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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9 下午 03:53:44

發信人: 彭如玉  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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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平台】淺談賄賂罪與圖利罪
壹、前言
歷史是一面最真實的「鏡子」,並不斷的警告我們要隨時提防人性的貪婪作祟,因為中外古今,貪瀆案件的爆發,始終脫離不了「賄賂」與「圖利」這兩類問題。且一旦東窗事發,不論是大官也好,小職員也罷,他的名譽、地位、財物及一生的努力,都將因為這件醜聞而付諸流水、身敗名裂,甚至身陷囹圄。如韓國前總統全斗煥、菲律賓前總統馬可仕、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等人,其下場殊足警惕。為期使會屬機構同仁,對「賄賂罪與圖利罪」的問題,能有更深一層的認識,特參酌相關法條,引據案例淺釋,俾供參考。
貳、何謂賄賂罪與圖利罪
一、在賄賂罪方面︰
(一)賄賂行為之形態:
刑法「瀆職罪章」明訂,收賄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或違背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的行為。為了便於瞭解,這裡有幾個名詞特別說明如下:
1、「要求、期約、收受」:
「要求」,乃就是向相對人要求為給付賄賂的表示,只要一經提出,不問對方是否答應,罪就已經成立。「期約」,要求以後對方也答應了, 雙方意思合致,意思合致不管是公務員或是行賄人先提出來,只要二人意思一致,犯罪就成立。譬如有個人要申請證照,希望承辦人能早二天下來,就給伍仟元,當時承辦人就答應了,這就達到期約的階段,縱使沒有把伍仟元交付,也構成「期約」,犯罪也已經成立。「收受」,就是受領賄款或不正利益,已經接到了或接受招待。要求、期約、收受這三個不同的程度,如果已經達到「收受」了,就不要論以較輕度之「要求」,或者是「期約」罪了。

2、「賄賂」與「不正利益」:
「賄賂」是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有形財物。可以計算包括新臺幣、美鈔、日圓、支票、金、銀、鑽戒、菸酒、食品、人參、補品等,這些都是「賄賂」。何謂「不正利益」?就是除了「賄賂」以外,凡是一切足以滿足人的需要、滿足人的慾望,有形或無形的利益都已包括在內,範圍相當廣。譬如說,欠人家十萬元,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幫他的忙,使得十萬元的債務可以免除;甚至召妓作樂為其打通關節;或以代其親友謀職,做為幫助的報酬,這些都是不正的利益,範圍相當的廣泛。公務員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只要與職務有關就會構成賄賂罪。假設說有一個鄉親,帶了一些家鄉的特產訪友,友人雖係公務人員,但並非請託關說,這是人之常情,應屬一般社交禮俗;但是假設現在有一個案子正在偵辦中或是有人要報關,貨物正在海關辦理過關手續,當事人假藉禮貌性的拜訪,送來一瓶洋酒、一條洋煙,嘴上說禮貌性拜訪,其實他的心意,我們可以瞭解,相信來意無非是希望這個案子,能夠辦得對他有利,或通關手續能迅速完成,這多少都與職務上有關係,我們還是不能加以接受。

(二)收受賄賂之類型:
公務人員收賄瀆職概可分為違背職務的行為與不違背職務的行為。
1、不違背職務的行為是指行為是在他的職務權責範圍以內,所應該做到或者可以做的行為。譬如說,一個建築物的起造人,向建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一切手續都非常齊全,但為了怕被承辦人刁難,影響動工的日期,就送給承辦人二萬元的酬勞,承辦人收了錢以後,很快把執照發給他,像這種情形,本來承辦人就有權核發執照,起造人的要求也是要核發執照,並沒有超過職務上應該做的範圍,這是不違背職務上的行為,屬於不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罪。

2、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罪,指公務員對他職權範圍內的事情,違背法令的規定加以收賄。譬如說,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被交通警察攔下來,有些司機就在證件裡面夾了一仟元給交通警察,希望不要開罰單,假設交通警察接受了錢不開罰單,就是違背職務行為的受賄,為什麼呢?因為依照他的職務是要開罰單,最後的結果是不開罰單,違背職務上應該做的行為。關於這些案例在實務上非常多,舉例來說有位校長聘任教師,收受紅包或者是機關首長僱用人員收受好處,或是公立醫院醫師,對於病患家屬,表示沒有病床,受到賄賂以後,就代找病床,這個都是他們職權範圍,屬於職務上的受賄行為。如管區警員包庇轄區內的私娼或是賭場收受賄賂而不取締,法警收受賄賂任令傳喚執行煙毒犯的人逃走;海關關員收受賄款,對走私物品未予查緝,這些都是違背職務的受賄。

(三)受賄罪之刑責:
受賄罪之處罰視其有無違背職務,刑責亦有輕重之別。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公務員對職務上的行為受賄,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違背職務受賄,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相當於殺人罪的法定刑,處罰相當重。若視涉案情節適用刑法上之處罰規定,凡事職務上行為的受賄罪,也要科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違背職務的行為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也是相當的重。

二、在圖利罪方面:
(一)圖利罪之規定:

