE: url(http://www.chinatimes.com/2009Cti/cthead/images/dash-h.gif); TEXT-ALIGN: left; PADDING-BOTTOM: 5px; MARGIN: 0px; PADDING-LEFT: 6px; PADDING-RIGHT: 6px; BACKGROUND-POSITION: 50% 0%; CLEAR: both; FONT-SIZE: 13px; WORD-BREAK: break-all; PADDING-TOP: 3px; background-origin: initial; background-clip: initial" class=bar-align-left>

  • 2011-04-15
  •  
  • 新聞速報
  •  
  • 【中廣新聞/李明朝】
</DIV><DIV style="PADDING-BOTTOM: 0px; MARGIN: 0px; PADDING-LEFT: 0px; PADDING-RIGHT: 0px; WORD-BREAK: break-all; PADDING-TOP: 0px" id=ctkeywordcontent>

    桃園縣八德<SPAN style="BORDER-BOTTOM: rgb(0,85,128) 2px dashed; PADDING-BOTTOM: 1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COLOR: rgb(0,85,128); WORD-BREAK: break-all; CURSOR: pointer;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id=word_國中 onmouseover="m40664590.action('over', '國中', event, this)" onmouseout="m40664590.action('out', '國中', event, this)" onclick="m40664590.action('click', '國中', event, this)">國中去年發生多起霸凌事件,震驚社會。監察院調查後指出,當時校方反應遲鈍,沒有依法通報處理,<SPAN style="BORDER-BOTTOM: rgb(0,85,128) 2px dashed; PADDING-BOTTOM: 1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COLOR: rgb(0,85,128); WORD-BREAK: break-all; CURSOR: pointer;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id=word_輔導 onmouseover="m40664590.action('over', '輔導', event, this)" onmouseout="m40664590.action('out', '輔導', event, this)" onclick="m40664590.action('click', '輔導', event, this)">輔導人員更經驗不足,校長也領導無方,桃園縣政府則沒有善盡督導責任。基於多項缺失,監察院通過糾正八德國中與桃園縣政府。

    監察院通過糾正桃園縣政府及八德國中,教育局代理局長(吳林輝)表示,霸凌通報等標準作業流程都已經完成檢討,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至於督學人數不足也增加一人。

    桃園縣八德國中去年發生多起<SPAN style="BORDER-BOTTOM: rgb(0,85,128) 2px dashed; PADDING-BOTTOM: 1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COLOR: rgb(0,85,128); WORD-BREAK: break-all; CURSOR: pointer;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id=word_校園 onmouseover="m40664590.action('over', '校園', event, this)" onmouseout="m40664590.action('out', '校園', event, this)" onclick="m40664590.action('click', '校園', event, this)">校園霸凌案,監察院通過監委趙榮耀、程仁宏、劉玉山<SPAN style="BORDER-BOTTOM: rgb(0,85,128) 2px dashed; PADDING-BOTTOM: 1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COLOR: rgb(0,85,128); WORD-BREAK: break-all; CURSOR: pointer;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id=word_提案 onmouseover="m40664590.action('over', '提案', event, this)" onmouseout="m40664590.action('out', '提案', event, this)" onclick="m40664590.action('click', '提案', event, this)">提案,糾正桃園縣政府、八德國中;對於監察院的糾正,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代理局長吳林輝表示,有關學校部分的通報、霸凌處理流程等已經完成檢討,要求學校依照規範去執行,針對人的部分,校長等相關人員也已經追究責任。

    吳林輝指出,有關教育局部分督學人數不足,有些還代理校長,發生緊急事件沒有督學可以及時督導學校,需要檢討的部分,目前已將候任校長儲備人數增加,避免督學代理校長狀況,同時隨著桃園縣升格準直轄巿,督學人數也增加一名。

    調往桃園縣政府<SPAN style="BORDER-BOTTOM: rgb(0,85,128) 2px dashed; PADDING-BOTTOM: 1px;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COLOR: rgb(0,85,128); WORD-BREAK: break-all; CURSOR: pointer;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id=word_服務 onmouseover="m40664590.action('over', '服務', event, this)" onmouseout="m40664590.action('out', '服務', event, this)" onclick="m40664590.action('click', '服務', event, this)">服務的前八德國中校長,目前請病假接受治療當中。

教育局  教師們留意,比前八德國中校長更嚴重的#,今年可能會被放出來!陳冠州老師事件將會重演!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6 下午 01:06:05

同胞們.教育局  教師們留意,比前八德國中校長更嚴重的#,今年可能會被放出來!陳冠州老師事件將會重演!

好像挺可靠的消息喔!

國中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7 下午 01:22:12

樓上大大與縣府鑒核

那隻,蓋恐怖….

出來後

不僅是陳冠州事件重演,8得國中事件也會再現!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8 下午 12:57:28

請上全國教師會論壇網站聲援http://forum.nta.org.tw/[學校合作社問題多 老師揭弊下場慘]

教師沒有人權

試問

如何教導學生人權教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8 下午 08:04:37

老師們     

請幫忙號召更多老師上網全教會網站聲援,感恩
http://forum.nta.org.tw/[
學校合作社問題多 老師揭弊下場慘

另外,立報新聞可以幫忙貼在全教會

"行為不檢誰決定 北市教師會說分明"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5812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9 下午 12:21:25

路仁教授每早910分,在教育電台FM101.7《教育生活家》節目談教育   點選聽節目錄音

 

418話題 教師不適任,誰造成的?

 

上週有民間團體揭發,新北市有國小女老師當眾恐嚇自殘學生;「要割就割深一點」,甚至深夜打電話到他的單親媽媽家諷刺,導致她憂鬱症發作。

 

其實這幾年,比教師情緒失控更嚴重的性侵等事件急速飆高,是世界各國少見的狀況。在引進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後,仍繼續惡化,今天,我們來探討教師為何會不適任?現有機制真的能解決這問題嗎?

 

一、師資培育、教師甄選過程怎麼了?

 

教師不適任,顯然教師培育過程、學校進用老師的流程出問題了。但過去教師培育一元化亦飽受弊病,而很多西方國家亦採多元培育,為何培育出來的老師不會出這麼多問題?

 

過去聘任採「分發制」、調動採「積分制」,於民國84年後改由教評會甄選,能否真正甄選出好老師?

 

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真能解決問題?

 

三年前開辦的「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亦飽受批評。有些家長批評其處理程序非常冗長,根本沒有效果。有的老師抱怨處理輕率,被當作整肅工具,例如條文中「教學不力」常被無限上綱。

 

北市蕭曉玲老師因反一綱多本與其他老師衝突,屏東陳冠州老師因福利社管理與校長衝突,最後雖因其它原因被提報為不適任而解聘,他們皆自陳是受迫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23 下午 01:11:29

 http://iamhsiao.blogspot.com/
各位這是蕭曉玲老師的部落格,請幫忙廣為宣傳,並請撥空參加蕭老師的國賠案二審的開庭日期是5月10日下午2:45分台北高等法院第一法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25 上午 10:00:06

別怕煩,更別姑息養奸!

對付不公不義的校園迫害,要蒐證....

除了走行政程序外,並提起民、刑事訴訟,才能保障自身權益,也讓亂搞的加害人,得到懲罰。

陳老師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27 上午 10:14:24

結構性思考校長遴選

2011-4-26 22:43 作者:羅德水

18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中小學校長遴選時程,這段時間,不僅校長異動學校之教師高度關注,各縣市教師會更將此議題視為重要工作,每每投入許多資源參與。然而,儘管各縣市教師會積極協助各出缺學校,自民國8825《國民教育法》修正迄今,各縣市國中小校長遴選狀況,卻只能以每下愈況形容。

要言之,備受各界批判的「候用校長不足」、「教師參與不足」、「遴選委員會淪為背書單位」、「遴選喪失為校舉才之基本精神」等缺失,不曾因為教師的關心或教師組織的參與而有根本改善,就法制面而言,近年來無論是立法院的修法,乃至各縣市訂定之校長遴選自治條例,甚且大有倒退修法之虞。

修法倒退嚕 門檻不升反降

舉其大者:立法院修正《國民教育法》第9條,進一步放寬小縣市國中小校長,得不受連任任期2分之1以上之限制即可參與遴選;新竹市政府一方面將原《新竹市國中小校長遴選要點》位階提升為《新竹市國中小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一方面卻又將校長遴選通過門檻從原定之3分之2降低為2分之1,並改變原先開放外縣市候用校長參加該市遴選的進步作法。

相較於前揭倒退修法,在台北市教師會的遊說下,台北市議會雖曾於200761三讀修正通過《台北市國民中小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並「增列教師浮動委員」、「明訂浮動委員之權責」、「增加候用校長員額」,在法制上取得相當程度進展,但台北市政府對於「候用校長之儲訓應定期辦理,並每年維持出缺學校校長員額3倍供候用」之增訂條文,迄今仍未執行。

好校長難找 不適任難淘汰

國中小校長遴選實施迄今已屆12年,表面上,參與校長遴選雖係教師組織法定任務,教師組織不外希望藉由參與建立公平、專業的遴選機制,俾使各出缺學校遴選出優秀的候用校長人選,並落實不適任校長回任教師之規定,但就實際運作狀況觀察,教師組織的參與不但難以為各校找到是適任的候用校長,甚至連淘汰不適任校長都力有未逮。

在重重限制下,教師組織充其量只能代替各出缺學校表達意見,只能協助遴選委員會在有限的候用校長中進行排序,最終遴選結果仍然不脫主管機關意志,質言之,就算教師組織竭力為各會員學校奔走,也無法盡如各出缺學校期待,每一次遴選作業,總有大半學校無法如其所願,以此觀之,教師組織參與的校長遴選,反而比較像是在為這樣的遴選機制背書,確實必須通盤檢討。

遴選並無落實校園民主

然則,面對這樣行禮如儀的遴選機制,何以出缺學校教師仍然寄予厚望?學校教師固然對校長一職有所期待,縣市教師會未能告知實際情況,或許亦加深了教師的期待。之所以這樣說,並非主張教師組織不必再參與校長遴選,要凸顯的是,依目前法制與實際遴選過程,期待透過校長遴選制度為校舉才已是奢望,遑論意圖藉此深化校園民主。職是,我們提出建議如下。

其一,教師組織除了協助各出缺學校外,亦應將校長遴選之限制充分告知會員學校,並透過修法健全遴選法制,將「增加候用校長」、「增加教師參與」、「勿使遴選委員會淪為背書單位」等作為遊說重點,俾從根本落實校長遴選機制。

其二,學校教師尤應體認,校園民主之落實,取決的是教師平日對校務的關心與參與,而非4年一次的校長遴選,教師如果期待透過校長遴選提升校園民主,反而更應積極參與校務會議在內的各種委員會,並踴躍提出專業意見,才是落實教師專業、建構校園民主的根本之道。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29 下午 09:46:51

◎假教師甄選,實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

顯然,介壽、八德、光明及龍興等4所國中教師甄選係為了招聘特定人士而「掛羊頭賣狗肉」──假教師甄選,行主任聘任之實,不僅明顯違反法令,其所聘主任,恐有疑義!這四所學校相關簡章皆已經桃園縣政府核備,桃園縣政府相關人員豈可無責?

我們整理這四所學校9899學年度的主任聘任情形,相關單位應該可以很容易查出誰是「量身訂做」的?

主任別

教務主任

訓導主任

總務主任

輔導主任

年度

98學年度

99學年度

98學年度

99學年度

98學年度

99學年度

98學年度

99學年度

介壽國中

吳思儒

吳思儒

廖融坤

廖融坤

王傳媺

楊惠雯

沈慧賢

沈慧賢

光明國中

郭樹德

沈亞丘

李榮坤

張榮仁

顏麗娟

沈永照

李碧燕

游麗容

八德國中

曾守誌

郭殊妍

黃金增

王建祥

邱順明

許顥騰

許顥騰

邱順明

龍興國中

湯雙進

湯雙進

李文輝

吳聲欣

趙坤景

李文輝

鄭文淵

鄭文淵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30 下午 01:25:22

顯然,介壽、八德、光明及龍興等4所國中教師甄選係為了招聘特定人士而「掛羊頭賣狗肉」──假教師甄選,行主任聘任之實,不僅明顯違反法令,其所聘主任,恐有疑義!

介壽國中98年教師甄選收容了一位由山下被解聘的主任,99年教師甄選收容了一位由山下無人聘任的主任,應該是集天下英才一用之,那有違反法令!!!假教師甄選,行主任收容之實,不然要流浪到何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30 下午 10:45:49

2010/06/0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2009年5月19日媒體報導桃縣某國中驚爆2起老師性侵學生疑雲 ,「一校有兩位狼師」真是太恐怖了!

這兩位狼師是一男一女(分別為蔡姓老師與陳姓老師),各擔任運動教練、舞蹈社團教師,利用與學生互動頻繁之便,伸出狼爪,多名學生受害。
2010年03月10日蘋果日報46歲女師誘國二男上床台版《魔女的條件》 師僅判3月還緩刑
2010年06月07日聯合報報導,曾入選桃園縣杏壇芬芳錄的桃園縣某國中輕艇隊蔡姓教練,四年前率領女學生出國比賽時,涉嫌輕薄一名女生,在國內訓練時也涉嫌帶兩名女學生回家親熱,被桃園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兩位老師都在同ㄧ所國中(大漢國中)任教,且都是曾任學校主任職務,受害學生都指稱「不只一次」、「長期」遭受侵害,行政單位到底有沒有知情不報的內情?我想應該是下一波應該查清楚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 上午 07:37:21

bingo 大漢~介壽

大漢到介壽,介壽又要到那裡?

杏壇的芬芳,被幾顆屎就可以搞臭了

不適任校長,真的教育局都不知道

整年到頭都是一直在連結次要敵人打擊主要敵人

然後再對次要敵人就封官加祿,任其胡作非為

這就是杏壇的芬芳

膽敢檢舉,就兩大過,考績丙等

教育局ㄚ,何時才能唱出"夢醒時分"不要一直在夢魘裡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 下午 07:13:03

真有妳〈你〉的

那被害者到現在聽說還在外面流浪說......

誰能救他阿

剛到的新人就有縣府人員搏版面相救

嗲跟美麗真有看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 下午 08:13:47

嗲跟美麗真有看頭.....

是眼睛有毛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 下午 08:25:54

嗲跟美麗真有看頭.....

妳指的是那位?

110????ATO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2 上午 09:25:48

4/29介壽有新聞喔

指的是受害者〈她〉的接替人選阿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3 上午 09:18:00

上述情況 有教師工會後

能改善嗎?!如何改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4 上午 08:42:45

桃園縣國中超額介聘開天窗 三名超額教師無處去,恐將面臨資遣

 

請問教育局或校長協會或教師會或教師工會或…

校長呢,有無 超額校長無處去,恐將面臨資遣?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6 上午 08:03:51

011-5-05 23:48 作者:宋竑廣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6881
【特約記者宋竑廣採訪報導】去年10月,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以充滿行政濫權的手法資遣該校老師陳冠州,後來,陳冠州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會申訴,卻遲未開會審理,還拖過法定時間。經本報報導後,近日陳冠州獲得消息,他的案子預定在5月27日審議。

一般學校解聘、資遣老師的程序為,在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決議通過後,案件會送往縣市政府所屬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通過後,當事人如有不服,可向縣市政府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會(簡稱申評會)申訴,如果被駁回,再向上層機關申訴,在省為省申評會,在直轄市則為教育部申評會。每次會議,如果教師會有代表出席,通常會協助處理。

陳冠州表示,全教會諮詢輔導處主任李培裕接手他的案子,未來案件即便在縣申評會遭駁回,待送到省申評會時,全教會代表也應會處理。過去曾爭議一時的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解聘案,當時的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也是台北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會委員之一的羅德水,因質疑蕭案疑點重重,有諸多違反程序正義之處,他任期內超過一年多,蕭案都未遭駁回。

不過,蕭曉玲也表示,在審議小組,與羅德水之後的下一屆教育局申評會,剛好都有台北市教師會的徐源凱擔任委員,徐源凱先在審議小組裡說尊重學校判斷,通過她的解聘案,被批評之後,在教育局申評會迴避投票。

教師代表不斷受限

另方面,羅德水卸任後,北市教育局申評會的教師會代表人數便減少了。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評會委員由機關首長遴選出任,換言之,當時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改變了次屆教育局申評會委員的組成。

不願具名的師權人士指出,教師會代表人數掌握在機關首長手裡,有時教師會在處理爭議案件時,難免投鼠忌器。以即將審議陳冠州案的屏東縣申評會為例,教師會代表人數從早期的5位,減少為去年的兩位,這次審陳冠州案時,只剩下一位。

各級審理教師人事議案的單位中,委員組成隨著爭議案件變動的狀況,還有其他例子。2008年高雄縣新甲國小黃師爭議解聘案,中午12點該校教評會決議不通過後,下午2點多校長呂高田召開校務會議,自行宣佈先前選舉的教評會委員無效,強勢通過修改該校教評會設置要點,教師代表減少2人。

儘管呂高田此舉後來遭糾正,但根據規定,學校教評會委員總額及委員選(推)舉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由此可知,位居學校最高決策單位、關係校長權力的校務會議,也是解聘及資遣權力結構的一環。

成員組成至關重要

然而,校務會議的成員為何,是代表制或全體參加,一直爭議不斷。早在2006年,蕭曉玲和同校其他教師就為此和當時的校長曾美蕙槓上。2010年,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彭利源對媒體表示,校務會議僅由教師代表參與,形同黑箱作業。

隨著爭議的教師解聘、資遣案,看最早做出決定的校教評會,與之後的各級申評會,可知成員組成機制至為關鍵。師權人士憂心:「像教評會、申評會這些裁決機關,若由爭議的一方、機關首長決定其成員,我們無法期待爭議處理會公正公平,沒有黑手伸進來。」

教師工會議題正熱的此刻,這一連串攸關教師權益的制度將如何發展,不只是各大教師討論區少不了的話題,更值得關心教育的大眾密切注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6 上午 09:53:22

<DIV>
</DIV>

推薦以下網址

http://iamhsiao.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html

[新聞] 台灣立報 首長掌控申訴機制 教師難翻身

<DIV class=post-header><DIV class=post-header-line-1></DIV></DIV><DIV class="post-body entry-content" id=post-body-4801405433877634596>*部落格開張沒多久,先有社運青年找上門,再來因為談了不少教師權益問題,被立報記者訪問。現在報導出來了,下面是從該記者部落格轉過來的完整版本。

校務會議的事情,我以為為了爭取學校全體老師都能參加,也費了很大心力,附上當時親民黨黃珊珊解釋這件事的連結,當時藍綠議員都罵。

我老公說,這一篇可以抵上一般大報十篇的報導,感謝立報。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8 下午 08:09:49

校長遴選也快到了

應該將不適任校長惡行惡狀公告   讓縣府 教育局 學校教師 家長都知道...  

