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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peng 桃園縣教師會會務人員績效考核辦法 91.12.26第四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 95.4.16第六屆第六次理事會議通過 第一條 桃園縣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會務人員之績效考核,依「桃園縣教師會會務人員人事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辦理 。 第二條 請事假六日以上、病假十一日以上或事病假合計十五日以上,不得考列80分以上(即不得核給二個月之獎金);曠職一日以上,應予資遣或解聘。 第三條 會務人員之考核依照工作績效(佔百分之五十),專業知能(佔百分之二十),服務態度(佔百分之二十),及品德操守(佔百分之十)四項評分,各項細目如下: 第四條 前條之考核除差假勤狀況外,每三個月做一次平時考核,分別於二、五、八、十一月底完成,並於十二月十日前彙整年度考核,於理監事會提出報告。 第五條 本辦法由行政組訂定,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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