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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有天上掉下來的工會? ( http://61-219-67-210.hinet-ip.hinet.net/fbbsxp/ShowPost.asp?id=7704 )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8 下午 01:51:20
教師工會有可能讓大家不用出錢出力寫張入會書就可以帶大家上天堂? 工會,講求實力原則,靠實力團結,靠實力協商,靠實力爭議,沒有實力的工會,百分 之百入會也枉然,不要迷信過半入會的神話! 台灣的工會,過去都是強制入會,過半入會沒問題,有些還百分百入會,但稍有工會常 識的人都知道,台灣的真正的團體協約沒幾個,真正的罷工沒幾次! 工會的實力,展現在「組織力」、「動員力」、「政策力」、「文宣力」、「團結 力」、「公信力」、「抗壓力」、「衝撞力」! 各位老師,教師工會不是萬靈丹,不可能讓大家不用出錢出力,只靠寫張入會申請書, 就可以帶大家上天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老師們,教師工會不是條輕鬆自在的路,如果過半就能上天堂,台灣勞工處境不會這 樣,沒有實力的工會,只能等著被豢養,被豢養的工會只會出賣勞工權益! 100年04月14日,立報咄咄集,羅德水老師發表:【可有天上掉下來的工會】,可以帶給 大家認知與省思! ●組織工會是否帶來改變猶待實踐加以檢驗,但運動過程確定不會是請客吃飯,甚至充 滿挫折與挑戰。 ●官方仍要在法制面對教師作出不符比例的限縮,而基層教師工會在組織過程中則免不 了要與勞政機關折衝角力。 ●除了黃色工會為了私利甘願充當政府與政黨工具外,從來就沒有天上掉下來的工會, 也從來沒有接受豢養的工會而能夠強大的。 ●不會有一個鋪好紅地毯的華屋美廈等待教師進駐,也絕不會有一條前人打造好的路徑 指引教師前進,教師工會只能在運動過程中積累組織實力。 ●●●1000414立報咄咄集:可有天上掉下來的工會●●● ============================================================================= === 咄咄集:可有天上掉下來的工會 台灣立報2011-4-13 21:56 作者:羅德水 ■羅德水 儘管教師組織加緊宣傳力度,但在基層教師工會籌組過程,來自教師的疑慮不減,就連 不少教師會幹部也發出疑問,所關心者,除了「為什麼要組織工會」這個老問題,再來 就是「組織工會能改變什麼」或「組織工會真的更好嗎」? 這兩個質問看似不相干,實則有高度的關連性,質疑既出於長期以來教師對工會概念的 生疏,更來自運動過程不友善的法制與官方,教師原本對工會所懷抱的應然的、美好的 想像,在修法角力與實際組織過程中逐漸消磨耗損。 毫無疑問,對比教師工會的不確定性,不假思索地聽命於官方,或者乾脆接受官員的指 令教育學生,確實輕鬆得多。然而,殘酷的是,即便教師甘於自我定位為工具,也不見 得可以確保教職與勞動條件於不變,遑論將教師工具化、技術化不啻等於對教育的異 化。這其實也正是教師必須組織工會的關鍵,工會也者,團結受雇者以促進其權益固然 有之,對教師而言,更是一個形塑自覺、揚棄工具定位、鼓動教師專業、善盡教師作為 公共知識份子責任的一個過程,在這樣的認識基礎上討論,組織工會是否帶來改變猶待 實踐加以檢驗,但運動過程確定不會是請客吃飯,甚至充滿挫折與挑戰。 挫折險阻主要來自於想方設法削弱工會的官方,因為原本定於一尊的教育決策模式或有 可能因教師工會而鬆動,原本扭曲的教育資源分配機制亦有可能因此瓦解,惟其如此, 長年禁錮教師運動的《工會法》即便解禁,官方仍要在法制面對教師作出不符比例的限 縮,而基層教師工會在組織過程中則免不了要與勞政機關折衝角力。 然而,這一切豈在意料之外?事實上,除了極權政府為了便於統治而豢養工會,除了黃 色工會為了私利甘願充當政府與政黨工具外,從來就沒有天上掉下來的工會,也從來沒 有接受豢養的工會而能夠強大的。相較於南韓教師工會運動之慘烈,組織過程平靜的台 灣教師至少應該體悟,不會有一個鋪好紅地毯的華屋美廈等待教師進駐,也絕不會有一 條前人打造好的路徑指引教師前進,教師工會只能在運動過程中積累組織實力,只能展 現具體專業作為以贏得社會支持,甚至連下一階段的修法,也只能藉由持續與反對者對 話蓄積動能。 在這樣多的不確定中,唯一確定的則是,無論維護權益或提升專業,工會之路不可能假 手他人,就只能靠教師自己踩踏出來,教師工會的樣貌取決於教師的行動。(教師)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6132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8 下午 02:02:19
所以說... 繳了入會申請大家以為繳了會費就完成責任了嗎? 不! 團結力量才正要開始 老師如果是一盤散沙 不知團結與覺醒 不知組織與動員 不知覺醒與行動 坐吃山空 坐享其成 我看是坐著等死或不知怎麼死 只有站出來 只有呼籲再呼籲 老師如果仍是呆在自滿、自足、自我感覺良好的象牙塔裡 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自私自利心態 工會註定「完蛋」 反之 工會命運將為之「大放異彩」 所以呢?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8 下午 02:06:33
<DIV class=Section1> 教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現行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 依「工會法」修正草案,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利,並適用團 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因教師工會具代表勞方之制度設 計,具有與資方協商及處理勞資爭議之權利,基於權責一致性,允宜使 各級學校校長(如:私校董事會所聘校長)等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之人員 具有一定之校務經營管理權;另考量教育相關法制對教師待遇及工作時 間尚未明確規範,而此等事項具有全國一致性,實不宜由勞資雙方個別或自行協商,且現行三級教師會之組織亦應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 組織,以提升教師專業自主及教學品質。此外,有關教師權益事項之救濟,如屬行政處分之措施,得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非屬行政處分之措 施,而為教師或教師工會與其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發生之勞資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仲裁及裁決等程序提起救濟, 為求救濟程序之單一明確,本法有關教師申訴及訴訟規定應無存在必 要,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第九章申訴及訴訟規定之刪除,修正本法適用範圍。(修正條文 第二條) 二、為期教師評審委員會得以公正、客觀遴選符合學校需求之教師,增 訂必要時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之規定,並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增訂教師應於一定工作時間內在校服務,其一定工作時間、超過服 務時間處理等事項之規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教育部定之,專科 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修正條文第十八條之一) 四、教師待遇之法律未立法完成前,教師待遇、薪級、起敘薪級、提敘 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修正條文第二 十條) 五、明定教師組織轉型為提升教師專業及教學品質之組織。(修正條文第二十六條);另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有關教師組織基本任務等相關規定。 六、教師權益受損之救濟,得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訴願法、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為避免與現行申訴制度產生歧異混亂,爰刪除現行第九 </DIV>章申訴及訴訟相關規定。 七、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申訴或再申訴事件,明定應依修正施行前規定於一定期限內終結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ㄧ) 八、基於教育之特殊性,相關法規已明定教師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一定工作時間及請假等權利義務事項者,不得於團體 協約中約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之二) 九、為配合教師適用工會法等勞動三法,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三十九條)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4/18 下午 08:40:45
以後變成引用訴願法、勞資爭議處理法
作者︰test
發表時間︰2011/5/7 上午 10:14:48
唉!這時代做人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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