讓他(她)們遴選不上!  讓他(她)們別汙染校園!

工會彭理事長加油 大家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8 下午 08:23:38

應該將不適任校長惡行惡狀公告   讓縣府 教育局 學校教師 家長都知道...  

讓他(她)們遴選不上!  讓他(她)們別汙染校園!

不要那麼單純啦!縣府 教育局 學校教師 家長都知道

但是又何奈 偏偏我就要她當校長 這樣比較熱鬧 官司會比較多啦!

讓她當督學  不如當毒蛇(同音)保證放對位置 適才適所   蛇信亂吐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8 下午 09:00:27

應該學學某大校長

把教職員管教的多乖啊

連和同事說話都.........

真是搞戒嚴  白色恐怖  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9 上午 08:42:54

不要那麼單純啦!縣府 教育局 學校教師 家長都知道但是又何奈 偏偏我就要她當校長 這樣比較熱鬧 官司會比較多啦!

我知道目前教育問題很多,但是我還是有信心,我相信縣府教育局,尤其是吳林輝局長,他會斷然處置 不會讓親痛仇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9 下午 02:07:19

縣府 教育局

沒理由拿磚塊砸自己的腳 何況事關學生受教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9 下午 07:38:20

樓上的,求人不如求己

桃園縣教育界這麼亂是怎麼來的

群魔亂舞,任其舞

不是不報,只是時候未到

君不見某老已經蒙主寵召了

現在在那,相信大家都清楚

唱上一段"總有一天等到妳"

拔舌耕犁的刀是不會錯過妳的

雖然妳的功力是傳承自其兄

看看兄妹的福德營護還有幾時

再過幾"日"看看如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0 下午 02:19:30

謝謝指教。

我相信有所謂「官官相護」,但8得國中事件應該給許多人反省!

 

難道不能事先預防,一定要到事發不可收拾,讓桃園教育蒙羞?

行政當局與教師會等,會展現「為所當為」,讓我們拭目以待。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0 下午 08:55:27

[新聞] 台灣立報 首長掌控申訴機制 教師難翻身

教師會代表不斷受限


另一方面,羅德水卸任後,北市教育局申評會的教師會代表人數便減少了。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評會委員由機關首長遴選出任,換言之,當時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改變了次屆教育局申評會委員的組成。

不願具名的師權人士指出,由於教師會代表人數掌握在機關首長的手裡,有時教師會在處理時爭議案件時,會顯得投鼠忌器。以即將審議陳冠州案的屏東縣申評會為例,教師會代表人數,從早期的五位,到去年減少為兩位,再到這一次審陳冠州案時,更只剩下一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1 上午 09:36:14

桃園偏遠地區曾發生新聞事件那所..........

招生牽拖到媒體事件太離譜了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學校誰敢待阿

口耳相傳想必我有小孩要快快送走

以免遭殃

就別再殘害那些無助的老百姓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1 下午 12:37:58

這就叫:「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若是教育局無視偏遠弱勢地區教育,那就讓家長、師、生自求多福吧!

只可憐那些沒能力搬家的…

 

可憐!可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1 下午 05:49:03

「可憐之人,必有可恨之處!」

樓上的,兇妹倆只有可恨,不會可憐的

縱使金湯火鑊也難贖其罪

雖然在眾人前裝飾的好像可憐

但是受其冤屈之人

會多生累劫的追著她們的

目前雖然無奈

但是等著吧

沒有永遠的海珊

最後還是要上斷頭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2 上午 08:05:23

一個人   能讓別人恨到這種地步 可謂杏壇奇蹟!

許多人要反省

教育當局 能無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3 下午 04:52:46

【特約記者宋竑廣採訪報導】去年10月,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以充滿行政濫權的手法資遣該校老師陳冠州,後來,陳冠州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會申訴,卻遲未開會審理,還拖過法定時間。經本報報導後,近日陳冠州獲得消息,他的案子預定在527審議

 

今天是513,集氣幫陳冠州老師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3 下午 07:52:03

陳冠州老師加油!

邪不勝正的

兇妹的氣焰快熄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3 下午 09:31:42

2011/05/1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校警作證 狼教練判刑

<DIV align=left>

2009年5月19日媒體報導桃縣某國中驚爆2起老師性侵學生疑雲 ,「一校有兩位狼師」真是太恐怖了!兩位老師都在同ㄧ所國中(大漢國中)任教,且都是曾任學校主任職務

這兩位狼師是一男一女(分別為蔡姓老師與陳姓老師),各擔任運動教練、舞蹈社團教師,利用與學生互動頻繁之便,伸出狼爪,多名學生受害。
2010年03月10日【蘋果日報】46歲女師誘國二男上床台版《魔女的條件》 師僅判3月還緩刑
2010年06月07日【聯合報】報導,曾入選桃園縣杏壇芬芳錄的桃園縣某國中輕艇隊蔡姓教練,四年前率領女學生出國比賽時,涉嫌輕薄一名女生,在國內訓練時也涉嫌帶兩名女學生回家親熱,被桃園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DIV>

2011年05月08日【聯合報】校警作證,看過他和女生在車上親熱「車還在搖晃」,法官判他七年六個月、刑前強制治療三年。

 

歷經兩年,狼師終於判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4 下午 01:53:29

20110508日 【聯合報】校警作證,看過他和女生在車上親熱「車還在搖晃」,法官判他七年六個月、刑前強制治療三年。

但是校警後來也遭校長解聘,因為輕艇隊教練幫校長將其校外的姪女報名該校輕艇隊,等到被舉發時又幫其校長辯解說其姪女參加該校輕艇隊,是因為「名字誤植」,讓檢察官對「夢醒時分」的校長做出「不起訴處分」,各位判官,這教練功勞大不大,所以該校警最後也被校長以許多罪名做掉,正義的代價是什麼???????別校的學生「名字會誤植到大漢」,這種功力是做夢都夢不到的,檢察官也相信,真是佩服。還有當校長的好處就是,妳們家人喜歡什麼,學校有就自己拿,抓到了是「誤植,誤拿,誤偷」,這就是杏壇芬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4 下午 02:16:12

教育局 聽到 看到了嗎

再惡搞下去 肯定比八德國中更更更更...嚴重

你們把學生權益至於何處?

再姑息 再鄉愿吧!!

會有報應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5 上午 06:36:18

這般喪盡天良的行為,校長知情嗎?!

這般喪盡天良的行為,校師知情嗎?!

這般喪盡天良的行為,只有校警知情

校警挺身而出,結果被解聘?!

悲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5 下午 09:05:50

老師應該知情,但是明哲保身,擔心陳冠州事件又會發生,不能苛責.

那位校警是勇敢的原住民, 縣政府現在應該保護他, 並幫他找份工作.

至於其他,無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6 下午 10:04:43

20110508日 【聯合報】校警作證,看過他和女生在車上親熱「車還在搖晃」,法官判他七年六個月、刑前強制治療三年。

但是校警後來也遭校長解聘的,因為輕艇隊教練幫校長將其校外的姪女報名該校輕艇隊,等到被舉發時又幫其校長辯解說其姪女參加該校輕艇隊,是因為「名字誤植」

 

縣府教育局呢?將偷領的錢繳回?就如小偷偷竊被逮到,將贓物繳回即可??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7 下午 09:54:08

20110508日 【聯合報】校警作證,看過他和女生在車上親熱「車還在搖晃」,法官判他七年六個月、刑前強制治療三年。

但是校警後來也遭校長解聘,因為輕艇隊教練幫校長將其校外的姪女報名該校輕艇隊,等到被舉發時又幫其校長辯解說其姪女參加該校輕艇隊,是因為「名字誤植」,讓檢察官對「夢醒時分」的校長做出「不起訴處分」,各位判官,這教練功勞大不大,所以該校警最後也被校長以許多罪名做掉,正義的代價是什麼???????別校的學生「名字會誤植到大漢」,這種功力是做夢都夢不到的,檢察官也相信,真是佩服。還有當校長的好處就是,妳們家人喜歡什麼,學校有就自己拿,抓到了是「誤植,誤拿,誤偷」,這就是杏壇芬芳?????????????

兇妹,真有妳的,除了是....校外的姪子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8 上午 09:17:58

甲校有些重點發展強項,有人藉職權或關係,將乙校學生私下偷偷掛名成為甲校強項隊員的好康有:

1. 可偷偷領取相關訓練經費與比賽差旅費等。

2. 甲校比賽得獎,學生隊員可記功,升學可加分。

3.其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19 下午 04:38:35

<DIV id=p_story_title>立院初審 校園性侵通報不及可解職</DIV>
 
<DIV id=p_story>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校園通報性侵害及性霸凌事件,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學校校長、教師、教職員工或工友延遲通報,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延遲通報者,將可予以解聘或免職。

本次修法立委自創性霸凌一詞,並將之入法,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DIV>

<DIV id=p_source_name>【2011/05/19 聯合晚報】 </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20 上午 09:58:19

 

隱匿校園性侵、性霸凌 將罰鍰免職

·          2011-05-20 中國時報 【陳文信、林志成/台北報導】

     近年校園性侵害、性霸凌案頻傳,為促使學校人員確實向政府通報相關案件,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學校人員只要未於廿四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侵、性霸凌事件,首次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若再度發生類似情事,未依法通報或隱匿案情的學校人員,將遭解聘或免職。

     為追究未確實通報性侵害、性霸凌案之學校人員的法律責任,立委提案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立院教委會昨日完成初審,此案若無意外,近期內將送院會完成二、三讀。

     本次修法也就「學校人員」明確定義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只要知悉校內發生「疑似」校園性侵、性霸凌、性騷擾事件,應於廿四小時內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再犯及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證據者,將遭解聘或免職。

     另外,本次修法新增「性霸凌」定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氣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委員會最後還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各級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22 上午 08:15:42

 3樓的朋友

那種行為,豈止不應該

無恥&犯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22 下午 10:14:07

本次修法也就「學校人員」明確定義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只要知悉校內發生「疑似」校園性侵、性霸凌、性騷擾事件,應於廿四小時內向學校及主管機關通報。再犯及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證據者,將遭解聘或免職。

 

勇敢警衛先生,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都不管了,你是何苦?

很同情你,努力找新工作吧!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23 下午 05:29:03

14樓,那校長未依法招標是怎麼回事?

你不爽的這些事情 即便是真的

都不足以解聘一個老師你知道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24 下午 03:09:44

正義的代價是

屏東縣萬新國中教師 陳冠州   待業中

桃園縣大漢國中警衛 ○○○   待業中

『惡有惡報,善有善報;不是不報,時機未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25 下午 09:10:31

中國時報  2011.05.25

「柯南」不起訴  學長不齒:下輩子不會這麼好運了

周敏煌、陳凱勛/綜合報導

     曾自封柯南、偵辦江國慶案的空軍反情報隊隊長柯仲慶,因所涉強制等罪嫌已逾追訴時效,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消息一出,高他一屆的政戰外文系學長昨晚不齒地說,柯仲慶該槍斃,他真是好狗運,下輩子恐怕就沒這麼好運。

     不願透露姓名的學長說,畢業後曾和柯仲慶在中科院航發中心共事,當時他給人的印象就是一個「狂」字。即使在非常講究倫理的軍中,他還是給人囂張的感覺,對學長老大不屌的樣子,辦案時也一副高高在上的嘴臉,刑求早不是新聞了,就像《監獄風雲》中欺下瞞上的刑務員。

     他又說,柯仲慶在軍中之所以會如此囂張,可能和他少年得志有關。由於是外文系出身,所以年紀輕輕就常接觸到較高層級的長官和外賓,加上他哥哥在桃園國際機場通關處,常吹噓他多有辦法,助長他囂張的氣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26 下午 05:00:20

中國時報  2011.05.26

社論-超過追訴期?檢方刑事正義良心何在

本報訊
    
 空軍作戰司令部八十五年間發生謝姓女童遭姦殺案,由特偵組、台北地檢署、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組成的專案小組重啟調查昨日偵結,認定已遭槍決的江國慶並非真凶,而是另一前士兵許榮洲涉性侵殺人,對許具體求刑廿年;同時查出當年空軍反情報隊軍官柯仲慶、鄧震環、李植仁、何祖耀、李書強等人,凌虐江國慶逼供,連同棄軍事檢察官主導偵查於不顧而指揮反情報部隊偵辦的司令陳肇敏,因所犯罪嫌「超過十年追訴期」,均處分不起訴。消息傳出令人驚駭!

 

     這真是一幕活生生的官官相護,縱容公權力濫權刑求殺人,再聯手找理由大事化小、小事化無,脫罪至零的官

場現形記。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27 上午 07:55:27

【特約記者宋竑廣採訪報導】

去年10月,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以充滿行政濫權的手法資遣該校老師陳冠州,後來,陳冠州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會申訴,卻遲未開會審理,還拖過法定時間。

經本報報導後,近日陳冠州獲得消息,他的案子預定在527審議。

 

今天是100527日,陳冠州老師加油!你的遭遇,將成為日後教師遭受冤屈申訴的案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27 上午 09:36:13

相信老天會給持守正氣的人

多而又多的祝福

別氣餒喔

加油陳老師27日榮耀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30 下午 02:36:07

27日的結果

可否透露

有人知道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1 下午 11:57:06

看完這個,我們要聽話一點嗎?怎麼玩的過行政體系。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 下午 04:32:25

妳(們)知道冠州老師案後續嗎?

妳(們)知道那對兄妹的下場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7 下午 02:10:47

立院三讀 包庇狼師最重免職

【中央社台北7日電】2011.06.07 11:34 am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學校人員未於24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侵事件,首次處新台幣3萬到15萬元罰鍰;再犯者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依法免職。

為求性別平等,立法院會上午也通過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也將性霸凌比照性侵害、性騷擾予以規範,往後罵人「死gay」、「娘砲」、「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算「性霸凌」,最重可退學。

修正條文增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等學校人員,得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應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如果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沒盡到在24小時內通報責任,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凌事件證據,修法增訂罰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若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因先違反上述規定未及通報或不通報,造成「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修法新增「性霸凌」定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2011/06/07 中央社】http://udn.com/

 

 

 

 

 

 

 

2011/05/1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校警作證 狼教練判刑

2009519媒體報導桃縣某國中驚爆2起老師性侵學生疑雲 ,「一校有兩位狼師」真是太恐怖了!兩位老師都在同ㄧ所國中(大漢國中)任教,且都是曾任學校主任職務。

這兩位狼師是一男一女(分別為蔡姓老師與陳姓老師),各擔任運動教練、舞蹈社團教師,利用與學生互動頻繁之便,伸出狼爪,多名學生受害。
2010
0310日【蘋果日報】46歲女師誘國二男上床台版《魔女的條件》 師僅判3月還緩刑
2010年06月07【聯合報】報導,曾入選桃園縣杏壇芬芳錄的桃園縣某國中輕艇隊蔡姓教練,四年前率領女學生出國比賽時,涉嫌輕薄一名女生,在國內訓練時也涉嫌帶兩名女學生回家親熱,被桃園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20110508【聯合報】校警作證,看過他和女生在車上親熱「車還在搖晃」,法官判他七年六個月、刑前強制治療三年。

 

歷經兩年,狼師終於判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8 下午 05:01:07

今年基測國文科的作文題是:「我在成長中逐漸明白的一件事」。

我在教育界工作幾十年,逐漸明白的一件事:

從陳冠州老師的下場,可供老師們借鏡,識時務者為俊傑,教師只不過是個奴隸的身分,何來專業?