1、公務員圖利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公務員的圖利犯罪有三︰
(1)必須是公務員︰刑法上所謂公務員,乃指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包括民意代表、技工、工友等在內。
(2)必須就特定事務有主管或監督責任︰所謂主管事務,乃指公務員本身經辦之公務。監督事務,指雖非本身經辦事務,但對其他公務員經辦之事務負有監督權責之人員。例如,某一機關工程招標,總務部門就是主管事務單位,而會計部門就是監督事務單位。
(3)必須在執行職務上直接或間接圖利。何謂直接圖利?譬如出納人員暗地將經辦之公款存入自己或親戚銀行帳戶,賺取利息等情形。而間接圖利,譬如,本身負責招標工程,卻暗中將親戚安排在得標的公司領乾薪或乾股等情形。在刑法上規定公務員圖利的狀況很多,譬如,收受紅包,採購時收取回扣或侵占公有財物等,皆是廣義的圖利行為,所以圖利行為,涵蓋甚廣,若要一一列舉有所困難,因而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條,僅是一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惟政府為懲治貪污,澄清吏治,促進廉能政風,另外制定了「貪污治罪條例」,這條例第六條四、五款就是規定公務員圖利行為之處罰,犯罪構成要件,和刑法上第一百三十一條之內容相近,惟刑度加重,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十五年),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此條例為特別法,而刑法為普通法,依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現今公務員犯了圖利罪,就依據貪污治罪條例懲處,不過,該條例有一規定,就是犯罪情節輕微,犯罪圖利所得在新臺幣九千元以下者(包括九千元)適用刑法有關規定,九千元以上則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之規定,兩者之刑度有很大差別。

2、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公務員對於「圖利」與「便民」很容易混淆,其實分辨並不困難。公務員依據法律執行公務,所做的行為是根據法律命令,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 方便,這就是便民。如果違背法律的規定,給民眾方便,那就是圖利,只是一線之隔。「圖利罪」和「便民措施」最大區別在於合法性及內心有無犯罪之故意。所以圖利罪應處罰,便民措施則應予以鼓勵。

參、結論
公務員是國家與人民的公僕,必須奉公守法,尊重法律與制度,依法行政。切勿被金錢、美色所誘惑而跌入陷阱,誤蹈法網,以保持公務員終身的清譽。大家要知道,案件本身有潛伏期,一時未曝光的違法案件,會隨時有人有意或無意之間把你給發掘出來,或因案被牽連出來。俗語說︰「若欲人不知,除非己莫為」,違法的事是沒有僥倖的。大家要有一個觀念,就是刑法對於犯罪的案件,有一定的追訴期間,公務人員退休或離職,並不代表刑法對他沒有追訴權,只要他在任內犯罪,刑法可在一定的期限內,隨時追訴到他,這是很值得注意的事。因此,只要「依法行政」,做事光明磊落,勿存私心,絕不會觸犯刑法上之罪名。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9 下午 11:38:34

淺談賄賂與圖利

許多校長挫咧等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0 上午 01:44:36

公務員涉及貪瀆.

是非常難釐清事實的.

定罪率極低.

那來如淺談之如此簡單!

如前述;警察未開罰單之行為.

須證明:其行為之因果關係ˊ犯意聯絡ˊ對價關係::::等等.

不然就不用定財產來源不明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0 上午 11:17:11

公務員涉及貪瀆.是非常難釐清事實的.定罪率極低.

定罪與否,是法官講的,不是你無笑長講的,你現在是在自我安慰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0 下午 06:59:54

現在的校長涵養真不錯!?

還是忙的寫一分訴狀幾十分鐘的時間都沒有!?

該提出訴訟的都不提出!

笑罵由人,唾面自乾!

彷彿老僧入定!?

或是執頑空!?

還是已達,周沙遍界,皆一如!?

對未來已了了知明!?

倘若未達此境界!?

還該顧及擇善固執吧!

縱容只會更加混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上午 09:17:07

看過狗咬人很少看見人咬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下午 01:52:33

五樓是否在影射
遊民貴族冷眼橫眉T91
是一條狗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下午 02:14:18

6樓

你的聯想力是夠豐富

但明指著別人是狗那就不好了

因為有很多人(或者說是人次)跟他在網上相互較勁

如果他是一條狗

那跟他你來我往(或者說是互咬)的是什麼?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下午 02:44:55

我是家長,   
樓上的意思,
是否在影射,
T91不是一條狗,
而是連狗都不如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下午 05:36:51

文責自負!

莫非自認發表之言論.

經不起或懼怕!?

法律之檢視!?

本人之筆名還夠不上,當事人之適格.

不然就上法院,陪妳們玩玩.

遺憾的是適格之人縱容啦!

沒勇氣捍衛己之名譽!?

很窩囊耶!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1 下午 09:42:37

這位544544家長,你這樣指著人罵,是不是你的家長和老師沒有教你罵人是不好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5 下午 07:32:40

遊民貴族冷眼橫眉T91
這個筆名你有註冊嗎?
答案是沒有
所以在你註冊之前
人人都可以用這個筆名
連這麼基本的道理都不懂
還做什麼校長
真是莫名其妙
來亂的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5 下午 07:41:42

現在的校長涵養真不錯!?還是忙的寫一分訴狀幾十分鐘的時間都沒有!?該提出訴訟的都不提出!笑罵由人,唾面自乾!彷彿老僧入定!?或是執頑空!?還是已達,周沙遍界,皆一如!?對未來已了了知明!?倘若未達此境界!?還該顧及擇善固執吧!縱容只會更加混亂!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潑判決文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威脅恐嚇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拿捐資興學的錢來烤肉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用誘騙的方式,把警位解聘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欠學校筆電焊隨身硬碟,欠了40多天不還,非要在教師會上被潑,才心不甘情不願地還筆電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處理情大小眼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讓校內的老師每個月都要聚餐,吐校長的苦水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把校內氣氛搞得很爛嗎?
一個涵養好的校長,會一天到晚在教師會上PO文,卻又不敢承認嗎?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5 下午 11:27:02

今世受的是前世的果

今世做的是來世的因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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