惡質校長仍然有不肖教職員逢迎巴結!請行政體系長官主持公道?別傻了!官官相護,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逐漸明白的一件事:教育,多少人假你之名,儘做反教育的事!

雖然太慢才明白,但且讓我們就此分手,因為我要繼續往前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8 下午 07:43:45

支持陳冠州老師繼續據理力爭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8 下午 08:09:44

樓上的:「我在成長中逐漸明白的一件事」。

雖然太慢才明白,但且讓我們就此分手,因為我要繼續往前走!

太感動了!!!!!!德不孤必有鄰

善是青松,惡似花

看看眼前不如它

一日遭受風霜打

只見青松不見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15 上午 11:20:56

人本教育基金會新聞稿2009.09.10

校園性侵斬不斷,你們有罪!

控訴校方淪為性侵共犯,我們要求國賠!

花蓮地方法院上週一(831)以長期對多位國小女學生犯強制性交罪,判決某國小田姓體育教師有期徒刑共54年,定執行刑18年。然而,在這件醜惡的校園性侵案件背後,卻藏有花蓮縣教育史上最嚴重的杏壇醜聞。

根據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查證,田姓教師早在92學年度(民國93年)就被校方發現犯行,其後分別於9596學年度再被校方發現性侵女學生,但所有學校知情人士都未通報,未處理,讓這個犯罪者繼續任教,甚至兼任訓導組長,負責學校性侵害防治業務。在這名田姓教師任教的十年間,受其性騷擾、強制觸摸和強制猥褻的女學生,不計其數,其中有四名女學生更慘遭性侵(見下表)。

在整個事件的發展過程中,上表中知情的李校長、余主任蘇校長都曾經有許多機會可以及早阻止田姓教師的犯行,然而他們卻都沒有行動;田姓教師也知道校方知情(他們都曾詢問過田姓教師),但校方從未曾積極調查,更別說懲處過他,在這種縱容下,田姓教師果然變本加厲,一犯再犯。

今天,直接犯罪的雖然是田姓教師,但若沒有校方的漠視,他不可能可以傷害這麼多學生。在這個案件中,漠視不處理的校方,正是導致學生受性侵害的共犯。

而本案最應被譴責的共犯就是李忠祥校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17 上午 09:04:15

湮滅、隱匿校園性侵免職 試院通過

2011-6-16 22:50 作者:中央社

9 【中央社台北電】考試院院會16日審議通過、同意會銜行政院函送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日將送立法院審議;相關條文規定,教育人員若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案,將予以解聘或免職。

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說,近來教育人員未能及時通報與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事件,嚴重危害學生權益,監察院多次糾正,為杜絕校園性侵害事件發生,教育部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43條修正草案。

黃雅榜表示,考試院同意會銜相關修正草案,將於近日函復行政院並函送立法院審議。

黃雅榜說,相關修正草案增訂教育人員執行職務,知悉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沒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導致校園性侵害事件繼續發生;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案的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19 下午 12:24:43

校長遴選的季節又到了,近來「有人」提供了一張【機密文件】給我,內容是桃園縣政府教育局代理局長吳林輝寫給校長們的信,除了交代選填意願外,更清楚的看見本會長期批評桃園縣政府的校長遴選「不透明、不公開」(桃園縣校長遴選「黑箱+『三保』」!)、「為校長找好位置」,不是「為學校找好校長」,就在這封吳林輝代理局長的信中一覽無疑!

 

如果

「為校長找好位置」,不是「為學校找好校長」,而縱容一些惡質校長,除陳冠州事件會層出不窮外,也會嚴重傷害學生受教權,學校將永無寧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19 下午 08:42:00

局長 加油

直至今日   我對您超級有信心

為了桃園教育 繼續堅持 努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0 下午 05:00:36

扛起公民責任 共阻教育海嘯

2011-6-19 22:43 作者:蕭曉玲

2007年狀告郝龍斌一綱一本違法被惡性解聘開始,我展開一場民告官、不容易贏的司法長征。偶爾,當旁聽民眾見到部份法官語帶輕佻的時候,才體認到宜蘭地院院長黃瑞華不滿法官素質而怒辭的心情。握有權力的人出問題時,你會希望權力下放,然而,我認為,如果台灣有陪審團制度,情況可能有所不同。

一綱一本漠視多元

集權化的一綱一本也是,在學校服務的經驗告訴我,一綱多本給了老師多元的選書權,我相信權力的下放與分治,可讓第一線教學老師得到較多調整空間。一綱一本弊害的第一點,便是剝奪教師專業選書權,壓縮教育選擇。當年強推此政策的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晉升中央教育部長後依然故我,近日又推「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必選,遭全國教師會抗議決策武斷,「使教育多元選修之理想消失」。

隨著一綱一本的大者恆大,零和遊戲下的教科書市場,原來的多元版本將逐一消失。而我們會失去什麼呢?前陣子我參加十二年國教論壇,聽到吳忠泰老師提到,曾有一版地理教科書符合合科教學理念,介紹中國疆域時,不用死板的東西南北範圍標記,不是北至黑龍江呼瑪璦琿云云就結束,而是結合歷史演變,以「草原民族與農耕民族的勢力消長」來讓學生理解。像這樣活化教學的教科書版本,需要時間讓社會慢慢認識,然而在一綱一本的政策之下卻不易存活。

課程內容窄化

教科書市場趨於一元,受影響的不只是教學方式,還有很嚴肅的歷史大義。當年北市強推一綱一本之際,恰好南一版的教科書加重台灣史的比重受批評,不需爭執是否「去中國化」,或斷定孰是孰非,只要市場上存在不同版本,老師或學生自有選擇。以敏感的日本二戰問題來說,當日本出現右傾的教科書版本時,就會受到國際媒體注意,也就是說,選擇什麼版本、什麼樣的歷史詮釋,要受社會公斷。

對照現在「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列為必選的教育政策,同樣呈現一元傾向。以前檢討「中華文化基本教材」,批評者多要求改正獨尊儒家的內容,希望儒道法墨皆採用,但教育部仍「以四書為主」,抹煞教育生機到了極致,是一元中的一元。我不願見到教育首長的考量,是以政治而非教育為本位,讓百年樹人的教育政策不時被狂風撕扯,然而事實卻歷歷在目。

回過頭看當年被解聘時,校長曾美蕙、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會長許永佳、教育局長吳清基等,都否認此事有政治因素,我還因此慘遭文革式的對待,許永佳不實指控的新聞稿(證據見「我是蕭曉玲」部落格),出現在許多同事桌上,記者查到家長會的人讓學生拿白布條對我抗議,荒謬的是,就在前北市副局長林騰蛟在轉任新北市教育局長之後,換了主子就換了腦袋,在今年4月對記者坦承──當時有「政治考量」。

當心教育集權化

一綱多本的骨牌倒下後,北北基聯測、十二年國教讓明星高中單獨招生、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列為必選等集權式教育政策紛紛出籠,一發不可收拾。在失去教師專業自主、均質的教育資源分配、多元的教學空間之後,我們所能做的,就是把被上層搶去的權力奪回,思考如何實踐身為社會公民的責任。

每一項被下放的權力,都意味著需要更多負責任的公民去實踐。日本轉向陪審團制時,許多人都恐懼擔任陪審員;要達成一綱多本的美意,需要老師認真比較各教科書版本;要跟專擅的教育主管機關對抗,還需要家長乃至於社會大眾的關心。如果教育擺脫不了政治,我們只能積極參與各項公共事務,在各環節讓制度走向正軌,否則,樣樣影響你我生活的不當施政,欺壓人不手軟,即將排山倒海而來。(前北市中山國中老師)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0 下午 06:12:45

逐漸明白的一件事:教育,多少人假你之名,儘做反教育的事!

逐漸明白的一件事:教育,多少人假你之名,儘做反教育的事!

逐漸明白的一件事:教育,多少人假你之名,儘做反教育的事!

逐漸明白的一件事:教育,多少人假你之名,儘做反教育的事!

逐漸明白的一件事:教育,多少人假你之名,儘做反教育的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2 下午 03:17:34

33起狼師性侵 校長有責記小過

【聯合報記者王汝聰/板橋報導】

2011.06.22 03:22 am

 

三重區一所國中3年內發生3件教師涉嫌性騷擾、性侵害學生案,前天新北市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卻審核校長無責任,教育局長林騰蛟昨天上午退回該審核要求再議。考核委員會昨天下午二度舉行,認為該校長雖依規定通報校園安全事件,但督導上仍有行政責任,決議校長記1小過,並列為年終考績。該校長表示尊重考核會的決議。

新北市教育局副局長洪啟昌表示,雖然這位校長將於今年81日退休,但考核會的決議仍具指標性意義。該校於9899100年各發生1件教師性騷擾、性侵害學生案,第1件是前年1名男教師利用午休時,伸手碰觸女學生胸部,校方發生時因延誤通報,校長及輔導主任各被記1小過,社會局也對校長及輔導主任各裁處3萬元罰鍰;該名教師則被記2大過懲處,並且調離導師職務。

他說,該國中去年、今年又各發生1件教師涉性侵學生案,學校都依規定通報,但這不意味校長就沒有行政責任。考核會依校長考核辦法規定,認為校長對教職員工督考不周,致造成較嚴重結果,記校長1小過。

教育局指出,副市長侯友宜已召集相關局處,依應徵學校人員提供的個人資料,清查有無相關前科,以禁絕狼師再度進入校園。

2011/06/22 聯合報】 @ http://udn.com/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2 下午 04:31:03

學校都治理成如此只是1小過

舉發學校違法的桃園某偏遠最高學府

卻是丙等加兩大過免職

讓當事人疲於奔命的申訴

法律根本不是保障正氣之人的

奇怪奇怪真奇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2 下午 06:21:05

舉發學校違法的桃園某偏遠最高學府

卻是丙等加兩大過免職????????

但是教育局的包庇校長 最令人心寒

從大漢開始 誤植校長姪子成為輕艇隊隊員

三歲孩童都知道是什麼回事

教育局不但不追究 還出公費幫其打官司

到了介壽 那位酒空主任是眾所周知 但是在校長的包庇下

被檢舉 不但沒事 還變本加厲的 早上隨其前晚喝酒的比率 決定上班否

但疑似檢舉人二大過 年年考績丙等

這種校長是教育局瞎了眼

還是連教育局都怕她

還是這是桃園的特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2 下午 08:37:42

2011/05/13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校警作證 狼教練判刑

<div align="left">

2009年5月19日媒體報導桃縣某國中驚爆2起老師性侵學生疑雲 ,「一校有兩位狼師」真是太恐怖了!兩位老師都在同ㄧ所國中(大漢國中)任教,且都是曾任學校主任職務

這兩位狼師是一男一女(分別為蔡姓老師與陳姓老師),各擔任運動教練、舞蹈社團教師,利用與學生互動頻繁之便,伸出狼爪,多名學生受害。
2010年03月10日【蘋果日報】46歲女師誘國二男上床台版《魔女的條件》 師僅判3月還緩刑
2010年06月07日【聯合報】報導,曾入選桃園縣杏壇芬芳錄的桃園縣某國中輕艇隊蔡姓教練,四年前率領女學生出國比賽時,涉嫌輕薄一名女生,在國內訓練時也涉嫌帶兩名女學生回家親熱,被桃園地檢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

</div>

2011年05月08日【聯合報】校警作證,看過他和女生在車上親熱「車還在搖晃」,法官判他七年六個月、刑前強制治療三年。

 

歷經兩年,狼師終於判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3 上午 08:32:11

中國時報  2011.06.22

家長擬聲請國賠 狼師性侵兩國中女 校長連坐記過

顏玉龍、陳俊雄/新北市報導

     新北市某國中校長督導不周,校內接二連三爆出性侵、猥褻案,氣得被害學生向狼師民事求償同時,醞釀聲請國家賠償。儘管教育局校長成績考核委員會傍晚對該校長做出記過一次、列入年終考績懲處,這名校長獲悉表示:「尊重委員會決議」。他已計畫在八月一日退休,懲處結果並不影響他退休後的任何權益。

     本報日前獨家披露新北市某國中生教組長在校園伸狼爪,除染指國二女生「小玲」(化名),另有二名學姊及學妹亦與狼師有親密關係;另這名狼師還要求被害女學生,分別在校內及速食店廁所偷拍其他人如廁,連同校女老師都入鏡。

     小玲父親昨向本報記者表示,獲悉狼師性侵女兒後,他除自責將女兒送往該校就讀,也對提告求償與否內心飽受煎熬。由於此舉對女兒影響深遠,但為不讓其他女學生受害,他才決定和女兒共同站出來。

     小玲父親質疑,這名狼師有猥褻、妨害性自主等前科,校方卻聘用他擔任代課體育老師,還晉用為生教組長,根本是引「狼」入室;另外,校園內除對狼師惡行早有耳聞,加上該校過去也發生兩起性侵害案件,但校長卻能穩坐校長寶座,令人不解。

     昨日下午,教育局二度召開考核會,傍晚才以該校長督導不周而造成不良後果,作出記過一次、列入年終考績的懲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3 上午 10:58:35

【2009/05/18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育處應該管管介壽國中校長陳淑華踐踏偏鄉學生受教權

復興鄉的孩子在桃園縣受教育的等級屬於二等公民,從就讀國小開始,這六年來朱縣長就刪減復興鄉小學的校長,兩校共用一個校長,現在連復興鄉唯一的國中〈介壽國中〉,也因為學校「亂搞」,找來臨時工友代課,還睡成ㄧ片,簡直是把復興鄉的孩子當次等公民看待!

桃園縣國中介聘甄選委員會早就成為校長們的匿缺俱樂部,導致國中缺額黑鴉鴉教師缺額與代理教師聘任之間出現很大的問題,不僅把「缺額」玩弄於股掌之間,還踐踏學生的受教權!

我們認為教育處應該追究各校聘任教師與缺額之間的問題,拿出魄力好好整頓國中缺額長期資訊不透明的內幕,

現在偏鄉孩子的受教權被媒體批露,教育處應該管管介壽國中校長陳淑華踐踏偏鄉學生受教權的問題!

===============================================================================================

●蘋果日報

 「亂搞」女工友代課睡大覺
放任28生自由活動 議員罵:無視受教權

2009年05月17日
【黎百代╱桃園報導】桃園縣復興鄉介壽國中2周前有老師因病請假,校方竟找一名臨時工友代課;結果「代課老師」不但放任全班學生自由活動或睡大覺,自己也跟著學生打瞌睡,醜態被學生用手機拍下。家長氣憤指摘學校管理不彰,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一名家長大罵:「馬上要基測了,竟隨便找個阿貓、阿狗代課,太爛了!」

師請假自習3節課
接到家長投訴的桃園縣議員李柏坊痛批:「學校根本是亂搞,無視學生受教權,校長該負全責。」李柏坊並指摘桃園縣教育處也沒認真督導。
向《蘋果》投訴的家長指出,復興鄉介壽國中三年孝班本月8日上午3節課,課表是學務主任廖融坤上的數學課,但廖因病請假,教務處便讓學務處自行找老師代課,結果竟派一名依擴大就業服務方案進入學校,幫忙送公文、整理辦公室環境的臨時女工友代課。
這名女工友只有高中學歷,她到教室即向全班28名學生說3節課大家自習後,就放任學生自由活動;多數學生跑出教室玩,剩下8個學生便趴在課桌上睡覺,女工友先在教室內閒晃,接著也在講台上托腮打瞌睡,被學生偷偷用手機拍下,回家告訴家長。
介壽國中校長陳淑華承認疏失,表示會檢討改善。學務主任廖融坤表示,當天自己因偏頭痛請假,事後已補課,並未影響學生權益。

校方表示人手不足
陳淑華並說,該校共有8班,只有17名教師,今年3月還有2名教師請長假,致人手不足;雖曾對外徵求合格代課教師,但該校偏遠,代課時間又不足半年,無法列入年資,因此乏人問津。
但家長抨擊學校找藉口,根本不重視學生。桃園縣教育處張明文說,會針對該校無法找到合格代課教師輔導。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則說,全國有超過27萬名流浪教師,有學校卻連臨時工友都用來代課,此事凸顯國中教師缺額資訊不透明,桃園縣教育處應檢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3 上午 11:22:33

請問 (亂搞案)後續..

是否更是亂搞?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4 上午 08:55:54

本縣100年度國中校長遴選第1次缺額名單及申請時間

一、本縣國中100學年度確定及預定出缺名單(若有更動,另案通知)如次:

(一)一般地區:桃園市青溪國中、桃園市同德國中、中壢市大崙國中、中壢市龍興國中、平鎮市東安國中、八德市八德國中、蘆竹鄉南崁國中等7校。

(二)偏遠地區:楊梅市富岡國中。

二、凡現職校長「任期屆滿」欲留任原校或轉任他校,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欲轉任他校者,即日起至100626日(星期日)下午3時止,自行於「桃園縣教育公務系統入口」(https://teos.tyc.edu.tw/)登入後,由「校長遴選作業」專區填報志願。

三、校長遴選申請表(正本)1份,請放入信封並於彌封處簽名或蓋章,儘速於627(星期一)中午12時前,親自或派員送達本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

業務承辦人: 中等教育科李惠玲  電話:3322101-7521

 

為桃園教育,教育局要硬起來,淘汰些不適任校長,否則校園不得安寧,嚴重傷害學生受教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4 下午 07:19:37

相信教育局已經聽到看到了

持續觀察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5 下午 09:45:46

默許不義 就是罪行

會有報應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7 上午 09:55:30

肯定有報應的!

傷害學生受教權與迫害教職員工作權,所帶來的怨氣恨意,會穿越時空幾千年,

報應在有責任、有罪行的人身上!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8 下午 08:43:35

這種校長是教育局瞎了眼

還是連教育局都怕她

還是這是桃園的特色

 

陳姓校長與蔡姓教練不當支領(或冒領)輕艇經費

縣府教育局事後有發文向她(他們)追繳回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8 下午 09:20:05

回應樓上 

陳姓校長與蔡姓教練不當支領(或冒領)輕艇經費

縣府教育局事後有發文向她(他們)追繳回來

如果一校之長利用權勢 不當支領(或冒領)輕艇經費

是追繳回來就沒事嗎?

照你這麼一說 阿扁也要放出來了

最重要的是陳姓校長 對別人小細節

動輒就利用行政權勢 對當事人兩大過或考績丙等

以比例推算 她應該槍斃了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9 下午 04:59:21

如果一校之長利用權勢不當支領(或冒領)輕艇經費

是追繳回來就沒事嗎?

樓上朋友所言甚是,但是否就沒事?那倒未必!

我覺得縣府是在等待,等待最佳出手時機,請觀察這次國中校長遴選結果再說!!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6/29 下午 06:20:58

樓上朋友   我覺得縣府是在等待,等待最佳出手時機,請觀察這次國中校長遴選結果再說!!

你對縣府那麼有信心???????

問問那些受害者

縣府是怎麼對待他們

不只是教育局而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 上午 08:09:15

本縣100年度國民中學校長遴選第1次遴選結果及第2次缺額名單公告

一、本縣國中校長申請「任期屆滿連任」第1次作業,經本府聘任如后:經國國中校長李麗卿、內壢國中校長黃光雄等2名。
二、本縣國中長申請「現職校長遴選」第1次作業,經本府聘任如后:
(
)桃園市青溪國中:慈文國中校長張秋銘出任。
(
)桃園市同德國中:大溪國中校長曾素鳳出任。

去年想調出,出不來!今年想留任,留不住!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 下午 02:21:29

反一綱一本 師控政治解聘

狀告郝市長 校方指行為不檢2011 0630

【楊惠琪台北報導】配合北巿主導的一綱一本政策所推動的北北基聯測,首次上路就出包。北市中山國中前音樂教師蕭曉玲昨舉行記者會,控訴三年多前,她因反對市府推動一綱一本,控告台北巿長郝龍斌違反《國民教育法》,干涉學校選書,竟被校方以「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為由解聘,根本是「政治解聘」、「秋後算帳」。三年多前,北巿以現行國中教科書一綱多本增加學生負擔為由,和新北巿、基隆巿聯手推一綱一本政策、共同選書,並敲定今年合辦北北基聯測,但卻發生考生以申請入學錄取後,才發現若改參加登記分發,可考取更好的學校,有人甚至差了十五、六個志願,引發考生和家長強烈反彈。

學生誣指上課遲到蕭曉玲昨說,二○○七年十一月她因不滿北北基挾教育優勢,推動一綱一本政策與北北基聯測,提起行政訴訟,狀告郝市長;後又基於教育良知,向媒體透露校內大量使用坊間的測驗卷,竟遭學校指控毀損校譽,「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甚至有學生誣指她上課遲到、打手機等行為,三個月內就被校方火速解聘。

遭受郝龍斌「霸凌」人本教育基金會董事長史英說,老師只因牴觸郝市府一綱一本政策,就如同性侵狼師般被列為「不適任教師」遭解聘,並通報全國各級學校,終身不得從事教職,處分太超過;市議員顏聖冠說,老師基於專業說真話,卻遭解聘,批評郝龍斌用行政體系「霸老師」。

教育局:處置無誤中山國中前校長、現任明德國中校長曾美蕙昨說,全案已在行政訴訟中,不發表意見;北市教育局主祕馮清皇說,蕭在課程規劃與學生互動等均有問題,學校欲介入輔導卻遭蕭拒絕,只好做出解聘處置,且行政訴訟一審判決也判蕭師敗訴,證明校方處置並無不當。

蕭曉玲遭解聘 事件簿2007/11:反對一綱一本政策,蕭曉玲提起行政訴訟,告台北巿長郝龍斌違反《國民教育法》第8條干涉學校選書
2007/12:被學生指控上音樂課遲到、講手機、整節上課都在看影片等,學校以「教學不力」提報蕭為不適任教師。
2007/12:因向媒體揭發學校大量使用坊間販售的測驗卷,遭校方以「行為不檢,毀損校譽,有損師道」為由,提案解聘
2008/01:學校召開教評會通過蕭曉玲的解聘案
資料來源:蕭曉玲

 

在校園訴訟中,兩造的資源差距也受到注意。蕭曉玲指出,中山國中校長曾美蕙的律師費由教育局支付,對納稅人不公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 下午 10:02:46

動不動要教職員寫報告?妳是警總?調查員?

自己帶上山來的傢伙,上課時在教室外面打手機,放任學生鬧翻天,全校都抗議,妳..踹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4 下午 03:34:14

本縣100年度國民中學

校長遴選第3次缺額名單公告

 

一、      本縣100年度國民中學校長遴選第3次缺額名單

(如有更動,另案通知)如次:

 

(一)     一般地區:中壢市大崙國中、中壢市龍興國中、平鎮市

東安國中、八德市八德國中及大溪鎮大溪國中等5校。

 

(二)偏遠地區:楊梅市富岡國中、復興鄉介壽國中等2校。

 

二、本縣校長遴選第3階段「曾任及候用校長遴選」作業即將辦理,

凡候用校長欲參加遴選者,請務必於10076日中午12

時前上網填報志願(前揭出缺學校均須列入志願考量),並於同

一期限內,親自或委託繳送「校長遴選申請表」正本1份(請親

自簽名蓋章)至本府。若無簽名確認,以棄權論,不得異議。

 

業務承辦人: 中等教育科 李惠玲 電話:3322101 # 7521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5 上午 08:04:21

相信教育局不會讓我們失望絕望!

相信教育局不會做出反教育的事!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6 下午 02:15:43

放心.....  

教育局不會拿磚塊砸自己的腳!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7 下午 04:00:55

公務人員服務法

第 六 條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8 上午 11:28:50

桃園縣政府這種放任各校「假教師甄選,實為特定人士量身訂做!」的徵選主任方式,表面看似讓校長坐足「人事權」的癮,但也是許多候用主任私下向本會反映:這種制度痛苦極了,因為他們常常要逐一去拜託校長們開缺,這種拜託的過程卻常常有許多心酸,至於拜託的過程是否也夾雜有紅包、送禮或比勢力,大家可想而知?
 

 

==========================================================================

監察院 函
地址:100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2號
電話:23413183
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受文者:羅焜榮 君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院台教字第1002430158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台端陳訴:桃園縣立介壽、八德、光明及龍興等4所國中,99年度以自辦徵選教師作業,進行主任甄選,違反「國民教育法」及「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相關規定,涉有違失等情乙案,經本院調查竣事,檢附調查意見供參。
說明:
一、 依100年4月14日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屆第3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 復台端99年10月1日陳情書。

正本:羅焜榮君
副本: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院長  王建笧

 

●●調 查 意 見●●
=================================================================================================
一、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一)按國民教育法(以下簡稱國教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1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第18條第1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依法律定之;其甄選、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第1點:「為落實教師法第11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6條第1項第1款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教師甄選,特訂定本要點。」同要點第3點:「一、各校辦法教師甄選,若經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教評會定之。二、前項教師甄選得以筆試、口試、試教、實作方式辦理,並由教評會或甄選委員會視需要決議推選筆試、口試、試教、實作委員,報請校長或由其指定專人聘任之,其中得包括校外委員。」同要點第5點第1項:「各校訂定甄選簡章,內容應包括:甄選類科、名額、甄選資格、報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及範圍、錄取總成績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式、榜示日期及方式、報名費、申訴電話專線、信箱及附則等。」同要點第11點:「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師甄選,經發現違失且查明屬實者,應請改正,並議處有關人員或移送法辦。」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略以:「……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時,有關教師應具之資格條件,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簡定及教育實施辦法(92年8月27日廢止;92年7月31日訂定發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等相關法令已有規定,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以保障教師公平受聘之權利。」足徵各校教師甄選簡章應經該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需符合教育部之函釋規定,對於教師之聘任,除依法令分發者外,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即有關教師公開甄選部分,具備合格教師資格者均可報名教師甄選,非僅限於現職教師報名。
(二)又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以下簡稱儲訓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參加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合格,經儲訓期滿成績考核及格者,發給證書,分別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之資格。」則各校(或接受委託辦理教師甄選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聘任教師時,如基於教育需要,於甄選簡章中加註考生如具有學校所需專長得擇優予以錄取之規定,尚無違法之處;惟若將所需專長列為甄選之資格條件而限制未具專長者報考,則於法未合。足徵教師若取得主任之資格,係屬專長之一,當各校將主任資格列為甄選之資格而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違反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三)桃園縣政府每年於辦理國中、小教師甄選、介聘作業前,皆會召開教師介聘甄選籌備會(約每年2月下旬至3月辦理),邀集該府各國中、小校長、人事主任暨教評會代表說明教師甄選、介聘作業相關規定方式、期程。然該府未究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之精神,查99學年度該府相關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介壽、八德、光明、龍興、大園、平興等國中及北勢、南勢、建國、四維、內海國小等國小共計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資師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足見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該府所屬國中小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均有瑕疵。
(四)前開11所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均經各校教評會審查通過,並經桃園縣政府備查在案。該府99年11月11日府教創字第0990436238號函說明錦介壽國中簡章名稱誤繕為新進主任甄選簡章,確有疏漏之處,其他各校則未違反相關規定云云。惟查介壽、八德、光明、龍興等國中教師甄選簡章尚有違誤如下:
1、介壽國中教師甄選簡章招聘類別為「不限定科別」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
2、八德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教師」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另外,第1次教師甄選簡章之報考資格需「具備……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則未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3、光明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不限」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三、報名資格(二)報考人員資料:具備……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以曾任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輔導室中任2處室主任者尤佳。」未符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4、龍興國中教師甄選簡章略以,「二、招聘類別:教師」違反甄選要點第5點,甄選簡章應包括明訂甄選類科之規定。
(五)至於各校教師甄選簡章有關報名資格略以,「……且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尤佳」,尚未限制未具主任資格者報考,則尚符合教育部86年10月13日台(86)人(一)字第86099660號函釋規定。
(六)綜上,桃園縣政府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該府所屬國中小教師甄選簡章之報名資格均限定為「具備合格教師資格之『本縣』縣立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明顯違反教育部對於教師甄選不宜再另行訂定其他抵觸或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等相關法令之函釋規定,均有瑕疵;又,八德國中第1次教師甄選及光明國中教師甄選簡章,報名資格限制為具有主任(候用主任)資格者或是曾任某些處室主任者,核與教育部函釋規定有違;另介壽、八德、光明、龍興等4所國中教師甄選之簡章均不限類別及介壽國中之簡章名稱誤繕為新進主任甄選簡章,顯與教育法令不符,均應檢討改進。基此,桃園縣政府及該府所屬部分學校對於教育法令認知有誤,肇致辦理教師甄選之簡章,顯有瑕疵,均應檢討改進。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8 下午 08:23:24

本縣100年度國民中學校長遴選第3次遴選結果

一、本縣100年度國中校長參加第3階段「曾任及候用校長遴選」作業,經本府聘任如后:
(一)八德國中由大溪高中候用校長黃智偉出任。
(二)大溪國中由福豐國中候用校長祁樹華出任。
(三)龍興國中由大竹國中候用校長曾榮郎出任。
(四)大崙國中由內壢國中候用校長梁忠三出任。
(五)東安國中由石門國中候用校長陳思嘉出任。
(六)富岡國中由中興國中候用校長柯斯媛出任。
(七)介壽國中由石門國中候用校長蘇佐璽出任。
二、另有關本縣100學年度南崁國中、慈文國中校長懸缺將分別由本府教育局督學蔡聖賢、督學高仕杰代理。


<DIV class=gray12 style="PADDING-RIGHT: 5px; BORDER-TOP: #e2e2e2 1px dashed; PADDING-LEFT: 5px; PADDING-BOTTOM: 5px; MARGIN: 5px 10px 0px; PADDING-TOP: 5px" align=right>業務承辦人: 中等教育科 李惠玲 電話:3322101 # 7</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8 下午 10:39:07

回應樓上

解職後還要針對她的犯行追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9 上午 10:15:34

兇妹見多識廣,了解許多教育黑幕,嫉惡如仇,為教育發聲,值得尊敬。

<DIV style="BORDER-RIGHT: medium none; PADDING-RIGHT: 0cm; BORDER-TOP: medium none; PADDING-LEFT: 0cm; BACKGROUND: #fffffa; PADDING-BOTTOM: 0cm; BORDER-LEFT: medium none; PADDING-TOP: 0cm; BORDER-BOTTOM: #d2ccb3 1pt dashed; mso-element: para-border-div; mso-border-bottom-alt: dashed #D2CCB3 .5pt">

教育界雖然有兇妹(請別誤會),但還是有正義。雙城記怎說的?

這是最美好的時代,這是最糟糕的時代;這是智慧的年頭,這是愚昧的年頭;這是信仰的時期,這是懷疑的時期;這是光明的季節,這是黑暗的季節 ...

</DIV>

此次教育局排除空前壓力,做出空前決定,應該向他們致敬,向吳局長林輝按個讚,說聲棒!!!!!

他們已經邁出第一步,相信他們會繼續為所當為;我們更要努力,表示對他們的支持與成為他們的後盾!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9 下午 01:43:36

回應樓上 是的

此次教育局排除空前壓力,做出空前決定,應該向他們致敬,向吳局長林輝按個讚,說聲棒!!!!!

他們已經邁出第一步,相信他們會繼續為所當為;我們更要努力,表示對他們的支持與成為他們的後盾!

 

 

但是我們只是像小狗汪汪的叫

有作用嗎?

政治還是政治

當官的很少不屈服的

不是他們沒有理想

只是環境比人強

為什麼要針對最高學府的大明星

主要的是那種料是當亂世中的情治人員而不是教育首長

設計 害人 黑函都是一流的

再結合山上的老師 學生 有誰敢揭發她 就是陳冠州第二

那是電影中的軍統學校 不是國民中學

如同你說的 山上的學校只有黑暗的時代 沒有光明的時候

不過這一次在黑暗中見到了曙光

希望不是短暫的閃電

而是能除千年暗的正義燈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9 下午 06:51:55

桃園縣校長遴選終於有遴選不上的

是否空前?但是肯定不是絕後!

所以,校長們要加油了。

向本次遴選委員,尤其是教育局代理局長吳林輝致敬!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0 下午 12:06:07

兇妹好樣的: 解職後還要針對她的犯行追究!

縣府與受害們者聽到了嗎?....勿枉勿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1 上午 08:17:36

    前兩天,到大溪觀音亭靜思,牆面有篇勸世文: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2 上午 10:08:49

不是下來就沒事,要有大是大非,不能和稀泥,才不會憾事重演!

該懲處,縣府仍要懲處!

另外,因她而失去工作的(大漢原住民警衛、介壽原住民特教輔導員)遭受迫害的(太多了…);縣府該如何補救?

 

為了教育正義,要堅持到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2 下午 04:11:17

除了教職員工作權

還有學生受教權與身心健康受損部分

是否該追究失職與國賠?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13 下午 09:39:00

向遴選委員致敬 因為有妳們 桃園才不會發生陳冠州事件

 

本縣100年度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名單公告

 

本縣100年度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名單:
一、教育行政人員代表:教育局吳林輝代理局長、中等教育科劉廉法科長、教育設施科賴銀奎科長。

二、教育學者代表:國立新竹教育大學陳漢強退休校長、陳惠邦教授、張美玉教授。

三、校長代表:退休校長劉文韻、平興國中許文光校長、福豐國中易正珍校長。

四、家長會代表:振聲高中家長會呂朝福會長、建國國中家長會何良鴻會長、山腳國中家長會謝文全會長。

五、教師代表:南崁高中蔡南強教師、龍興國中余小黛教師、武漢國中馮愛琴教師

業務承辦人: 中等教育科 李惠玲 電話:3322101 # 7521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2 上午 10: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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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9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教師工時制 美麗的誤會
2011-05-05 中國時報 【彭秉權】
 恭喜台灣的老師在建國百年有了自己的工會。

 前一陣子才有工程師過勞辭世,馬上又有醫師過勞失憶的訴訟,對勞方而言,「責任制」已經成為和「派遣」一樣汙穢的字眼。但是,正當一向保守的教育部提出本具左傾色彩的「工時制」時,屬於勞方的全國教師會竟和屬於準資方小股東的家長同樣主張起「責任制」,讓教育部陷入兩面不討好的局面,情勢實在詭譎。

 為什麼老師要把教育部為教師工會準備的賀禮─基本工時─往外推?這其中的誤會似乎是出在,三方都把「工時制」與「責任制」用自己的主觀來定義。

 家長期待的「責任制」和台灣高科技產業的現況相近,即勞方在接獲任務後必須以近乎「死命必達」的態度完成任務。而稍早全國教師會主張的「責任制」則是把老師比做無雇主(自雇)的專業人士,如開業醫生、律師、建築師和會計師,甚至所謂的造型設計師,或大家都知道的例子:林志玲。

 教育當然是專業。但老師拿的是「死薪水」─或謂鐵飯碗,不像前述專業人士是按件計酬做case。此外,老師雖然和工程師一樣,都在科層分明的組織裡工作。偏偏教學和輔導又不像是研發計畫或商品生產,能量化的成績和升學率太偏頗,輔導生命的成效又難以量化。當局推出的「工時制」就是要解決這種責任制在管理上的困難。

 筆者畢業後曾在私立高職、國中小任教,所以知道有些老師所處的環境相對單純,比較有空間回歸到教育的根本鄉,用良心來面對。但這種發自良心的「責任自主制」是理想,卻非多數老師現實面對的「責任制」。

 老師直接面對的是生命。所以,和面對晶片的高科技工程師相比,其實大多數老師在「責任制」的要求下,過得更辛苦,壓力更大。隨時on-call不是理論或倫理上的應然而現實的偶然,根本就是每天的實然與必然。就是在「責任制」的精神指導下,那段歲月裡,多少周末假日留校、下班夜訪乃至面對江湖風險,種種付出與承擔都成了想當然耳。這才是多數老師面對的現實:「責任無限制」。

 筆者相信,老師都有付出的意願。我當然很高興看到有老師能在「責任自主制」底下發揮自己的專業,誠實的面對自己的良心,我也期待未來這種各盡所能的(良心)責任制能為所有老師甚至世人所共享。但在這天來臨以前,是否可以先針對「責任無限制」進行調整、規範。即使只是訂出個工時上限也是個開始。

 新成立的教師工會不需要為了當局的心態或對工時制的誤解,而錯失一個保障老師勞動條件,迫使當局認真左轉的契機。應該要打蛇隨棍上,就把「工時制」當作是工會第一次和準資方與管理階層上談判桌的主題。

 過程中,教師們當然得好好檢驗管理階層對「工時」的定義,同時堅定自己重新定義的權利,以及對勞動條件的要求,也無須被動地照著當局對教師績效的布題以是非應答,反而應趁機更積極地要求主管當局先回應,如何認可老師們在「責任制」之下所做出的「無限」付出。至於暑期差勤與薪資之類的議題,國外多有經驗與制度可供參考,相信工會內自有專家可提出因應對策。

 我很難想像老師們願意把自己的愛心與理想放在「責任制」底下,任由他人需索、管理、評鑑─或因評鑑不到而被漠視,還把這個制度視為一種保障。謹向我的前輩、老同事、老同學和學生們呼籲,無須對教育部說「不」,正面迎向它,把它變成一個美麗的誤會。

 (作者為香港大學博士後研究)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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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3 下午 04:19:59

學校屢傳性侵 教局加強性平教育

【新北市訊】新北市某國中傳出性侵案,教育局長林騰蛟表示「痛心」,要求校方積極處理,未來將派專業團隊進駐,加強性別平等教育。這所國中校長表示,已將學生隔離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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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新北市某國中近3年內陸續傳出性騷擾、性侵案,日前再發生1起性侵案,學長把學弟帶到廁所性侵。

林騰蛟說,這所國中的校長將於7月底前退休,教局仍要求校長退休前需積極面對處理,表現列入年度考核。他表示,新校長將在8月上任,未來市府會派專業團隊進駐,輔導弱勢學生,加強性別平等教育;此外,還會不定期巡查校園,加強校園安全。

校長出面澄清說,這起性侵事件不是因索取保護費而引起,而是2名學生平時就常在一起玩;事情發生後,已將學生隔離輔導。校長也否認因近來學校連續發生性侵及性騷擾案件而申請退休,校長說,早在3月7日就申請退休通過。

教育局表示,新團隊8月進駐這所國中後,將把學校列為高關懷重點輔導學校,加強性別平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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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7/25 上午 10:06:51

2011720星期三

[轉貼] 台灣立報 誰在跟你沒人看

眉批:這篇是公民記者宋竑廣寫的媒體觀察散文,他寫過我、陳冠州等遭受爭議解聘或資遣的老師,以及其他教師權益議題報導,文末附上他提到的相關資料。對方前一任律師張珮琦,後來是因為在我這個案子裡違反律師倫理,被律師公會處分,才換成現在的周良貞律師。張珮琦現在還是台北市教育局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委員,以社會公正人士身份進入,它們委員是有這麼難找,要讓一個違反律師倫理的人來當嗎?----

宋竑廣


最近我常跟朋友講個笑話是「否定立報四口訣」:很少人看、審稿非常粗糙、記者載取其他報紙內容去刊載,還有一個──連重慶南路書街都買不到。


這些是我採訪狀告郝龍斌一綱一本違法的蕭曉玲老師的案子得知的,事由是學校家長會長簡忠雄曾投書立報指控蕭曉玲種種不是,之後蕭因此告簡妨礙名譽,簡前後兩個代理律師張佩琦跟周良貞,為了否認投書是他所為,從官司一開始就說這幾個理由。


關於審稿粗糙跟記者載取他報內容的指控,立報特約記者先前即已出庭作證說明,當時周良貞律師聽完並無異議,且蕭曉玲最早寄過具有法律效果的存證信函給簡忠雄,追問投書內容,簡也無任何回應。所以我在法庭聽到律師跳針地一直講,感覺只有血口噴人4個字。至於買不到很少人看這類邏輯很奇怪的指控,對部分立報的支持者來說,當然是氣壞了。


這類對非主流媒體的否定令人眼熟,最有名的,就屬20073月,樂生蘇貞昌官邸陳情,警察以現場攝影、紀錄的人都是「假記者」為由,把兩位苦勞網 特約記者逮捕;隔年紀錄片工作者陳育青遭到警方逮捕、扣留;12月同事件,在西華飯店外,苦勞網實習記者、「公民影音行動紀錄資料庫」工作人員,也遭警方搶奪機器設備、驅離。


顯然現在不管是抗爭場合,或者牽涉名譽財產的法庭,非主流媒體都有可能被隨意地否定掉,甚至就連在網路上張貼,有時非主流媒體都沒有一席之地。朋友在PTT八卦板張貼PeoPo公民新聞或苦勞網新聞時,偶爾會遇到板主刪除,被認定為板規中的「非媒體」。


這個問題也不是第一次討論了,但過去的討論稍微偏向社運面,強調非主流媒體在人權、運動上的貢獻。這裡我想從讀者跟媒體功能的角度談談自己的心得。非主流媒體如立報苦勞等,對我的閱讀視野很有幫助,例子多不勝舉。


第一是較不片面,像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的影片,常可長達10分鐘,可以看到抗議現場中的論述,而不像一般新聞只播幾秒,好像抗議者只會在那邊張牙舞爪,只會反對,如果剛好被粗暴對待而發怒,就變成顛倒是非的報導了。


第二是較多交叉辯證的機會,以蕭曉玲案的例子來說,在蘋果的報導,當事人蕭曉玲說政治打壓,教育局說她拒絕輔導,但當時即有第三教授願意幫忙輔導,被學校以非校內教師為之拒絕,然而規定上根本無此限制。或許因為主流媒體工作量大的關係,難有餘裕深究,但在各種議題上,這種表面的平衡報導,不僅沒有挖掘真相,還有掩蓋事實的可能,如果官員對記者說謊,那謊言也就「如實地」被散播開來。


第三是細膩的人情,或者報導文學般的描寫。我想記者胡慕情的報導是個知名的例子,像是中科三期、樂生等,她筆下的阿嬤阿伯們賺人熱淚。我最近翻找日本核災報導,公民記者寫的跟主流媒體比起來,也是多了一份人情,多一點文字去鋪陳人們的心情,而不只是如尖叫般的喜怒哀樂,於是嚴肅的議題多了藥引,滲入讀者的心靈。


對非主流媒體的讚美很多,事實上它們的得獎就是證明,不說苦勞網跟立報,去年怪手壓稻田的驚聳畫面震驚全國的「當怪手開進稻田中……報導者大暴龍還上了商業週刊,這應該是少見的由主流媒體讚許公民記者的例子。雖然說,如果像是竹科員工抗議台積電忽然裁員的事情,苦勞網的功勞似乎就隱沒主流之中, 真是沒有功勞也沒苦勞啊。


正因為非主流媒體的功勞是如此地不可或缺,叫好不須多說,我想談談叫座的部份,立報在和奇摩新聞等電子報合作之後,多了有力的推廣武器,PeoPo 公民新聞則可以出現在Google新聞搜尋裡,增加公民記者的投稿動機。有別於前兩者的資金來自世新大學跟公視,苦勞網的厲害之處在於全靠民眾捐款,儘管仍然吃緊,但是是最理想、獨立的狀態。


最重要的,微網誌如臉書等轉貼系統的便利性,讓以網路為主的非主流媒體有更多被聚光燈照亮的機會,以我自己報導的例子來說,像原刊於立報的「跨性別敏感度滿分的日劇Last Friends,單單在苦勞網的轉載就累積15千人次,不輸給主流媒體網路版的點閱量。在PeoPo公民新聞裡也不乏數萬點閱人次的大作,前述「當怪手開進稻田中……」,更高達18萬人次。


對某些人來說,如果非主流媒體頂多只是叫好不叫座,或許真能忽視不計,但當叫座的例子越來越多的時候,彼此的消長就很值得觀察媒體發展的人好好玩味了。也或許,在主流媒體漸失市場的同時,還暗示著未來的發展方向也不一定。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8 上午 11:57:48

2011/04/07教育桃源電子報】

發信人: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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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國小主任 被控曠課又收禮

新明國小總務主任吳銳煜「差勤課務不正常、殘害學生受教權」,經本會批露之後,引發各大媒體的關切,今日相關調查單位也主動與本會聯繫,本會將積極協助調查。

PS:新明國小校長張榮源和總務主任吳銳煜,在媒體上的說詞反覆,我們也會提供相關資料供調查單位處理,檢驗相關當事人的「誠實」度。

以下整理相關媒體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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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視新聞

老師翹班不上課 竟跑去驗收工程 

2011/04/06 23:00 老師矢口否認收禮 仍被指證歷歷黃俊杰 桃園報導

有聽過學生翹課,但你聽過老師翹課嗎?中壢的一間國小,裡頭有個教電腦的吳姓主任,被其他老師檢舉,平常不上課,放著學生在教室自修,私自跑去驗收工程,還收了廠商的禮物,根本沒盡到當老師的職責。手錶顯示上午950分,咦,這不是上課時間嗎?怎麼三年五班的小學生,在走廊排排站啊?耶,吳主任,上課了,你去哪啦?另外一堂也是吳主任的課堂,學生就自己玩起電腦,主任呢?怎麼都看不到主任,讓其他老師看不下去,錄了主任曠課的畫面,而且還爆出,這名穿藍色衣服的吳主任,放著學生不顧,其實是跑去驗收工程,還疑似私下收廠商的禮物,看車子裡放著人蔘茶,還有滿滿的禮品,懷疑很不單純,不過,吳姓主任說,曠課,是沒聽到上課鈴聲,自己沒收廠商禮物。主任解釋沒收禮物,不過,由於其他老師指證歷歷,校方表示,會加以調查,曠課的部份,將召開考績會議給予懲處。記者黃俊杰桃園報導。

====================================================================================

●台視新聞

主任不上課 遭控驗收工程私收禮 老師錄影檢舉 主任:巡園非收禮 教師會指姑息 校長急忙澄清

2011/4/6  林注強 報導 

為人師表者做了最壞示範!國小老師不上課,竟然放著學生在教室自修,跑去驗收工程收禮物,桃園縣教師會指控,中壢某國小的總務主任,忙於行政工作,怠忽職守,課都不去上了 跑去收禮物 ,結果遭到其他老師錄影檢舉!都被其它老師錄影存證,不過遭指控的主任,表示是巡校園忘了上課,並沒有收受廠商禮物。   

明明是上課時間,怎麼沒有老師在教課,讓學生自己在走廊上嘻鬧,還讓學生自己玩電腦,眼看時間分秒過去,老師還是不見蹤影, 桃園縣教師會指出,中壢某國小的一位總務主任,平日忙於做行政業務,但該上的課卻時常不見人影,其它老師看不下去,才會蒐證錄下主任曠課的影片向媒體投訴,對於教師會的指控,主任坦承有曠課一次,但否認收禮。 

這名被指控的主任聲稱是因為公事才會曠課,而校長也被教師會指出姑息主任不做處份,不過校長趕緊澄清。 

究竟是否有向廠商收禮,校方表示會再深入調查,至於主任因公辦理校舍改建工作,導致曠課的事件,校方將召開考績會議給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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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新聞】

社會萬象  2011.04.06  落跑老師1800

上課時間搞失蹤 國小主任挨批不適任 

記者/黃主華 簡婉如  

桃園縣某國小的吳姓主任被人投訴上課時間人不在教室上課,讓一群小朋友就在走廊上空等,直至下課時間這位主任也都沒出現,不只這樣還有照片指控,這名老師疑似接受廠商的賄賂,根本不適任。 

上課時間過了10分鐘,小學生還站在教室門口等老師,好不容易進到教室了,但該上課的老師還是遲遲沒出現。 

讓學生空等的就是他,桃園縣某國小的吳姓總務主任,去年914號以及今年118號,兩次上課時間都沒有出現,把學生晾在走廊空等,事後也沒有補課;不只上課搞失蹤,教師會還提出錄影帶,指控吳姓主任疑似收受廠商的賄賂。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彭如玉:「教師本質正常上課沒有之外,跟廠商聯繫的過程當中,讓人家質疑他的操守是不是應該要被檢討。」 

面對指控,吳姓主任強調絕對沒有收賄,和廠商只是好朋友,但坦承教學上的確有疏失。 

國小主任吳瑞煜:「整棟樓巡一遍,打鐘的時候沒聽到。」 

國小校長張榮源:「有時候真的廠商臨時來,工程整個的一個進行就會造成困擾。」

校長也強調主任是因為公務繁忙才會忘了上課,已經要求老師擇日補課,還給學生應有的受教權益。

===================================================================================

●自由時報

被指控不務正業 國小主任澄清 4/6 15:13  

〔記者李容萍/桃園報導〕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羅焜榮、前理事長彭如玉,今天指控中壢市一國小的吳姓總務主任,忙於行政工作,怠忽老師職責,透過學校其他老師提供的錄影畫面,明明是上課時間,因為等不到老師上課,學生被放任「晾」在走廊上嬉鬧,除了離譜的曠課,該名主任還涉及在校園收禮。 

羅焜榮、彭如玉說,這名吳姓主任因為忙於做行政業務,雖然一星期才排了四堂的電腦課,但該上的課卻時常不見人影,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其他老師看不下去,才會蒐證錄下主任分於去年九月十四日、今年一月十八日曠課,造成學生等不到老師的嬉鬧影片,嚴重影響學生之受教權,因為之前向校方反應,校方都置之不理,才會轉而把影片轉給教師會。 

羅、彭兩人說,這名老師還錄下吳姓主任在學校門口疑似收取廠商一大袋禮品,包括高麗人蔘茶、手機版軟體等,教師會打算把影片提供給檢調單位調查。 

不過,對此,被指控的吳姓主任澄清,該兩天缺課是因為忙於學校新建大樓的驗收和完工訪查,加上未聽到上課鈴聲才會缺課,因為電腦教室的課天天滿檔,他打算利用一般教室補課;至於當天送禮的是朋友,並非廠商,他深信自己是清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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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即時

遭控上課未到又收賄 國小主任挨批

20110406 13:48  

桃園縣教師會今天指控,新明國小吳姓總務主任去年914日、今年118日上課時未到,讓學生空等,事後也未補課,影響學生受教權;教師會也提出錄影帶,指控吳姓主任今年33日收受廠商1袋包括高麗人蔘茶、不知名紅色禮盒及手機等,近期內將向檢調單位檢舉。

新明國小校長張榮源說,吳主任常因學校工程多無法正常上課,也告知吳主任有課要上,但主任沒補,將依規定懲處,他知道有廠商來找吳主任等,但不知有廠商送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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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 2011.04.07

圖: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羅焜榮(右)、前理事長彭如玉(左)出面指控中壢市ㄧ所國小的吳姓總務主任,忙於行政工作,怠忽老師職責。
老師忙行政 被控上課不見人

桃園縣教師會昨天指控中壢市1國小的吳姓總務主任,忙於行政工作,怠忽老師職責,雖是校長得力助手,卻是學生受教權殺手。
校方解釋,上學期學校改建校門、校舍,吳姓主任主辦工程經查要接洽公成,差勤才會不正常,這學期工程已完工,也正常上課,會按規定完成補課。
至於收受廠商禮物一事,吳姓主任解釋,當天送禮的是朋友,並非廠商,他深信自己是清白的。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羅焜榮、前理事長彭如玉昨天說,這名吳姓主任一星期排四堂電腦課,該上的課卻常不見人影,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其他老師看不下去,才會蒐證錄下吳主任分別於去年9月14日、今年1月18日礦課,學生們因為整節課等不到老師上課,只好在走廊、教室嬉鬧。
兩人昨天播放錄影畫面,畫面中明明是上課時間,學生集結在電腦教室外走廊,聽到有人說「快下課了,老師還沒來」。2人指事後該校人事室發出「曠職通知」,但因為校長的坦護,吳主任在簽呈補辦差假手續後竟然沒事。
2人強調,離譜的曠課外,吳姓主任涉嫌在校園收受來路不明的禮品,有另一支影片錄下吳姓主任在學校門口疑似收取廠商一大袋禮品等。2人說,教師會打算把影片提供給檢調單位,不少學校老師也說月前的校園無聲廣播系統研習,承辦的吳主任還臨時安排兩加廠商介紹新產品,研習會形同置入性行銷,讓與會教師錯愕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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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

師被控缺課 疑似收禮畫面曝光

 (2011-04-06 22:55)  

桃園某國小老師被指控常缺課,放學生自己在教室內空等,還被拍到與廠商見面,懷疑有收禮的情況,這名被指控的老師出面否認收禮,但解釋因為擔任總務主任,行政業務多的確缺課過,對於老師缺課行為,學校將召開考績會給予懲處。教室外小朋友拿著課本等開門,但就是等不到老師來上課,另一段影片則是教室內只看到學生鬧哄哄忙著玩電腦,但沒有看到老師的蹤影,這是桃園某一所國小,由於老師沒到課的次數不只一次,其他老師看不下去,蒐證向桃園縣教師會投訴。 

被點名的老師,是校內的總務主任,出面解釋坦承忙於行政業務,的確曾經缺課過不過教師會還拿出照片,懷疑這名老師疑似收禮,對於老師怠課,影響孩子受教權,校方表示將召開考績會給予懲處,但是否涉嫌收禮校方還要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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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因監工而未上電腦課 教師會指縱容  

【聯合報╱記者鄭國樑/桃園報導】 2011.04.07 03:10 am  

桃園縣教師會昨天指中壢市新民國小總務主任吳銳煜去年和今年有兩堂電腦課未到,把學生「晾在教室不見人影」,校方一直未處置,有縱容之嫌,吳應列為不適任教師。 

吳銳煜在學校教電腦課,昨天知道遭指控後隨即喊冤,他表示因為負責學校校舍工程監工,去年上學期有一堂電腦課因在上課前就和學校其他主任一起去驗工程,因為工地聽不到上課鐘聲,疏忽了上課時間,同一班的電腦課今年1月也發生過一次,但事後都有補課。 

新明國小校長張榮源也證實吳銳煜的說詞,並向該班導師查證,導師表示確實有補課。但教師會認為不上課的理由很牽強,指有學生說根本沒補課,究竟誰是誰非,要教育局追查。 2011/04/0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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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國小主任 被控曠課又收禮

「快下課了,老師還沒來」桃縣教師會提側錄帶佐證 當事人喊冤 校長聲援 不排除循法律途徑還其清白

2011-04-07 中國時報 【甘嘉雯、楊宗灝/桃園報導】  

 ▲教師會副理事長彭如玉公開照片,指稱桃園某國小總務主任疑似收受廠商禮物。(甘嘉雯攝) 

     桃園縣教師會六日公布兩段影片,指控某國小總務主任在上課時間放任學生在電腦教室空等,向校長報告此事、人事發布查勤異常通知單也不了了之,最後還被拍到在校園收廠商禮品。教師會認為學校處理態度有問題,學生受教權也受影響,將把證據移送檢調偵辦。

     學校校長鄭重否認總務主任曠職、收禮,表示學校正進行校舍整建,總務主任當天因接獲承包商反映,前往工地會勘,沒聽到上課鐘聲,也願意補課,非刻意曠職,教育局也介入調查。  

     教師會副理事長彭如玉表示,學校有老師發現三年級某班於去年九月十四日及今年一月十八日竟沒有老師到教室上課,學生在走廊上排隊空等近十分鐘,最後等到腳酸都蹲在走廊上;還有學生抱怨「快下課了,老師還沒來。」  

     教師會還指,這名主任上課經常遲到,還需要由班級幹部提醒他,這節是我們班的課,而上課時還會看見他接聽手機或是以手機聯繫廠商。  

     除了曠課影片外,教師會還公布該校辦理「校園無聲廣播系統研習」,主任當眾說明為校長「指示」臨時安排兩家廠商介紹新產品,學校老師向教師會表示,老師非採購人員,怎會參加「產品說明會」,內容為數位筆及率能電力管理系統,最後才是校園無聲廣播系統,直呼太過離譜。  

     另外,更有老師直擊到該名主任疑似收受廠商禮物,時間在今年三月十三日,地點就在校門口,教師會指稱主任由廠商手中接下一袋禮品,裡面有高麗人蔘茶、不知名紅色禮盒(內容物不詳)、及手機版PAPAGO-M7軟體,市價應該高出公務人員收受禮品上限,有無對價關係啟人疑竇。  

     對於收禮傳聞,主任喊冤說,他認為只是朋友拜訪並非廠商;校長則說,主任的朋友到校拜訪,帶了兩罐茶葉當伴手禮,不知為何遭有心人側錄,栽贓收受廠商賄賂,後續不排除循法律途徑還主任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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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紀元

把學生「晾」在走廊與教室,空等一節的畫面(桃園教師會提供、翻攝:徐乃義/大紀元)

把學生晾在走廊?國小主任不務正業 教師錄影糾舉

 【大紀元20110406日訊】(大紀元記者徐乃義台灣桃園報導)中壢市新明國小總務主任吳銳煜被老師錄影向桃園教師會糾舉,指他不上課,竟然放著學生在教室自修,跑去驗收工程收禮物,桃園縣教師會指出,總務主任,忙於行政工作,怠忽老師職責,離譜的曠課和收禮狀況,都被其它老師錄影存證。吳銳煜主任坦言曠課一次,但否認收禮;校長張榮源表示:究竟是否有向廠商收禮,校方表示會再深入調查,曠課事件,校方將召開考績會議給予懲處。

 

桃園縣教師會以離譜!把學生「晾」在走廊與教室,空等一節,全節未到授課!明明是上課時間,沒有老師上課,放任學生在走廊上戲鬧,還有另一堂電腦課,老師一樣沒在教室內,讓學生自己玩電腦。教師會認為新明國小總務主任吳銳煜「差勤課務不正常、殘害學生受教權」。

 

疑似收禮的連拍畫面(桃園教師會提供、翻攝:徐乃義/大紀元)

桃園縣教師會前理事長彭如玉6日在桃園縣府記者室以老師糾舉的錄影帶,表示桃園縣中壢新明國小總務主任,平日忙於做行政業務,但該上的課卻時常不見人影,其它老師看不下去,才會蒐證錄下主任曠課的影片向媒體投訴。

 

教師會指出:新明國小總務主任吳銳煜上課經常遲到,甚至還必須常常經由班級幹部學生提醒「主任,這節是我們班的課!」學生反應上吳銳煜的課,在課堂中時常看見他接聽手機或以手機聯繫廠商之類,顯然無心或分心於授課,「公務繁忙」如此影響學生受教權甚鉅!

 

桃園教師會6日還以:新明國小總務主任吳銳煜「差勤課務不正常、殘害學生受教權」,所有證據明顯,校方豈可隻手遮天?任由其勤於行政公務卻疏於善盡教師義務?總務主任,應該是校長得力助手,但遺憾的是,這個得力助手的離譜行徑,卻屢屢成為學生受教權的殺手!

 

對於教師會的指控,吳主任坦承有曠課一次,但否認收禮。桃園教師會同時指控該校的校長姑息不做處份。新明國小校長張榮源表示:究竟是否有向廠商收禮,校方表示會再深入調查,至於主任因公辦理校舍改建工作,導致曠課的事件,校方將召開考績會議給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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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

驗收工程忘上課 桃縣教師會:應追究失職人

2011/04/07 05:05 報導        擔任桃園縣某國小總務吳姓老師,因為驗收工程忘了上課,被學校老師錄影,認為學生受教權受到影響,桃園縣教師會要求教育局追查處分失職人員;當事人吳姓主任指出他是前往驗收工程,新教室沒有鐘聲跟廣播才沒聽到上課聲。(李明朝報導)

 

 桃園縣教師會理事長羅焜榮指出擔任某國小總務主任的吳姓老師,有兩次電腦課未到,一次讓學生在走廊上無法進入教室,另一次是學生在教室等老師,認為這位老師課務沒有認真上,差假出了問題。(t)

 被教師會點名的這位吳姓主任指出,他是因為學校工程要初驗,當時還有其他主任一起去會勘,他是總務主任而且主辦要登記那些不合格項目,第一節沒課就去初驗,因為新教室沒有鐘聲跟廣播,所以第二節沒有聽到。(t)

 至於教師會指控這名主任疑似向廠商收禮,校方表示是誤會,那是這名主任的朋友,前來學校探視,不是跟學校有往來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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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10 下午 03: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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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23教育桃源電子報】


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

●●●1000321立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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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特約記者宋紘廣採訪報導2011-3-21 22:13 】

「看長官的時間」、「以後不要再打電話過來問了」。遭爭議性解聘的屏東縣萬新國中老師陳冠州表示,當他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承辦人員索取資料準備答辯內容時,得到的卻是如此令人錯愕的答覆。

藉行政權力踐踏專業
去年10月5日,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召開記者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在解聘數學老師陳冠州的過程中,校方充滿行政濫權,踐踏教師專業。

當時校長陳敏哲解釋,因接獲家長舉報,質疑陳冠州改考卷放水,可能造成免試升學制度的不公平,把陳冠州任教的3個班級數學考卷交給其他老師重新閱卷,在發現種種錯誤後,才經該校教評會決議解聘。

然而,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嚴詞反批,指出萬新國中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不依法令規定給予改善的機會,違反行政規定。

況且當時校長陳敏哲正控告陳冠州妨害名譽,卻不迴避利害關係,於該校教評會審議該案時全程擔任主席,又不通知陳冠州到場說明。種種不當作為讓教師團體推論校長藉行政權力挾怨報復。

陳冠州已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但自去年7月6日提起申訴後,該會遲遲未召開評議會議。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9條規定:「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事情過半年,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做法,顯然違反規定。

上訴過程中,基於審議公平與答辯需要,陳冠州向評議委員會申請閱卷(含影印、攝影),然而承辦人員只准閱覽、抄寫,有違司法慣例。行政程序法第46條明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事發至今,儘管教師團體一再抨擊,但從學校到縣府教育單位,還是遲遲不肯提供陳冠州詳細證據。

教師權益屢遭犧牲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由於諸多程序正義問題,陳案與蕭案都引發教師團體不同揣測。解聘前,陳冠州因舉發學校合作社制服未依規定公開招標,遭校長控告妨害名譽,教師團體疑為「挾怨報復」,至於蕭曉玲被學校懷疑舉發積欠測驗卷費用,前北市教師會理事長羅德水曾表示,距離解聘時間太近,學校應將爭議交待清楚。

先前媒體報導,「教師會擔心,已經有很多校長開始利用這種方式威脅老師,主管機關如果不介入處理,陳冠州恐怕只是第一張骨牌。」如今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遲未動作,教師權益問題令人憂心。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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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10 下午 03:49:18

<DIV class=plainMail>【教師申訴】1000321立報新聞--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陳冠州老師,由高雄縣大寮國中,調屏東縣萬新國中,大寮和萬丹,跨一條高屏溪,隔一座萬大橋,教師權益和尊嚴,卻是兩個世界。

●●●1000321立報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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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特約記者宋紘廣採訪報導2011-3-21 22:13 】

「看長官的時間」、「以後不要再打電話過來問了」。遭爭議性解聘的屏東縣萬新國中老師陳冠州表示,當他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承辦人員索取資料準備答辯內容時,得到的卻是如此令人錯愕的答覆。

藉行政權力踐踏專業
去年10月5日,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召開記者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在解聘數學老師陳冠州的過程中,校方充滿行政濫權,踐踏教師專業。

當時校長陳敏哲解釋,因接獲家長舉報,質疑陳冠州改考卷放水,可能造成免試升學制度的不公平,把陳冠州任教的3個班級數學考卷交給其他老師重新閱卷,在發現種種錯誤後,才經該校教評會決議解聘。

然而,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嚴詞反批,指出萬新國中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不依法令規定給予改善的機會,違反行政規定。

況且當時校長陳敏哲正控告陳冠州妨害名譽,卻不迴避利害關係,於該校教評會審議該案時全程擔任主席,又不通知陳冠州到場說明。種種不當作為讓教師團體推論校長藉行政權力挾怨報復。

陳冠州已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但自去年7月6日提起申訴後,該會遲遲未召開評議會議。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9條規定:「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事情過半年,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做法,顯然違反規定。

上訴過程中,基於審議公平與答辯需要,陳冠州向評議委員會申請閱卷(含影印、攝影),然而承辦人員只准閱覽、抄寫,有違司法慣例。行政程序法第46條明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事發至今,儘管教師團體一再抨擊,但從學校到縣府教育單位,還是遲遲不肯提供陳冠州詳細證據。

教師權益屢遭犧牲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由於諸多程序正義問題,陳案與蕭案都引發教師團體不同揣測。解聘前,陳冠州因舉發學校合作社制服未依規定公開招標,遭校長控告妨害名譽,教師團體疑為「挾怨報復」,至於蕭曉玲被學校懷疑舉發積欠測驗卷費用,前北市教師會理事長羅德水曾表示,距離解聘時間太近,學校應將爭議交待清楚。

先前媒體報導,「教師會擔心,已經有很多校長開始利用這種方式威脅老師,主管機關如果不介入處理,陳冠州恐怕只是第一張骨牌。」如今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遲未動作,教師權益問題令人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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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8/20 上午 09:55:09

樓上可能不知道,照中山國中那種整肅方式,聖人都會被做掉吧。

證據在連結裡面有。


屏東萬新國中陳冠州老師事件  也是如此  已經一年多了 他 待業中   

他仍在努力平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05:24:36

糾正案文

壹、被糾正機關:屏東縣政府。

貳、案   由:屏東縣政府延宕辦理陳冠州教師之申訴案,影響人民權益,核有失當。

參、事實與理由:

屏東縣政府辦理屏東縣萬新國民中學(下稱萬新國中)陳冠州教師資遣案之申訴時,核有延宕處理之違失。案經本院向教育部、屏東縣政府等相關機關調取卷證審閱,並諮詢專家,又相關人員到院說明及提供卷證資料審閱後,業已調查竣事,茲臚列本案相關違失事項如下:

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條規定:「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縣 () 為縣 () 政府。」同法第5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15人至21人,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第6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20日內召集之。」第12條:「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第13條:「提起申訴不合前條規定者,申評會得通知申訴人於20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第14條:「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第19條:「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16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

查陳冠州教師99111將其資遣案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屏東縣政府於同年月2日收受申訴書,該府並未通知陳冠州教師補正,按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應在3個月內完成評議,不過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且通知申訴人。惟屏東縣政府既未通知陳冠州教師補正,亦未依法通知延長,100527日方進行評議,又迄至同年728始完成評議書之製作,足徵未依法辦理本案,延宕處理陳冠州教師之申訴案。基此,屏東縣政府未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延宕辦理陳冠州教師申訴案,影響人民權益,核有違失。

據上論結,屏東縣政府延宕辦理陳冠州教師提起申訴之程序,核有違失。爰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糾正,送請行政院轉飭所屬確實檢討並依法妥處見復。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05:25:43

調查報告

壹、案  由:陳冠州君陳訴:渠係屏東縣萬新國中數學教師,遭該校教評會以教學不力不適任教師為由,予以資遣,並暫以改教非專長之綜合活動課程,校方涉有濫權打壓,嚴重損及權益等情乙案。                                                                                                                                                                                                                                                                                                                                                                                                                                                                                                                                                    

貳、調查意見:

為釐清案情,本院於10048日分向教育部、屏東縣政府等相關機關調取卷證審閱,並於同年921日諮詢專家、104日分別約詢屏東縣政府、萬新國中業務相關人員及前校長陳敏哲(現任新園國中校長)等人,茲將調查意見臚列如次:

一、校務會議組成成員與教評會組成成員不同,萬新國中於校務會議中同時召開教評會委員選任教評委員,容有不妥

(一)按教育部編印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手冊」參、附錄一相關法規十五、會議規範,刊載54720日內民字第178628號會議規範第97條(開票及宣布結果)規定:「選舉完畢,應立即當場開票,並由主席宣布其結果。」同規範第98條規定:「各種會議得就實際需要,在不牴觸本規範之範圍內,得另定議事規則施行之。」然據內政部9935日台內民字第0990044131號書函說明二:「按會議規範係內政部為輔導社會民眾或團體組織於舉行會議時,有可資遵循之運作規範,其性質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並不具有強制性之規範效力,各機關、團體倘另訂有議事規則時,亦得於各該議事規則或會議決定是否適用會議規範之相關規定」。足見內政部之會議規範並不具有強制規範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關選舉之效力。

(二)又按國民教育法第10條規定:「一、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二、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另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會置委員5人至19人,其組成方式如下: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1人。校長因故出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代表。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 舉之。」同法條第4項規定:「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足徵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之總額及選舉方式應於校務會議決議,惟選舉時,僅由全體教師擔任選舉委員,選任教評會委員之投、開、計票過程非於校務會議中進行,因校務會議開會時有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等人

(三)查萬新國中98828日會議紀錄,該校教評會之總額及選舉方式於校務會議決議,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委員總數亦於校務會議決定,係依法辦理,洵屬有據。

(四)詢據屏東縣政府、萬新國中相關人員及校長陳敏哲到院稱以:萬新國中援往例,於校務會議選任教評會委員,選舉教評會委員時,由人事人員將選票分送校內老師,沒有另外區分只有老師才留下來開會,其他非教評會組成成員者離席。老師投票之後,當天是馬上開票立刻計票,因為法令規定需要有一定男女比例之教評委員,當場公開計票且大家都在場留下來,大家當天就知道誰的票數,但是因為需要時間處理法令規範之比例,無法當天公告是誰當選,當然屏東縣政府所屬學校處理這方面的方法是可以再改進,但是屏東縣的學校大部分都不會有說,校務會議跟選任教評會的委員會議分開來開,8月底開校務會議並不影響陳冠州教師的案子,公告後有異議,有一段長的時間可以提出來,而不是之後再來提出異議

(五)綜上,校務會議組成成員與教評會組成成員不同,萬新國中在校務會議同時召開選任教評委員之過程,容有不妥。惟該不妥事項,該校均以公開、公正方式辦理教評委員之選舉,尚不影響該次選任教評委員之事實與結果認定。

二、屏東縣政府自訂之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審議陳冠州教師資遣案過程,容有疏失,應檢討改進

(一)按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同法第32條規定:「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又教育部訂頒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學校報送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件,應即進行處理,必要時得組成審議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審議。審議小組建議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副首長以上人員擔任召集人,並得聘任下列人員擔任委員,審議小組審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或相關人員列席:一、地方教師會代表。二、校長協會代表。三、家長團體代表。四、教育學者。五、法學專家。六、行政人員代表。七、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

(二)公立學校教師與學校間之聘任關係,雖為行政契約,惟公立學校教師因具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事由之一或第15條之情形,經該校教評會決議通過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並由該公立學校依法定程序通知當事人者,係該公立學校依法律明文規定之要件、程序及法定方式,立於機關之地位,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得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此行政處分因須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主管機關核准前,乃法定生效要件尚未成就之不利益行政處分,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而完全發生效力。

(三)查,教育部訂頒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及其他縣市政府如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評議小組作業要點、宜蘭縣政府處理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設置要點與高雄縣縣立各級學校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組織運作作業要點,均未將服務學校代表納入審議小組委員中,又賦予審議決議權;然屏東縣政府審議縣立學校不適任作業要點第3點第1項規定略以「:審議小組置委員13人,由該府主任秘書擔任召集人。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一、服務學校代表3人:含校長、家長會及教評會委員各1人。……。」卻將服務學校代表納入審議小組委員並賦予決議權。

(四)該府相關人員到院接受詢問稱以:96年時參照「新北市政府」相關要點研訂屏東縣政府審議縣立學校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之後,從來沒有使用這個要點,陳冠州教師是第1案,至於9976日陳冠州教師將書面答辯書寄到該府,教育處承辦人林淑貞簽收後續處理之問題,係因還需簽請縣長遴選小組成員,所以比較慢。惟詢問會議後,屏東縣政府書面表示,該府不適任教師審議作業要點係參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並檢附96年時所參照法令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評鑑小組設置要點(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0125日北市教人字第9029108700號函頒布)到院。依據該要點第4點:「本小組置委員15人至17人,由教育局副局長、主任秘書任正、副召集人。委員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聘任之:(一)有關學校校長、家長會、教師會及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各1人。(二)本市教師會代表1人……。」惟查臺北市政府931130日以北市教人字第09339424100號函頒修正第3條及第7條規定,有關當事學校校長、家長會、教師會代表業已改為列席說明人員,未納於審議小組中。足徵,屏東縣政府於96年訂定該府審議縣立學校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時,未依據教育部之法令,亦未參照臺北市政府931130日新修正之法令,卻參採臺北市政府90125日頒訂之法令,顯有不當。

(五)按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制度之設計,係在確保行政機關決策之公正。凡實際參與決策之成員,皆有影響決策之權力,對於待決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或是對於該待決事件已有成見,難使人相信其執行職務未有偏頗之虞者,均應迴避。查屏東縣政府為處理該縣之不適任教師訂頒作業要點,並組成審議小組,惟屏東縣政府辦理陳冠州教師資遣案過程中之審議小組,其成員未符迴避原則情形如下:

1、萬新國中前校長陳敏哲以妨害名譽案對陳冠州教師向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981029日陳冠州教師獲不起訴處分,同年114日該校召開第1次教評會時,陳敏哲校長主持會議並參與投票提報陳冠州教師為不適任教師,於會議中決議成立處理小組時,因該訴訟問題,主動迴避,改由教務主任陳富君擔任處理小組召集人,又於教評會第2次會議中擔任主席未參與投票。因陳冠州教師於99331日提出申請迴避後,校長陳敏哲直至同年531日第5次教評會均迴避不參與會議。足徵,校長陳敏哲對於陳冠州教師資遣案於學校待決議時,業知恐有偏頗之虞,尚依法辦理相關迴避;然於屏東縣政府擔任審議陳冠州教師資遣案小組委員時,雖尚難以證明校長陳敏哲有無挾怨報復,惟該府卻未考量校長陳敏哲前已與陳冠州教師間彼此有嫌隙,執行該項職務恐有預設立場,人民實難信賴其能公正審議。

2、萬新國中教務主任陳富君除在第2次教評會因事請假以外,歷次教評會議均全程參與(陳富君主任參與第5次會議,然未參與投票),並為該校不適任教師處理小組之召集人,辦理陳冠州教師資遣案業有定見,卻於屏東縣政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擔任審議小組委員,顯違公正原則。

3、萬新國中家長會代表蔡秉富除在第23次教評會未到場,歷次教評會議均全程參與,辦理陳冠州教師資遣案業有定見,卻於屏東縣政府不適任教師審議小組擔任審議小組委員,顯違公正原則。

(六)綜上,屏東縣政府於陳冠州教師資遣案之審議小組中,選任學校代表陳富君、蔡秉富為審議小組委員,未查該等成員於萬新國中教評會中,業已同意資遣陳冠州教師,嗣後於縣府審議時,難免有預設立場;而陳敏哲校長與陳冠州教師在校內業已發生嫌隙,陳敏哲校長並繼而提告,然陳冠州教師卻獲不起訴處分,之後,屏東縣政府又選任校長陳敏哲為該府審議小組委員,屏東縣政府審議小組之審議結果實難昭公信。又,該府審議縣立學校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中,有關審議小組委員之選任,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基此,屏東縣政府自訂之不適任教師作業要點,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審議陳冠州教師資遣案過程,容有疏失,應檢討改進。

三、屏東縣政府延宕辦理陳冠州教師提起申訴之程序,核有違失

(一)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2條規定:「教師申訴之主管機關在縣 () 為縣 () 政府。」同法第5條第1項「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15人至21人,均為無給職,任期2年,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第6條:「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委員會議,由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召集之。前項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書面請求,召集人應於20日內召集之。」第12條:「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第13條:「提起申訴不合前條規定者,申評會得通知申訴人於20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申評會得逕為評議。」第14條:「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第19條:「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16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1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

(二)查陳冠州教師99111日將其資遣案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屏東縣政府於同年月2日收受申訴書,該府並未通知陳冠州教師補正,按照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應在3個月內完成評議,不過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且通知申訴人。惟屏東縣政府既未通知陳冠州教師補正,亦未依法通知延長,100527日方進行評議,又迄至同年728日始完成評議書之製作,足徵未依法辦理本案,延宕處理陳冠州教師之申訴案。基此,屏東縣政府未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延宕辦理陳冠州教師申訴案,影響人民權益,核有違失。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5 下午 06:22:28

教育論壇:教師工會與員生消費合作社

<DIV class=line></DIV>
2011-10-11 23:05 作者:羅德水<SCRIPT src=" http://connect.facebook.net/en_US/all.js#xfbml=1"></SCRIPT> <IFRAME class=fb_ltr id=f3ac2ec4a3ba8a title="Like this content on Facebook." style="BORDER-RIGHT: medium none; BORDER-TOP: medium none; BORDER-LEFT: medium none; WIDTH: 450px; BORDER-BOTTOM: medium none; HEIGHT: 22px" name=f1af2dfdf04ab9b src="http://www.facebook.com/plugins/like.php?channel_url=http%3A%2F%2Fwww.lihpao.com%2F%3Faction-viewnews-itemid-111621%26fb_xd_fragment%23%3F%3D%26cb%3Df349b35da475a2%26relation%3Dparent.parent%26transport%3Dfragment&extended_social_context=false&href=http%3A%2F%2Fwww.lihpao.com%2F%3Faction-viewnews-itemid-111621&layout=standard&locale=en_US&node_type=1&sdk=joey&show_faces=true&width=450" frameBorder=0 scrolling=no onload=FB.Content._callbacks.f23a881807cc9c4() allowTransparency></IFRAME><DIV class=line1></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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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viewbody id=viewbody><DIV id=article_body>

■羅德水

在部分高中職合作社溢收學生制服費用見諸報導之後,存在已久的學校合作社問題再次浮上台面,在眾多討論中,台北市中正高中前校長劉正鳴10月4日在中國時報的投書「正視校園怪獸:合作社」可為代表,此一投書雖點出學校合作社的諸多問題,不過,有關作者指學校合作社為「營利組織」,並由教師會或少數「有力人士」把持的說法,恐需要進一步釐清。

合作社的設立意義與目的

「學校合作社」係「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簡稱,究其成立宗旨,實關乎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立國之精神,中華民國憲法第142條明訂,「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民生主義者也,質言之就是社會主義,而開辦合作事業就是民生主義厚植國民經濟的重要作法。

基此立國精神,憲法除於第145條明訂,「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國家並制訂特別法《合作社法》以規範合作事業,《合作社法》第1條指明:「本法所稱合作社,謂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並於第3條明訂合作社之種類及業務,學校合作社被歸類為「消費合作社」,負責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主要任務在於實施合作教育、提供校內教職員工食品、文具銷售服務、辦理學校委辦業務(例如:制服、運動服、教科書、簿本、美勞教材等學用品及餐盒)。

綜上,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性質實非一般營利組織可比,當然也就不宜以一味追求利潤的方式經營之,無論視之為營利組織,或誤以營利組織的手法經營學校合作社,皆完全背離合作社作為合作經濟的成立宗旨,難免要在校園引起許多紛爭。

合作社之流弊及其可能原因

無可諱言,檢視各級學校合作社內外經營環境,確實可能存在一些流弊,諸如:合作社工作成為學校教職員避之唯恐不及的差事、或合作社淪為極少數人操控的組織、或學校校長視合作社為其私人金庫、或不當支用合作社存款、或合作社經理、理監事收受廠商回扣、或帳務不清、或有內外帳、或毛利超過法定比例(10%)、或盈餘未依社員股權合理分配等,不一而足。

觀諸前揭弊端,當知其成因各有不同,各校面臨之狀況也各異其趣,或因教職員不願意投入而予人可乘之機、或因校長、特定人士私心作祟、或因監督機制不彰、或因誤解合作社成立宗旨而汲汲營利,無論如何,殊難將學校合作社經營弊端歸結於單一因素。職是,所稱學校教師會把持合作社云云,應有明確事證再發為議論方為允當,學校教師會成員也是合作社社員,自不乏有同時被選為合作社理、監事、或擔任經理者,吾人固難以排除或有個別成員未能依相關規章行事、甚而上下其手者,惟強要以此論斷合作社為教師會把持,無異於錯將個案視為通案,殊值斟酌。

據筆者所知,學校教師會如有積極參與合作社業務者,恰恰正是因為該校合作社已成少數人之禁臠與私人金庫,亟需監督整頓,此前即有屏東縣萬新國中教師陳冠州因舉發學校合作社制服未依規定公開招標,而遭校方打壓最後並遭資遣者;亦有社員教師發現難以根本導正合作社之經營,退而求其次發動社員解散合作社者。儘管如此,必須再三強調者,無論合作社淪為校長金庫、或成為少數人禁臠,不僅背離合作社成立宗旨,更有可能構成相關刑責,唯有確實回歸合作社理念,依規章行事,方為正道。

▲屏東縣萬新國中數學老師陳冠州被校方以「閱卷不公」為由資遣,2010年10月5日教師團體召開記者會,指出校方資遣過程充滿行政濫權,嚴重踐踏教師專業。(圖文/本報資料室)

回歸合作教育精神

就學理而言,合作社其實是合作經濟在校園的體現,學校成立合作社更是推展合作教育最為貼切的實境教學,其社員互助互利、集體協助弱勢之理念,與教師工會之精神亦完全一致,循此脈絡,如有教師工會成員從中牟利者,無異是對工會理念的背叛。

對學校與合作社全體社員來說,除應積極給予合作社相關協助,尤應避免以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思維看待合作社經營。對教師工會而言,至少應藉由積極參與合作社會務以杜絕可能弊端,積極來說,更應群策群力使合作社經營步入正軌,以保障全體社員權益,俾使合作社回歸其合作教育、合作經濟之宗旨。

(全國教師工會文宣部主任)

</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6 上午 06:56:47

陳冠州老師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6 下午 09:28:26

合作社是個轉換器

該怎麼轉就任它轉

改變了它的慣性

就失去其作用

可怕的是同樣是老師

為了奉承而做出違心之論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9 上午 10:50:13

惡質的校長  巴結的同事

讓陳老師 至今仍待業中!

可憐又可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9 下午 12:20:07

會有報應的

善哉善哉

何苦致人於死地

不過糊口飯吃嘛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19 下午 08:06:18

會有報應的...<div> <div>不是不報  時機未到</div><div>這輩子未報  下輩子仍會報!</div><div>
<div>包括校長  還有助紂為虐的教評會委員們...</div><div>也包括屏東縣與桃園縣的!!</div></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0 上午 09:09:23

2011/03/23教育桃源電子報】


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

●●●1000321立報新聞●●●
================================================================================
解聘不符行政規定 教師上訴屢遭刁難
【特約記者宋紘廣採訪報導2011-3-21 22:13 】

「看長官的時間」、「以後不要再打電話過來問了」。遭爭議性解聘的屏東縣萬新國中老師陳冠州表示,當他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承辦人員索取資料準備答辯內容時,得到的卻是如此令人錯愕的答覆。

藉行政權力踐踏專業
去年10月5日,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召開記者會,指控屏東縣萬新國中在解聘數學老師陳冠州的過程中,校方充滿行政濫權,踐踏教師專業。

當時校長陳敏哲解釋,因接獲家長舉報,質疑陳冠州改考卷放水,可能造成免試升學制度的不公平,把陳冠州任教的3個班級數學考卷交給其他老師重新閱卷,在發現種種錯誤後,才經該校教評會決議解聘。 

然而,屏東縣教師會與全國教師會嚴詞反批,指出萬新國中在毫無預警與書面通知的情形下,沒收陳冠州老師已跟學生檢討完,並且學生也都塗改過答案的考卷,始終不讓他確認錯誤為在,不依法令規定給予改善的機會,違反行政規定。

況且當時校長陳敏哲正控告陳冠州妨害名譽,卻不迴避利害關係,於該校教評會審議該案時全程擔任主席,又不通知陳冠州到場說明。種種不當作為讓教師團體推論校長藉行政權力挾怨報復。

陳冠州已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但自去年7月6日提起申訴後,該會遲遲未召開評議會議。根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9條規定:「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2個月。」事情過半年,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做法,顯然違反規定。

上訴過程中,基於審議公平與答辯需要,陳冠州向評議委員會申請閱卷(含影印、攝影),然而承辦人員只准閱覽、抄寫,有違司法慣例。行政程序法第46條明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事發至今,儘管教師團體一再抨擊,但從學校到縣府教育單位,還是遲遲不肯提供陳冠州詳細證據。 

教師權益屢遭犧牲
在教師解聘爭議案件裡,拿不到控訴自己罪證的當事人,陳冠州不是第一個。2008年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蕭曉玲接受立報訪問時即表示:「一些同事私下透露,校方在短短3個月拿出我教學不力的證據多達4百頁,但我去市府申請閱卷,只有70幾頁,而且完全沒有證據,只有公文。」 

由於諸多程序正義問題,陳案與蕭案都引發教師團體不同揣測。解聘前,陳冠州因舉發學校合作社制服未依規定公開招標,遭校長控告妨害名譽,教師團體疑為「挾怨報復」,至於蕭曉玲被學校懷疑舉發積欠測驗卷費用,前北市教師會理事長羅德水曾表示,距離解聘時間太近,學校應將爭議交待清楚。 

先前媒體報導,「教師會擔心,已經有很多校長開始利用這種方式威脅老師,主管機關如果不介入處理,陳冠州恐怕只是第一張骨牌。」如今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遲未動作,教師權益問題令人憂心。


 


 

※歡迎推廣訂閱: 
桃園縣教師會網站:http://www.tyt.org.tw/
會址:桃園縣平鎮市中豐路236號(1樓)
電話:03-4280368、03-4283122
傳真:03-4283397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上午 11:55:27

校長與教評委員是共犯結構

兇妹見多識廣

請問  那些人的下場 可否告知?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1 下午 03:54:15

回應樓上,目前每一個都還呼吸正常

提醒老師不要被利用

如果校長利用別人來校調查時

不要昧著良心說謊

只有自己人殺自己人最傻

那天也會輪到你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3 下午 08:15:47

目前每一個都還呼吸正常?<div>
<div>冠州老師加油</div><div>
<div>不是不報  時機未到!</div></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4 下午 03:15:35

回應樓上 不是沒報

先是兄妹已經牽手一起下台

後面的因果戲會慢慢演

因為兄妹福報已盡

等著嚐試惡果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4 下午 08:19:28

<div>樓上的朋友們</div>監察院的糾正函   對已經待業多年的陳姓教師 有任何意義嗎?<div>他被折磨多年  人生觀大概都變了!</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4 下午 09:42:03

陳冠州老師加油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5 上午 06:15:06

回應樓20:<div>樓上的朋友們</div>監察院的糾正函   對已經待業多年的陳姓教師 有任何意義嗎?<div>他被折磨多年  人生觀大概都變了!</div>

 

       我的人生觀並沒變,

      我跟校長的官司起於合作社學生制服不招標案,最後法官也對我不起訴終結,

      雖然此次資遣案的理由是說有一張學生試卷有改錯,

     由校長還再與我打官司期間,親自主詞會議,用我有一張考卷改錯了當理由,將我提報不適任教師,

      但 其實試卷改錯只是個幌子,畢竟兩年過去了, 我到現在都還看不到那一張說我有改錯的原始考卷,我卻被資遣了,這不是很荒唐嗎?

       如果這次省申評會願意幫我的資遣案平反,我依然會堅辭合作社的制服必須公開招標,不能官商勾結,收取不當盈餘或回扣

       試問各位老師,

       難道妳們學校的制服也通通不用招標了嗎?

      當個老師的本務是要到學校教個書而已,

       但現在卻為了開合作社多賺一些銀子,

       情願到學校開店當老闆做非法生意,大賺學生的錢,像話嗎?

        這有哪一點符合真正的合作教育?

        當個老師的薪水,難道還需要靠貪圖那些不法盈餘或回扣才能過活嗎?

      為什麼不能選擇一個給學生好榜樣,好好的辦一場良知良心的教育,

      為了那區區幾個合作社的銀子,卻搞的師道蕩然無存,

      如此,老師還能給社會帶來好觀感嗎?

      再問,

      如果老師只是為了多賺合作社那幾個學生的銀子,然後就想貪圖可以年終多分配一些紅利,

     那學生的權益到哪裡去了?     

      老師這樣做值得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5 下午 05:59:36

陳冠州老師你碰上了栽贓抹黑的高手

兩兄妹利用著外面的調查加上裡面幾位帶頭老師的帶動

就可以把你描素的十惡不赦

其實兄妹倆一當校長就是"貪"

連個輕艇隊的隊員都會"誤植"到他校外的姪子

要小利又怕,要別人擔,要大利頭又沒辦法

而且別人一有異議就要他人死

陳老師,加油,不信人間耳盡聾

當今的校長有幾位是在從事教育的工作的?

相信你我都心知肚明

身為教育基層的老師要引以為鑑

改革就從現在的自身起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5 下午 07:10:08

陳冠州老師,我不認識你,請你一定要加油

為你自己,也為我們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6 下午 07:22:57

你說  兄妹已經牽手一起下台

請教  

1.下台後去哪?繼續當老師??

2.那陳老師被資遣 還有許多受害者被懲處 公平正義何在?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6 下午 09:56:08

1.下台後去哪?繼續當老師??  妹去領航吃飽閒閒美代子 兄不知

2.那陳老師被資遣 還有許多受害者被懲處 公平正義何在?  因果報應會再返身受報的別擔心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7 上午 09:45:54

回應樓2<div>你是陳老師?  加油</div><div>請別失望   桃園縣教師支持你</div><div>因為   桃園縣也有很類似的情況  某國中校長在迫害打壓教師</div><div>也請你將最新狀況讓我們了解  </div><div>繼續努力</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27 下午 01:21:17

11月省申評會就要審我的案子了

我會全力以赴尋求平反

這不只是我個人的事件

也關係所有老師的權益

我只是因不願配合合作社學生制服不招標的官商勾結一案

卻被校長以毀謗罪告上法院

法院都已還我清白,我也獲判不起訴了

但我的工作卻因此沒了

這有何天理可言?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09:49:34

11月份  快到了<div>
<div>冠州老師加油</div></div>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10/30 下午 10:15:32

沒錯,這不只是陳老師個人的事件,

也關係所有老師的權益!

陳老師做我們的開路先鋒,讓那些貪官污吏,

不要太過份,為所欲為。送老師一首詩:

于謙的詩《石灰吟》:
千鑿萬擊出深山
烈火焚燒若等閑
粉身碎骨渾不怕
留得清白在人間

于謙(1398-1457),字廷益,明朝名臣。浙江錢塘(今杭州)人。

七歲的時候,有個和尚看了他的面相,驚訝地說:“這是將來救世的宰相呀。”永樂十九年,于謙考中了進士。

于謙出任江西巡案時,昭雪了被冤枉的幾百個囚犯,被越級提升為兵部右侍郎,巡撫河南、山西。于謙到任後,輕裝騎馬走遍了所管轄的地區,訪問父老,考察民情,並立即上疏提出。稍有水旱災害,馬上上報。在任期間,他救濟平民,開墾田地,興修水利大得人心。因此升任左侍郎,二品奉祿。

入朝後因他廉潔自律,絕不行賄受賄,貪官們對他很忌恨。後被掌權太監王振所陷害,降職為大理寺少卿。

消息傳出後山西、河南的官吏和百姓在宮門前上書,請求于謙留任的人數以千計,於是再命于謙為巡撫。當時的山東、陝西流民到河南求食的,有二十余萬人,于謙請求發放河南、懷慶兩府積儲的粟米加以救濟,讓布政使安撫召集這些人,給他們田、牛和種子,使他們自食其力。前後共任巡撫達十九年,當地人民大為喜樂。

正統十三年(1448),于謙被召回京,任兵部左侍郎。

當時蒙古人(又稱作瓦剌人),與北方各族聯合,不斷在邊境挑起事端。掌權太監王振暗中勾結蒙古,每年製造大量的箭矢,供給蒙古人侵略、擴張之用,並索取蒙古駿馬做為回報。正統十三年,王振覺得蒙古人行賄太少,便壓低蒙古馬的價格,僅付給應付錢款的五分之一。蒙古使者又惱又羞,回去向太師也先訴委屈。也先聽了,勃然大怒,親自掛帥,舉兵南犯。

王振為了掩飾自己的罪責,慫恿英宗御駕親征,震懾也先,迫敵退兵。英宗也急於一顯身手。第二天,英宗聚集了京師幾十萬人馬,帶著一百多名文武官員,倉促起程。于謙苦勸英宗千萬不要親自率兵出征,其言發自肺腑,入情入理:“天氣炎熱,青草供應不足,水泉猶塞,人畜所需,確有困難。況車駕遠行,四方急奏,不能既達。其他不測之禍,難保必無。”可是,英宗誰的話都聽不進去,只受王振一人蠱惑,當即下令:如有再進諫者,殺無赦!

由於備戰不足,不少軍士因供給跟不上活活餓死,軍心渙散、士氣頹喪。王振瞎指揮貽誤軍機,被也先追上了。王振跟著英宗逃命,逃到離懷來縣城約二十里的土木堡時,發現載有自己私人財物的一千多輛軍車尚未跟上,為了不使自己受損失,他不顧國家安危,下令就地宿營。只一夜工夫,也先率兵包圍了英宗和明軍。土木堡地勢高,缺水。在也先包圍下,數十萬大軍毀於一旦,作戰物資、武器裝備,統統成為也先的俘虜和戰利品。從征的一百多名文武朝臣幾乎全部戰死沙場,英宗皇帝也被蒙古人生擒活捉,這是自有明朝以來的奇恥大辱。王振也罪有應得,在亂軍中丟了性命,害人終害己。

待到英宗在土木堡被俘,京師大為震驚,當時成王監國,大家都不知道該怎麼辦。侍講徐有貞說應當遷都南京。于謙厲聲說:“京師是天下的根本,一搖動則國家大計完了,難道沒有看見宋朝南渡的情況嗎!”當時京師最有戰鬥力的部隊、精銳的騎兵都已在土木堡失陷,剩下疲憊的士卒不到十萬,人心震驚惶恐,朝廷上下都沒有堅定的信心。于謙請成王調南北兩京、河南的備操軍,山東和南京沿海的備倭軍,江北和北京所屬各府的運糧軍,馬上開赴京師,依然策劃部署,人心稍為安定。于謙立即被升為兵部尚書。

大家擔憂國家沒有君主,太子年幼,敵寇將至,請成王為皇帝。成王一再害怕地推辭。於謙大聲說:“我們完全是為國家考慮,不是為個人打算。”成王即位為景泰帝,于謙進去回答問話,激昂地說:“敵寇得意,留住了皇上。必然輕視我國,長驅南下。請命令各邊境的守臣竭力防守遏制。京營士兵的器械快要用完了,需要馬上分道招募民兵,令工部製造器械盔甲。分兵據守重要的地方,軍隊駐紮在外城的外面,遷徙外城附近的居民進入城內。不把糧食留給敵人。至於軍隊裡面的事情,我自己承擔,沒有成效就判我的罪。”對他的意見,皇帝全都認真地接納了。

十月,也先挾持著英宗攻破紫荊關,進窺京師。石亨建議收兵固守使敵兵勞累衰竭。於謙不同意,說:“為什麼向他示弱,使敵人更加輕視我。”馬上分別調遣諸將帶領二十二萬兵士,在九門外擺開陣勢:抵擋也先。把兵部的事交給了侍郎吳寧,把各城門全部關閉,自己親自督戰。也先部隊進攻德勝門,于謙令石亨設下埋伏,挫敗了也先的銳氣。相持了五天,也先不得不撤回蒙古。于謙調兵追擊到居庸關才回來。

景泰元年(1450)八月,也先提出把英宗送回。在于謙等大臣建議下景泰帝派使者迎接英宗回歸。

于謙性情淳樸忠厚過人,忘身憂國。英宗回歸,一點也不說自己的功勞。他生活非常簡儉,所居住的房子僅僅能夠遮擋風雨。景泰帝賜他西華門的府第,他推辭說: “國家多難,臣子怎麼敢自己安居。”堅決推辭,皇帝不准。於是把景泰帝所賜的璽書、袍服之類的東西,全部封好寫上說明放到那裡,每年去看一看罷了。

于謙性格剛直,從不巴結權貴,在朝庭上議事時不隱瞞自己的觀點,也不躲避嫌疑怨恨。因此那些不稱職的人都怨恨他,而不像他那樣被重用的,亦嫉妒他。妒嫉他的人不斷收集他的黑材料。各大臣多次用苛刻的文詞上奏彈劾他,全靠景泰帝力排眾議,他才能施展自己的才華。因此憎恨他的人更多。

因為徐有貞提出遷都南京,受到於謙斥責,經常咬牙切齒地恨於謙。石亨本來因為違犯了軍法被削職,是于謙請求皇帝寬恕了他,讓他領兵。德勝門一仗的勝利,石亨的功勞並不比于謙大,而得到世襲侯爵,內心有愧,於是上疏推薦於謙的兒子於冕。皇帝下詔讓於冕受賞,于謙推辭說:“國家多事的時候,臣子在道義上不應該顧及個人的恩德。而且石亨身為大將,沒有聽說他舉薦一位隱士,提拔一個兵卒,以補益軍隊國家,而只是推薦了我的兒子,這能得到公眾的認可嗎?我對於軍功,極力杜絕僥倖,絕對不敢用兒子來濫領功勞。”石亨更是又愧又恨。內侍曹吉祥等也都一向嫉恨于謙。

景泰八年,徐有貞、石亨、曹吉祥發動政變復辟,英宗重登帝位,改年號為天順,宣諭朝臣以後,立即把于謙逮捕入獄。誣陷於謙謀反,判處死刑。奏疏上呈後,英宗猶豫說:“于謙實在是有功勞的。”徐有貞進言道:“不殺于謙,復辟這件事就出師無名。”皇帝的主意便拿定了。

于謙在鬧市被處死並棄屍街頭,抄了他的家,家人都被充軍邊疆。抄家的時候,家裡沒有多餘的錢財,只有正屋鎖得嚴嚴實實。打開來看,都是景泰帝賜給的蟒袍、劍器。這時還有大臣上書說于謙的罪應該滅族,于謙所推薦的各文武大臣都應該處死。又有大臣請求寫上他的罪行,刻板印刷在全國公布。一時間,許多官員都把捏造罪名誹謗於謙作為討好皇帝,爭取寵幸的方法。

于謙死的那天,陰雲密布,全國的人都認為他是冤枉的。有個叫朵兒的指揮,本來出自曹吉祥的部下,他把酒潑在于謙死的地方,慟哭。曹吉祥發怒,鞭打他。第二天,他還是照樣潑洒在地表示祭奠。都督陳逢被于謙的忠義感動,收斂了他的屍體。後來英宗也後悔了。

于謙一死,就由石亨的黨羽陳汝言任兵部尚書。不到一年,所幹的壞事敗露,貪贓無數。英宗皇帝召大臣進去看,變了臉色說:“於謙在景泰朝受重用,死時沒有餘財,陳汝言為什麼會有這樣多?”石亨低著頭不能回答。不久邊境有警,皇帝滿面愁容。有人進諫說:“如果于謙在,一定不會讓敵人這樣。”皇帝無言以對。這一年,徐有貞被充軍。又過了幾年,石亨被捕,死於獄中;曹吉祥謀反,被滅族,于謙事件得以真相大白。

成化初年,于謙得到徹底平反,平反的誥文裡說:“當國家多難的時候,保衛社稷,堅持公道,被權臣奸臣共同嫉妒。”這誥文在全國各地傳頌。萬歷年間,封謚號為忠肅。杭州、河南、山西都是歷代奉拜祭祀不止。

于謙由於生性正直有才華,而遭眾人妒忌,蒙冤而死。一時間,誹謗之聲不絕於耳,好像真是千古罪人。然而歷史是公正的,害死于謙的徐有貞、石亨、曹吉祥這三位復辟“功臣”先後得到報應,下場一個比一個慘。真應了那句古話“天理循環,報應不爽”。于謙蒙冤於一時,卻垂名於後世,成為千古傳頌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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